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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销售退回业务: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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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销售退回业务: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风险 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生一笔建筑材料销售退回业务,因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程序繁琐,购销双方商定由退货方再开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原售货企业.另外,为了完成销售业绩考核,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联系另一企业进行发票对开,双方都视同销售入账,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及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发现后,根据相关规定,责成购货方对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对购销双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及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 纳税人喊冤,认为税法及相关规定对此并无禁止,且对开发票退货方将该份发票作了账务处理,计算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避纳税行为;供货方用该进项发票抵减原来计提的销项税金,也不存在故意逃税问题.其实质是销货方将退货作为一种重新销售处理,购销双方均不存在偷逃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税款流失,操作上并无风险,不应受到税务处理处罚. 税务机关认为,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项业务.发生销售退回,《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这表明,只要纳税人取得的是虚开发票,无论是否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都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抵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同时,《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为此,企业发生销货退回行为,不能因为怕麻烦而忘了涉税风险,而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实际上等于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对于为完成销售业绩或保留某种资格,在没有真实商业交易的情况下,即如果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应税劳务、服务等,未按照正常经营业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与其他企业对开发票,即使双方都进行了进销处理,没有少纳税或逃避税收行为,但此行为符合虚开专用发票特征,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对于虚开专用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受票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取得凭证不合法,应调增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处罚;对于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虚开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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