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地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耕地占用税
一、业务名称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减免耕地占用税
二、业务概述
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因扩大生产而占用耕地的视情况可给予耕地占用税免税照顾
三、法律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74号)第四条第(七)款,减免耕地占用税。对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因提高生产能力或扩大生产规模而发生的耕地占用税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税照顾。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表单
1、《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收减免类)
2、《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申请主体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占用耕地(购买厂房)目的是为扩大生产能力;
3、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企业从事行业限定为农产品深加工;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用地申请获批后30日内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省(市)地税局接受申请后,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市地税局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批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工作流程和要求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
(1)案头审核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申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相关资料归档。
九、有关注意事项
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核批的用地由省地税局批,省以下的由市地税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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