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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关注案例:“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团费”要代扣代缴个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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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关注案例:“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团费”要代扣代缴个税 青岛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万元,经营地址是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创业大厦,经营范围是商业经营管理、计算机技术培训服务;技术信息、投资中介服务;工程、企业形象、营销方面的研究、咨询与策划服务等。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2012年5月,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团费”共计32026.00元;2013年5月,该单位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业务招待费-团费”15680.00元。上述支出均未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该单位应代扣代缴2012年个人所得税6211.89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2716.58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2年个人所得税6211.89元、2013年个人所得税2716.58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2年个人所得税6211.89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6211.89元;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3年个人所得税2716.58元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罚款,罚款金额为2716.58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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