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退货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 1、公司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客户退货,从税法的角度认识,直接涉及到的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减少和销项税金的减少。退货不能卖出或价格的降低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失。而不应属于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又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
2、又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造成存货损失,主要是指疏于管理而导致商品丢失、被盗、霉烂、损坏等因素,应属于“非正常损失”。对于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退货、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应属于正常损失。 2、新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进一部明确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
3、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第六章 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 第三十五条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一)已霉烂变质;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三)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因此,退货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