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得税应税收入和汇算清缴费用税前扣除基数不是一回事!很多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把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和汇算清缴费用税前扣除基数混为一谈,这两者到底是不是一回事?区别在那里?一:所得税应税收入=总收入-所得税免税、免征收入。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免税、免征收入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
2、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收入:4.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
3、人捐赠的收入;4.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4.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二、汇算清缴费用税前扣除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
4、售收入注意的细节有以下几个:1、“投资性房地产”的转让收入(详见彭怀文老师的公众号文章:汇算清缴实务:一个被99%人忽略的调整项目,您做对了吗?,附链接。彭老师公众号:“轻松财税”,欢迎关注)。“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收入,在会计处理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在税法上,会认定为“转让财产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调整。2、注意区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收入”和“所有权转让收入”的区别。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收入”属于出租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可以计入费用税前扣除基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可以计入费用税前扣除基数。3、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不能计入汇算清缴费用税前扣除基数;不属于此两类收入的所得税免税、免征收入,可以计入汇算清缴费用税前扣除基数。三:特殊情况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所得税应税收入和汇算清缴费用税前扣除基数不是一回事,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企业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正确理解每个概念,避免出现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