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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所作的进一步分类,是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构成要素,是对会计对象具体内容进行分类后确定的项目,也是会计报表构成的基本项目。
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多种多样的,为了对有关内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需要将其内容构成进一步分类,把复杂多样的对象内容分解为若干项目,作为会计对象内容的基本构成要素,这就形成所谓会计要素。
研究会计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有助于设置账户体系,设计会计报表框架结构及构成形式,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教育会计的会计对象,按教育单位主要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可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费用)和结余六大要素,通常称为六大会计要素。
(一)资产
资产是特定的会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并能为会计单位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以下特征:
1.资产的实质是经济资源。
2.资产必须能够以货币计量。
3.资产必须为特定的会计单位拥有或控制。
4.资产蕴含着服务潜力,能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
5.资产是特定会计单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而形成的结果。
教育单位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负债
负债是指特定会计单位承担的,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需以其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具有下列特征:
1.负债是一种经济义务,能以货币计量。
2.负债需以其资产或劳务偿付。
3.负债以法规、制度或合约的承诺为依据。
教育单位的负债应包括:借入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交上级支出等。
(三)净资产
净资产是指特定会计单位的所有者,在该单位总资产中应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是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由于它应为出资者所拥有,所以,也可以称为出资者权益。
这里说的出资者,应包括国家出资者(全民所有制)、集体出资者和私人出资者三种。
实行预算管理体制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它们的投资者是国家。对这样的教育单位可称为全民所有制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它们的净资产当然应为国家所拥有(全民所有),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对该教育单位的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实行自收自支的公办收费教育单位,它们的投资者仍然是国家。对这样的教育单位,可以称为公办收费教育企业单位,它们的净资产应为国家所拥有(全民所有),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对该教育单位的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由集体单位出资兴办的教育单位,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对这样的教育单位,可以称为集体所有制的收费教育企业单位,它们的净资产应为集体所拥有(集体所有制),集体作为投资主体,对该教育单位的净资产拥有所有权。
各种类型的民办教育单位,基本上都属于自收自支的民办收费教育企业单位。它们的投资主体不管是外商、集团或个人,都对部分的净资产拥有所有权。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他们有权索取这一部分“合理回报”。也就是对净资产中属于他们应得“合理回报”部分拥有所有权。至于分配后剩余部分应如何处理,该法中没有明确公示。
综上所述,教育单位的净资产都可以归纳为出资者权益。
净资产具有以下特征:
1.出资者所出资金并不要求偿还,但要求能获得经济利益。
无论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作为投资主体,对出资额并不要求教育单位偿还。对教育单位来说,它不是负债。但是,作为投资者,他要求能获得“回报”,也就是要求获得经济利益。作为出资者,对净资产要求拥有索取权。
作为公办教育事业单位,其预算资金的结余,表现为事业基金。从本质上说它仍然为国家所拥有。
作为公办收费教育单位,其结余仍表现为事业基金,从本质上说仍归国家所有。
作为集体、民办等类型的教育企业单位,虽然可以从“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是,其剩余部分仍为国家所有。
2.出资者要求资金的流入大于流出,以求资本的保全和增值。
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教育组织,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它们都是“公益性组织”。但这并不等于说它们不能盈利,不能有结余,它们不可作“无米之炊”。因此,任何投资主体,都要求投入的资本能够保全、增值,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盈。
3.出资者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能够影响教育单位应该提供教育服务的类型和水平。
任何投资主体在它出资时,都会要求该教育单位将来提供何种形式、何种性质的教育服务,以及这种服务应该达到的水平。例如专业设置、学制设置、规模设置等。教育单位的净资产应包括:投入资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发展基金和结余等。
投入资本是对民办教育单位来说的,当出资者投入资本时,为了反映他原始投入的资本,应设置专门账户反映投资者的这种权益。除此以外,其他教育单位如公办教育事业单位、公办收费教育单位,在收到国家拨入教育经费时,是作为一种收入记账的,期末转入事业基金。
发展基金也是在民办教育单位设置的一种积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预留发展基金。除此以外,其他教育单位净资产中没有设置这一内容。
(四)收入
收入是特定会计单位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收入、其他收入、基建拨款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等。
(五)支出
支出是特定会计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而发生的资金耗费或损失,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以及用于基建项目的支出等。它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建支出、科研事业支出、经营成本支出等。
(六)结余(盈余、盈利)
结余是指特定会计单位,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获得的经济利益流入,扣除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后的余额。简单地说就是总收入扣除总支出后的余额。
这里说的“结”是指计结、结算的意思,或者指扣减的意思。即从某种总体中扣除某种总体必然会出现差额。这种差额是在结算的扣减过程中出现的,故称“结余”。
就当前我国教育界各种教育单位应当获得的收入来看,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种,即:公办教育事业单位获得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公办收费教育单位、民办教育单位获得的教育事业服务收人两大类。相应的,与之相配比的支出,同样也分为以上两种支出,即:预算资金支出和教育事业服务支出。
从国民收入的角度来说,前一种收入是国家从国民纯收人中以预算资金的方式转移一部分纯收人给教育单位,再扣除预算资金支出后出现的剩余,其性质当然属于预算资金的结余,这种“结余”毫无盈利性质,与盈利组织获得的盈利具有本质区别。
但从后一种收入来看,性质就不一样了。它属于国民纯收入的再分配,是民办教育单位、公办收费教育单位在提供教育服务时,应当获得的服务收入,这种服务是有偿的。有服务收入当然会发生服务支出,服务收入扣除服务支出的余额,是服务中的盈余。这种“盈余”从性质上说,和其他盈利组织获得的盈利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也是一种盈利,当然也是一种“结余”。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教育单位的“结余”应当区别为具有盈利性质的“结余”和非盈利性质的“结余”两种。
在教育单位,按现行制度规定,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结余”,一律转入事业基金,构成事业基金的一部分。在结转之后无余额。所以,这一会计要素只在会计核算中存在,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并不存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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