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税法、新准则下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2007年1月1日我国上市公司及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财会人员非常关心:新准则和新税法给企业纳税申报带来哪些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变化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本文以一般工商企业为例,就新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申报表变化进行系统地梳理并对变化的原因予以分析。一、纳税申报表总体结构的变化1.主要变化(1)旧税法(2007年纳税申报表):1张主表、14张附表。(2)新税法(2008年纳税申报表):1张主表、11张附表。2.变化分析(1)旧表:14张附表,比较繁琐,且同样的调整项目会出现在不同的调整表中;附表名称与内容略有错位;与新会计准则不适应。(2)
2、新表:11张附表。为了简化纳税申报表,取消了4张附表:“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坏账损失明细表”。合并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统一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为了使附表名称与调整内容紧密结合,修订了5张附表名称:“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更名为“税收优惠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更名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更名为“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更名为“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更名为“境外所得
3、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更名为“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保持不变。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的变化1.主要变化(1)旧税法(2007年纳税申报表)应纳所得税额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2)新税法(2008年纳税申报表)应纳所得税额为: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税所得额)2.变化分析(1)旧申报表:以税法口径为基础,即“收入”减“扣除”加减“纳税调整”。
4、这种计算是在税务会计的假定上进行的,不能清楚地看到税务收益(税务收入-税务费用)与财务收益的关系。但是,我国企业没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在纳税申报的操作中都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调整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确认与计量上的差异。旧表中的“收入总额”与“扣除项目”属于税法概念,但使用的却是会计的内容,概念与内容错位。(2)新申报表:以财务会计口径为基础,即“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新表中的“利润总额”是会计概念,内容也是会计收益,克服了旧表概念与内容错位的缺陷,有利于纳税人填写申报,方便纳税人计算填写;有利于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三、根据新税法,调整扣除顺序1.主要变化(参看申报表)2.变化分析(1)旧申报
5、表:将“免税所得”和“加计扣除额”作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调整项目,且列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之后。这就意味着,弥补亏损后无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将无法实现,由此锁定了当年的亏损。(2)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亏损。四、根据新准则调整收入明细表1.主要变化(参看申报表)表2 收入明细对比2.变化分析(1)旧申报表:将“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作为“
6、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因为,旧会计准则规定,这些利得损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没有计入损益。(2)新申报表:将“债务重组收益”、“捐赠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因为新准则要求将上述内容计入当期损益,所以纳税调整收入附表作了相应的修改。五、投资所得明细表名称、内容变化1.主要变化(1)名称变化旧表名称:“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新表名称:“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2)内容变化旧表内容:包括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还区分短期、长期债权投资与短期、长期股权投资。因为,债权投资收益的确认,税法与准则存在差异准则对短期投资对持有期将收到的利息、股利等收益不确认,而税法则确认投资收益。设置了
7、“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栏。因为,旧税法针对不同的企业,规定了不同的所得税率。设置了“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栏。因为旧税法要求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利收益,应按投资企业税率补交所得税。新表内容:取消了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信息,仅限于长期股权投资。因为新准则修改了短期投资持有收益不确认的规定,使之与所得税法一致。取消了“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栏。因为新税法下,我国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率趋于一致。取消了“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栏。因为新税法将股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不再要求投资企业按本企业高于被投资企业税率部分补税。增
8、设了“期初投资额”:“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在“投资成本”下分别设置“初始投资成本”和“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在“股息红利”栏下,设置了“会计核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加转让收益)、“会计投资损益”(持有收益):“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项下又设置“免税收入”和“全额征税收入”和“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增加了“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内容。2.变化分析(1)新税法变化带来的投资申报表内容的变化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所以增设了“免税收入”栏。统一
9、企业所得税率,投资企业不再按高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补交所得税。即使在短期内,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不等,也不再补交。所以取消了“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栏。(2)新准则变化带来的投资申报表内容的变化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确认与长期投资相同,不再冲减投资成本,新准则与所得税法在此方面一致起来。所以取消了“短期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由于新准则要求确认“投资账面值”与“投资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因此增设了“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和“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以便清楚地反映“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3)最新文件的影响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对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与收益作出最新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和转让的投资收益;”持有5年期以上投资的转让所得占当年应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税所得”。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