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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你做对了吗?(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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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发票丢失的不同处理,你做对了吗?(老会计人的经验)发票丢失,在实务中不可避免,但对不同情形下如何处理,企业总是不是很清晰,因此属于经常提问的问题之一。其实,无论什么发票丢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一,都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第二,都要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如何再重新取得及是否可以以复印件入账,专票已有明确的简化处理规定,但普票凭证处理要看各地的规定,目前国家层面没有明确政策规定。以下分空白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分别进行说明。丢失空白发票的处理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

2、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2、接受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丢失普通发票的处理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

3、报声明作废。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2、接受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

4、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凭证处理。各地的执行口径有区别,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

5、(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7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开具发票或已接收发票丢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对丢失已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开具红字发票对已丢失发票进行冲销,在红字发票票面注明已丢失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再重新补开发票。对丢失已接收发票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根据需要向纳税人出具丢失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向对方单位重新索取发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规定,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

6、处理:(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辽宁省:依据辽宁省的文件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入账。(来源:大连市国税局网上资料)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

7、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

8、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

9、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2、接受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3、凭证处理。(1)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

10、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

11、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机动车销售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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