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甘肃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常见问题集----房地产一体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129996 上传时间:2024-05-17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甘肃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常见问题集----房地产一体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甘肃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常见问题集----房地产一体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甘肃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常见问题集----房地产一体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甘肃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常见问题集----房地产一体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甘肃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常见问题集----房地产一体化(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甘肃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常见问题集-房地产一体化(老会计人的经验)10.房地产一体化10.1建筑业项目类10.1.1外来施工企业,没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而要代开发票,如何处理?解析:建议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到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再代开建安发票。也可在“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模块中,点击“开具电子外管证”,并经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后,即进行了报验登记,再代开建安发票。10.1.2外省企业外埠报验多个项目时,按项目录入还是一个纳税人主体录入?解析:因外管证是按一地一证、一次一证、一项一证开具的,故

2、按项目录入。10.1.3建筑业总分包项目如何建立?解析:1.先对总承包方登记项目,承包方式选择总承包。2,再登记分承包项目,建设方与总承包登记的项目中必须一样,承包方式选择为分承包,同时在上一级发包方项下,增行,录入总承包方的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进行项目关联。10.1.4对由建设方代征多个施工方建筑业营业税,并要求开具建筑业发票,如何操作?解析:对代征单位(建设方)发放税收票证,不发放建筑业发票(自开),在委托代征申报模块中申报完毕后,由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具体流程如下: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建设方做委托代征税种认定=对建设方做核定用票资格。(票管员权限)=对建设方做票证账表初始化。(票管

3、员权限)=对建设方发放票证。(票管员权限)=建设方委托代征申报=代开建筑业发票=用票人结报缴销(系统外)。10.1.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解析:1.税种认定,增加企业所得税,此时无法选择征收子目。2.发起企业所得税核定流程,选择账簿设置情况等内容后,产生“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保存推送走完所有流程。3.企业所得税核定公示。4.进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及年度申报进入申报开票。10.1.6跨区税源登记后,仅能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吗?解析:跨区税源登记后,主要用于跨区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以及跨区的存量房交易申报,特殊情况下也可用于申报

4、其它税种、代开发票等事宜。10.1.7跨区税源登记、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都涉及外来税源登记的业务,它们有什么区别?解析:1、跨区税源登记主要用于纳税人跨区存在自用房土的情况,由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后,在此税源登记下可登记土地、房产情况登记;2、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应用于纳税人到外县(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纳税人凭外管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报验登记后可登记建筑业项目。10.1.8对省外建筑业(持有外管证)企业来省内施工,要做临时税务登记吗?解析:不能做临时税务登记,可在外埠报验登记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手工输入外管证号码,即进行了登记。10.1.9纳税人已在金

5、三系统中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开具建筑业发票,如何进行操作?解析:如果所属时期为当月,则可以直接代开建筑业发票。如果所属时期为以前月份,可在“发票代开可使用税款维护”模块,输入需要开具的金额,保存后即可代开建筑业发票。10.1.10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生营业税应税项目,如何代开发票?解析:应先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单位纳税人登记(一般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做组织临时登记后,可开具发票。不应该用自然人代替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开发票。10.1.11为什么有些外省纳税人识别号(如32102372902682X真实存在)在报验登记时,无法录入外管证号?解析:此外

6、省纳税人有可能在系统中已登记过或迁移过来,且状态为非正常。10.1.12对高新区、开发区等没有行政区划的税务局,应如何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解析:根据高新区、开发区等税务机关的实际行政区划进行选择。例如:兰州城关一局给城关二局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行政区划可选择为“城关区”。10.1.13对旧征管系统中正常管户征收入库了税款,在金三新系统中代开建安发票,如何处理?解析:1.在申报征收-申报征收迁移数据补偿-历史入库数据税票录入中录入已入库的税票信息,流程推送结束后,在代开发票时,可自动带出可使用税款。(建议使用)。使用此功能存在执法风险,在录入税票信息时系统不对税票号码、字轨号、票证

7、种类代码做校验,但在后期,决策二包中会自动比对旧征管系统中此税票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已开具过发票。10.1.14对旧征管系统中用内部户征收入库了税款,在金三新系统中开具建安发票,如何处理?答:建立税收档案,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参照上一条进行处理。10.1.15异地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为什么在本地无法报验?解析:可能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行政区划选择错误、对外出经营地街道乡镇没有选择或外管证明有效期输入错误所致。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重新在“外出经营证明开具”模块进行修改,选中“原外管证编号”,修改此外管证的行政区划、有效期起止日期后,施工地税务机关可正常进行报验登记

8、。10.1.16对甘肃省内国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无法报验,如何处理?解析:目前,国税局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无法在地税局金三系统中进行报验登记。可由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补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可以在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10.1.17开具外管证后如何进行作废?解析: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机构地开具纸质外管证后,如果由于开具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原外管证,应重新在开具窗口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系统会自动弹出已开具的外管证信息,选择需要作废的外管证后进入点击作废按钮即可完成作废;二是经营地开具电子外管证的,不能再进行作废,只能做外出经营情况申报后核销外管证。10.1.18外埠纳税人报

9、验登记错误,如何恢复成为未报验状态?解析:在“作废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功能下,可以处理外埠纳税人报验错误的问题。10.1.19组织临时登记与临时税务登记的有什么区别,无外管证的外省经营纳税人应办理何种登记?解析:“临时税务登记”属于税务登记的范畴,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下简称“三类纳税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组织临时登记”属于依职权业务,主要用于当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三类纳税人需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可依职权对其进行组织临时登记,才能在系统中进行后续处理。对于应登记未登记且前来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先通过

10、“组织临时登记”对其进行责令限期改正,待其改正后才能办理代开发票等涉税事项(对于应办未办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在申请办理某些不以相应登记为前提的申报、征收、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时,或者税务机关依职权需要发起稽查、法制等涉税业务时,可以使用组织临时登记为其建立临时税收档案。对于纳税人先办理组织临时登记,而后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系统应自动检索,对纳税人识别号相同的,实现将原建立的临时税收档案与课征主体税收档案合并,同时自动在组织临时登记表中加注作废标志。)对于无外管证的外省经营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就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地(即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不能对其进行组织临时登记。已进行

11、了“组织临时登记”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系统会自动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纳税主体,若是则原组织临时登记会与税务登记合并。10.1.20建筑业项目登记时,如果有两个建设方,如何进行项目登记?解析:两种方式实现:1、金三系统暂不支持两个建设方登记一个建筑业项目,故只能将项目进行分拆,确定金额后登记两个建筑业项目。如果施工方属外来报验登记业户且只有一个外管证,则无法同时登记两个项目,最好提供两个外管证,分别登记两个建筑业项目。2、登记建筑业项目时,将项目部登记为建设方。在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将付款方修改为建设方即可。10.1.21分包工程在旧征管系统中发票已开,税款已缴,在金三系统中如何开具总包工程的发票?

12、解析:目前全省均存在新旧系统衔接中总分包发票开具的问题。1、代开总包工程发票时,“可扣除收入额”无法输入分包金额,可直接在营业税允许扣除金额栏内输入分包工程金额。此种业务,一定要由负责人签字,并将相关税票、发票的复印件归档以便核查。2、在金三系统中登记总分包建筑项目,将旧征管系统中已开具分包税票信息通过申报征收-申报征收迁移数据补偿-历史入库数据税票录入中录入已入库的税票信息后予以代开并减除。10.1.22对跨省施工企业要按照0.2%预缴所得税,在金三中如何处理?解析:第一种情况: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时,直接选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子目进行征收。第二种情况,如不需开具发票,可直接在“申报征收-征收

13、开票-预缴开票”模块中手工录入企业所得税开票信息进行征收。10.1.23外来报验登记后,可以领购建筑业(自开)发票吗?解析:可以领购。10.1.24电子外管证开具以后,如何才能看到对方是否确认?解析:电子外管证开具后,对方如果已确认,则自动进行了报验登记,此时可以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建筑业项目登记、代开发票等业务。电子外管证开具信息,可以在【查询统计(核心征管)-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接收查询】中进行查询。对方已确认后的报验登记信息,可以在【查询统计(核心征管)-登记-税务登记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但纳税人状态要选择为“09报验”。10.1.25外管证已报验,已代开发票,已做外出经营活

14、动情况申报,但要作废代开发票,系统提示纳税人已注销,如何处理?解析:在【作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信息】模块中将申报信息作废后即可。10.2不动产项目类10.2.1房地产企业(自开票纳税人)在原来的旧项目管理系统中已开具了非办证发票(预收款发票),金三系统上线后,要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开具正式办证发票(售房款发票),如何处理?解析:在开具正式售房款发票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将前期开具的预收款发票进行补录(历史发票补录)。10.2.2对金三系统中发票红冲业务如何办理?解析:对代开发票,如蓝字发票在金三系统中开具,可进入“代开红字普通发票”模块,输入收款方信息、付款方信息查询后,即可开具负数发票。

15、对代开发票,如蓝字发票在旧征管系统中开具,可进入“代开红字普通发票(无蓝字)”模块,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上线前已完税凭证信息等信息,输入负数金额后即可开具。10.2.3部分房地产企业,在旧征管系统中已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及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金三系统中如何处理?解析:1.可在金三系统中专门对该房地产企业建一个专用不动产项目(金额一定要提前确定),专门用于开具已缴税但未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此种情形下,在旧征管系统停用后,要求对该房地产企业做一次票税比对,确定未开具发票的名单、份数、金额等并制作清册,以便于后期跟踪监控。2.如果要代开发票,在申报征收中进行历史入库数据税票录入,然后进行相

16、关操作即可。3.如果是房地产企业自开票,可予以重新建项目进行开票.10.2.4登记不动产项目时,必须要先登记建筑业项目吗?解析:建筑业项目不是不动产项目的必经前置条件,但可以进行关联。10.2.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征管系统中已登记项目开具完所有不动产发票,是否要在新金三系统中进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解析:如果已开具的不动产发票,购房人已经办理了契税手续,则不需要采集。如果购房人持有不动产发票但尚未办理契税手续,则需要信息采集。10.2.6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旧系统中开具了不动产发票,但税款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如何处理?解析:对此种情况,各级税务机关摸底造册,及时催缴,在金三系统中按实际所属期

17、正常申报缴纳税款,涉及以前月份的加收滞纳金。对于此类情况,在后期的数据分析中将比对新旧系统发票和税款金额,查找风险点。10.2.7对未在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的土地,要登记不动产项目,如何处理?解析:因不动产项目登记的前提是要有土地税源编号,因此,必须要在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中产生税源编号,在信息采集时,可将土地等级选择为“其它等级土地”(税额标准为0),保存后即可。10.2.8行政单位没有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只做了纯扣缴纳税人登记,但有经济适用房要销售,无法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和增量房信息采集,如何解决?解析:在纯扣缴义务人名下可以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存量房交易,但不可以办理不动产项目登记、增量房

18、信息采集(开票方为转让方时)。针对不同情况可分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适用于零星业务,不建项目):已开具了销售不动产发票(转让方营业税已缴纳),只对承受方征收契税、印花税时,可只在“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中,开票方选择“承受方”后,采集相关信息后即可对承受方征收契税、印花税。第二种情况(适用于零星业务,不建项目):对未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直接在该纯扣缴纳税人名下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后,再参照上面第一种情况对承受方采集增量房信息并征收契税。第三种情况(适用于业务量大,必须建项目):因行政单位销售经济适用房涉及营业税等地方各税(不仅仅是代扣个人所得税),必须要督促该行政单位

19、办理正式的税务登记(办理正式税务登记时系统会自动进行税收档案合并),只有办理了正式的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不动产项目登记。10.3房屋土地交易类10.3.1对单位转让房屋时,如何进行征收?解析:前提是该单位要在系统中进行税务登记或建立税收档案后(或跨区税源登记),可直接在“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中进行数据采集,然后直接征收开票。10.3.2A(个人或单位)名下有多套房屋,要同时转让给B(个人或单位)如何征收?解析:因在金三系统中,一房屋一税源编号,在“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模块中一次只能采集一套房屋信息(产生一个房源编号),故只能多次重复采集房屋信息,以产生多个房源编号,以便征收。10.3.3房屋转让

20、既有继承又有赠予如何缴纳契税?解析:夫妻双方,妻子去世,夫妻双方共有房产,去世妻子的房产份额由其子全部继承,丈夫的房产份额也赠予其子。对此情形,子女在继承父母房产时不需要缴纳契税,但在接受父母赠予的房产时,则需要缴纳契税。因此在系统中,存量房信息采集时,将交易方式直接选择为赠予,交易价格按遗嘱份额乘以市场价格,填写卖方共有人后即可办理。10.3.4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并保存后,如何修改而不用重新再采集?解析:进入“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模块中,输入卖方纳税人识别号后,系统会自动提示“该纳税人存在已采集未申报存量房交易信息,是否进行更正?”,点击”是“后,会弹出房源信息列表供选择,重新修改后可再次保

21、存。10.3.6土地出让信息,如何查询?解析:系统升级后,在核心征管-查询统计申报土地出让信息查询中可以查询。10.3.7在对房屋交易行为中,营业税如何差额征收?解析:在“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模块中在“上次取得房屋成本”栏内输入金额即可。10.3.8对土地使用证、房产证5元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如何征收?解析:直接在印花税申报中进行申报。前提是操作员必须要有印花税销售凭证票据。10.3.9房屋交易中,为什么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发票上只有一个人而无共有人?解析:在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时,必须要输入卖方共有人信息、购买方共有人信息。则契税完税证、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有共有人。10.3.10存量房交易环节中

22、存在很大的风险点,如何控制?解析:在存量房交易环节中,在政策执行时,存在如下风险点:1.“是否卖方家庭唯一住房、是否购买方家庭唯一住房、是否普通住房、是否购买方直系亲属”等选项均为手工可选择项,有可能导致出让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购买方契税减免的情况。2.“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个人所得税扣除成本及合理费用”为手工可输入项,如存在不按随征率征收税款时,可能存在扣除成本虚增的情况,从而导致少征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情况。3.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可输入“减除额”,可能会导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差额征收,从而导致少征地方各税。4.对个人购买住房应缴纳契税,

23、因契税减免可不走减免税流程,直接在界面上可以选择减免性质,可能会导致契税减免。5.对个人购买商铺应缴纳印花税,因印花税减免可不走减免税流程,直接在界面上可以选择减免性质,可能会导致印花税减免。以上风险点要求操作人员须熟知税收政策,同时建议做到审核人员和开票人员两分离,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机制。10.3.11存量房信息采集时,为什么“保存”按钮始终为禁用,无法保存?解析:输入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回车后,若带不出自然人信息,可直接进行自然人间接登记,登记后即可。也可先在个人税收管理中做自然人登记,登记后再输入后回车即可。对没有操作权限的单位纳税人需要做跨区税源登记。1

24、0.3.12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时,房地产开发商已注销,无法登记不动产项目,在系统中如何处理?解析:在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界面,开票方选择承受方,可以直接输入开发企业名称,而不用输入开发商识别号和不动产项目编号,即可进行采集。10.3.13企业转让土地时,无法删除企业所得税?解析:系统在后台已配置为无法删除,如果该企业属于查账征收方式,则可以在“减除额”栏内输入计税金额即可让计税依据变为0.10.3.14增量房信息采集的目的用于什么?如何采集?解析:根据房地产一体管理的思路,房屋转让(包括存量房、增量房)必须要有房源编号,增量房信息采集的目的就是为了产生房源编号,用于购房人在办理契税环节时使用。目

25、前,增量房信息采集的方式有两种,分别对应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在开具不动产发票前进行增量房信息采集,后期由税务人员进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手动将采集数据导出再导入金三系统(将来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会自动将采集数据回流到金三系统中,税务人员将不再手动导出、导入)。代开票纳税人因未安装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故只能用“甘肃地税信息采集软件”进行数据采集,采集后报税务机关将数据导入金三后,就可以正常进行契税申报了。10.3.15增量房信息采集后,在增量房申报中无法提取房源信息,如何处理?解析:可直接进入“契税申报”模块中进行契税申报,如果有印花税,直接进入“印花税申报”

26、模块中进行申报。10.3.16“契税申报”适用于哪种情形?解析:一般情况下,契税在“增量房申报”、“房产交易申报”、“土地交易申报”中申报。“契税申报”的适用情形,例如(1)对于一些历史遗留房产、开发商尾盘处理等导致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不完整时,例如无开发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或开发不动产项目编号,采集保存成功后无法自动推送到增量房申报,承受方需通过“契税申报“来做;(2)房屋拆迁补偿通过“契税申报”来做,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拆迁房”即可享受优惠;10.3.17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转让,如何做信息采集?解析:该不动产全部视同房产交易进行,需先做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再进行房产交易申报。10.3.

27、18非本辖区纳税人如何进行房产交易信息采集?解析:房产交易时,如果纳税人为省内在管纳税人,可先对该纳税人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再完成房产交易的采集;如果纳税人为省外纳税人,可先对该纳税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组织临时登记后,完成房产交易的采集。10.3.19增量房信息采集后(开票方选择为承受方),进入契税申报,保存时出错,提示未找到核算机关,如何处理?解析:在申报界面上,税务机关默认为县区级税务机关,选择为科所级税务机关后,即可保存。10.3.20单位存量房交易时,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解析:在存量房交易申报中会自动带出企业所得税,如果要随征可直接选择征收子目即可。10.3.21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后,如

28、果录入错误或导入错误,如何删除?解析:在“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模块中,输入纳税人编码及采集所属期后,系统会自动提示“该所属期已经进行过信息采集,是否带出?”,选择“是”带出信息后,可点击“作废”进行删除。如果已经进行了增量房申报,则必须要先作废掉申报后,才能将采集信息删除。10.3.22纳税人同时缴纳多笔契税后如何开具税票?解析:当纳税人同时缴纳不同房源的契税时,由于扣款只产生一个电子税票号,只能开具一张税票,在备注栏同时会显示多套房源的房源基本信息。要求分别对每套房源进行缴纳契税及开具税票。10.3.23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时,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房产,或法院判决由承受方单独申报契税的,开发企业纳

29、税人识别号已不存在,无法录入。另外,一些开发公司的尾盘,因没有登记属期内有效不动产项目信息,也无法受理,如何处理?解析:对于该情形,可以在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页面“转让方承受方标志”中选择“承受方”,则无需录入纳税人识别号,只录入开发企业名称。此方法因为增量房信息采集不完整,系统无法自动推送到增量房申报,需对相关税款分别申报。承受方可在采集完成后,通过契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进行。10.3.24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时,未先做自然人登记,不能直接录入购房者姓名,只能是录入购房者纳税人识别号,然后自动带出购房者姓名。解析:系统中无登记资料的个人,可有两种方法进行信息采集:一是单独进行自然人登记;二是在本功

30、能模块进行反写间接登记。间接登记操作如下:初始界面纳税人名称不能手工录入,输入识别号(身份证号)后回车,识别号一栏自动清空,纳税人名称及证件号码栏即可编辑,录入纳税人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后回车,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即可预生成识别号,当本界面信息录入保存后,该识别号正式生成,完成间接自然人登记(建议采用该方法)。目前只有以下证件支持间接登记,能够生成纳税人识别号,分别是:居民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身份证、台湾身份证、澳门身份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10.3.25多人购买房产如何进行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申报、征

31、收开票?解析:多人购买房产,在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时,可通过点击共有人信息栏中的“维护”录入,但该信息只作用于税票、发票打印时添加上共有人名称,不能以共有人识别号查询申报缴款信息,若需要分割开票的,暂只能以各自占有比例视同独立权属人分别单独采集申报。10.3.26增量房补面积如何补征契税?解析: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时勾选转让方为开票方,若未申报契税,可重新进入“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带出已进行采集的信息进行修改;若已申报契税,需先作废该申报,重新进入“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界面修改面积,再进行相关申报。信息采集勾选承受方为开票方,若未进行契税申报,需进入重新采集增量房销售信息;若已进行契税申报,需先

32、作废申报再重新进行信息采集。10.3.27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与投资人的身份证号码一样,在增量房(存量房)信息采集等界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默认个体工商户,但实际购房人可能是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这将导致购房人甚至房产证所有人的错误。解析:以身份证号同时办有自然人登记及个体登记的,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需选择纳税主体,由于部分税收优惠只有自然人可以享受,请谨慎选择。10.3.28房地产交易中,转让方已转制或已注销,无纳税人识别号如何进行交易信息采集?解析:在存量房交易、土地交易中,可对已注销公司名称或转制前的公司名称,进行组织临时登记,生成纳税人识别号后再进行交易信息采集。在增量房交易中,如果

33、不需要不动产项目登记则无需进行组织临时登记。10.3.29“是否卖方家庭唯一住房”、“是否购买方家庭唯一住房”、“是否普通住房”、“是否购买方直系亲属”的勾选规则是什么?解析:有关选项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资料,审定后由操作人员手工据实选择。(1)勾选“是否卖方家庭唯一住房”后,若卖方的房屋取得时间超过5年(目前以“合同签订日期”-“上次房屋取得时间”之差判断是否超5年,现已提出修改为以“当前申报日期”-“上次房屋取得时间”之差判断是否超过5年),则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免征的待遇。但系统仍保留了人工判断的权限,若个人所得税选择相应征收子目,则需征税。(2)“是否购买方家庭唯一住房”、“是否普通住房”

34、主要针对买房的契税优惠,二者同时勾选后,可以享受契税申报的优惠,契税申报同时会按照房屋面积进行判断,当房屋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时,契税减按1%征收;当房屋面积90平方米以上时,契税减按1.5%征收。(3)“是否购买方直系亲属”主要针对交易方式为“赠予”时,如勾选,则可以享受营业税、买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免征。10.3.30当存量房交易时实际面积小于其转让面积,在进行存量房信息采集时,面积应采集实际面积还是转让面积。解析:在进行存量房信息采集时,“面积”应采集存量房实际面积,在“交易面积”录入实际转让面积。10.3.31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保存后,发现其中部份资料需要更改,没有界面支持可

35、更改功能。解析:房产交易或土地转让,在未做申报前,信息采集界面均可通过重新进入点选更正进行修改。10.3.32现有一宗赠与土地使用权业务,在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界面采集相关信息时,出转让方式处没有继承或赠与选择,只有转让可选,在土地交易申报界面也没有继承或赠与选择。解析:在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界面,转让,赠与,继承,出让等转让方式都用“转让”这一方式,转让包括了赠与、继承,转让;如果属于可享受免税待遇的情形,可先做减免税备案,再做相关申报,也可以直接在减免税额一栏手工录入有关减免税额。10.3.33土地(出)转让信息采集时,如交易双方存在共有人该如何办理?解析:可通过点击共有人信息栏中的“

36、维护”录入,但该信息只作用于税票、发票打印时添加上共有人名称,不能以共有人识别号查询申报缴款信息,若需要分割开票的,暂只能以各自占有比例视同独立权属人分别单独采集申报。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