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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是否真的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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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涉税鉴证”,是否真的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老会计人的经验)8月11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下发文件,就近年来有关涉税鉴证业务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予以明确,现将文件全文转发如下,供网友参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涉税鉴证相关规定的通知中税协发201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推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意识和税收管理水平逐步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也日益增强,国家对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注册税务师行业提供

2、的涉税专业服务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涉税鉴证业务,是发挥社会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是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的情况。为了使会员能够依法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我们整理了近年来有关涉税鉴证业务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现转发给你们,供各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中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

3、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第七部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中提出:“(二十六)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

4、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中提出:“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中提出:“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

5、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7.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中提出:“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8.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中规定:“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

6、、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第二十三条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67号)中规定:“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

7、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第58号)中提出:“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在成为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

8、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价,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中提出:“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提出:“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审计鉴证工作。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14.注册税

9、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中规定:“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涉税鉴证,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第四条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等三种类型。”15.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28号)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创新缴费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引进注册税务师等中介机构提高缴费服务水平。”16.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2版)规定:4.9.2107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5)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

10、证的清算项目,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8.6涉税中介服务与监管8.6.1210涉税中介服务【业务描述】“税务机关为涉税中介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公开税收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受理代理等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告。”国税、地税通用业务。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基本规范】“(1)支持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中介机构,受理涉税中介机构承办的代理等涉税业务,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2)省、市税务机关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公告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名单,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查询。(3)通过纳税

11、咨询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注册税务师执业提供便捷化政策解答等咨询服务。(4)税务机关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建立三方沟通机制,了解纳税人与涉税中介机构的建议和诉求。(5)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升级规范】(1)为执业资质AAAA以上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一对一政策解答服务,提供业务专家解答复杂问题咨询服务。(2)为纳税信用级别为A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提供预约办税服务。8.6.2211涉税中介监管【基本规范】“(3)县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提交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审核,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执业准则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工作中对其开展执业监督。对涉税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法予以处罚。”2015年8月11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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