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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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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5]23号 海关总署: 《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附件: 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暂定税率: 在2015年实施的暂定税率基础上,增加对毛制上衣等商品实施暂定税率;降低太阳镜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电控柴油喷射装置及其零件等商品名称和范围;取消止回阀等商品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提高喷气织机等商品暂定税率水平。调整后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见附表1。 (二)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原产于冰岛的2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瑞士的5923个税目商品、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247个税目商品、原产于秘鲁的1802个税目商品、原产于新西兰的92个税目商品实施进一步降税;增加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各2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调整后有关协定的协定税率见附表2(一)。对原产于东盟成员国、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巴基斯坦、新加坡、智利和台湾地区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等国家的商品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见附表2(二)。 二、出口关税税率 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见附表3。 三、税则税目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4。调整后,2016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四、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一)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略) (二)进口商品协定税率、特惠税率表(略) 3.出口商品税率表 4.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附表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pdf 附表3:出口商品税率表.pdf 附表4: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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