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国税:延期缴纳税款
事项属性:非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四)《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7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书面报告;
(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三)《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份;
(四)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应报送:
1.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2.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3.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4.《资产负债表》。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
1.纳税人提供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
2.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天办结。
(三)终审权限
省局
(四)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转办相关部门;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办结后,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表证单书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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