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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国税出口退税问答2014年9月28日
1. 问:收到了一张密码区是二维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认证吗?
答:您公司收到的二维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
2.问:我公司从2个工厂购进货物出口,进项发票是2个月收到的,分2个月进行认证,影响出口退税吗?
答:您公司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取得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一个时间段内进行认证的,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如果认证的时间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会来得晚,会影响出口退税申报的时间。
3.问:报关单上面的数量及单位 120000双 6058千克 10000打 单价是1.56 总价15600,美元。总价是1.56*10000打,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是“双”,这样影响退税吗?我们分2个工厂进的货,一家是开的单位“打”,一家开的单位“双”。
答:您公司是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5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就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
4.问: 公司在7月出口了一批床,在8月份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我按7月1日的汇率做了申报但报关单出口日期是8月7日,后面单证收齐做出口申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时原币汇率怎样填呀?我可以按7月份的汇率吗?
答:您公司报关单的出口日期是8月,应按照8月份的汇率折算人民币。文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5.问:预申报反馈信息为何总显示”海关无此报关数据”,我登陆电子口岸已经显示国税总局已经接收。核对海关编码也是对的,(加了项号)。
答:只要您进行出口明细数据录入时,没有录错出口报关单的号码,只能说明税务部门还没有收到此出口报关单信息。有时由于网络传输的原因,会出现电子口岸已经显示国税总局已经接收,但实际税务部门没有收到电子信息的情况,可请求主管税务机关帮助查询或者再联系电子口岸查询。
6.问:我们企业1月份退运,申报和退运都在2月处理完,当时没给客户退款,这个月商家要货只打了一部分,我们是不是把退运的钱可以当成预付款,这个月照常录入就好,申报退运一个月完成的是不是就不牵扯税务了,不用调税了。
答:您公司把原出口退运没退款的钱,只要能够提供合法、合理的书面证明可以作为以后出口的预付款;如果出口退税申报和退运都已正常办理完毕,就不需要再作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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