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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河南调整外资房地产企业房产税优惠2009年起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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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调整外资房地产企业房产税优惠2009年起实施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布通知(豫地税发[2008]198号),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通知的规定,停止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文[2002]131号)第二项中“在本省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之规定。 在减免房产税方面,通知明确,对在河南省境内设立的符合“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房产,经地税机关认定和审批后,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条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由省地税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申请减免审批的有关程序、手续及报批资料要求等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对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我省关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政策和审批程序给予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优惠照顾。 纳税人申请城市房地产税困难性减免税时,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纳税人年度经营成果一般为亏损或微利(年利润总额在30万以下或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后,利润总额为负数);(二)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三)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单位职工工资标准相对较低;(四)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重大偷税行为。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省地税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由省辖市级地税局审批。 (程彩清)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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