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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购房未能及时过户-20%个税谁来出?.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121093 上传时间:2024-05-1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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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购房未能及时过户,20%个税谁来出?故事回放新政就要出台迟迟未办过户小王于2010年5月在北京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当时出卖人刘先生尚未取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0万元,采取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小王支付80万元首付款;待房屋交付时,小王支付第二笔购房款80万元;余款20万元待办理过户时支付;出卖人刘先生取得房产证后15日内,配合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出卖人逾期办理,按照日万分之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小王如约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2011年初房屋交付,小王支付了另外80万元购房款。此后,他装修好房屋,把父母从老家接过来同住。2012年6月,开发商在小区内张

2、贴公告,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小王就给刘先生打了电话,请他尽快去办理房产证。刘先生虽然口头答应去办理,可是迟迟未去。小王多次催促,不料之后刘先生要么称人在外地匆匆挂了电话,要么就无人接听电话了。其间,开发商也通知刘先生尽快去办理房产证。但几个月过去了,小王到开发商处询问,刘先生仍旧未去办理房产证。2013年初,社会上都在热议新政出台的事,小王十分着急,但却联系不上卖方刘先生。为了在北京购房,小王的父母把家里的房子都卖了,现在刘先生不办理房产证,导致小王也无法办理过户。这大事拖到今天,到底该怎么办?法律诊断出卖人怠于办理房产证 已构成违约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律师认为,此案

3、中,虽然没有约定出卖人刘先生何时要办理房产证,不过按照交易惯例,在开发商通知办证后合理的期间内,刘先生应当去办理房产证相关事宜。而刘先生经小王多次催告仍不办理,开发商也多次通知出卖人刘先生去办理房产证,但他迟迟不办理。刘先生无故不到开发商处办理房产证,必然导致买受人取得房产证迟延。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此案的情况,虽然小王已经多次催促刘先生办证,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李律师建议小王可以先向出卖人刘先生发送律师函,一方面再次催告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到开发商处领取房产证,并要求其领取房产证之后15日

4、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另一方面,如果买受人已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催告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出卖人仍旧不予任何回应,那么在庭审中,律师函也可作为书面证据向法院提交,以证明出卖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新政出台 可向卖方主张20%个税损失李松律师认为,此案另一个争议的核心点便是20%个税的问题。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国五条”)。2013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贯彻落实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京十九条”),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按照差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5、,满五年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此案诉争房屋恰恰不是满五年的唯一住房,显然不在免征的范围。但李律师认为,本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新国五条”实施之前,诉争房屋在2012年6月即具备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如果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领取房产证,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不会产生20%新增税费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新国五条”实施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能在“京十九条”施行前办理网上签约,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办理房屋过户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加,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及新增税费负担发生争议的,一般情况下按以下情形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就新增加的税费负担无法达成一致,则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

6、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将收取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数返还买受人,若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此案中,双方签订合同之时,均无法预见国家政策调控新增20%税费。如果双方对于这笔税费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最终很有可能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同意支付增加税费,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目前,诉争的房屋已经大幅升值,李律师建议买受人可考虑主动承担20%的新增税费,以便保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下去,争取房产顺利过户。在承担税费后,买

7、受人可将由于政策原因多承担的税费作为损失,向出卖人主张。毕竟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与买受人多承担的税费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卖人按时配合,则不会产生此部分损失。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在“京十九条”施行前能够完成房屋过户或网上签约,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在此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控导致税费增加,守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增加税费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此案情况,合同迟延履行是由于出卖人怠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导致。小王作为守约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刘先生承担增加的税费。确有证据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税费增加的数额较小,且对当事人履约

8、能力不构成严重影响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由此增加的税费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承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由出卖人承担。律师提醒李松律师特别提醒大家:在购房过程中若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应首先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则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双方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如果对于合同履行无法协商一致,则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此时双方都要冷静思考,尽量选择一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的方式解决问题。比如本案,小王有两种选择:一是小王主动承担新增税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刘先生赔偿其损失;二是小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刘先生承担新

9、增税费。上述两种方式,李律师认为第一种方式更为稳妥,建议买受人可优先考虑。今日我坐堂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房地产法律委员会委员、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李松于2008年创立李松房地产律师团队,该团队发展至今已拥有多名颇具房地产法律处理经验的执业律师,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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