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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集团公司以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交契税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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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团公司以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交契税吗? 近日‚接到多位朋友的电话咨询‚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是否交契税?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许多企业‚下面笔者将从税收角度作简单分析: 按最新文件>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单从字面上理解‚凡是母、子公司之间的房屋划转‚是应免契税的‚但很多税务机关或纳税人又提出疑问,母公司将房地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4号文中的“划转”免契税呢?我们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虽然该文截止目前也全部废止,但该文件对“母公司用房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的文件精神,应该是继续适用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土地权属转移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2004]143号,曾对万科投资的土地作过如下批复:“你市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是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全资公司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新万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成立的。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将所属华宇威宏地块土地使用权转移至万科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不应征收契税”(该文有效) 《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第五条中规定,在契税征管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认定为“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从以上几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母公司用房地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应适用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免征契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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