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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工装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 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该公告出台,解决了以往对工装费的列支争议,以往会计人员基本都是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按照相关规定即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可以据实列支。也就是不能保证发生的全部工装费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出台表明企业发生的工装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进而可以得知,如果再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已经不再符合规定,笔者认为,该项工装费列入企业合成本费用更为合适。
但是由此提出疑问,企业购买工装费,取得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企业购买工装是为工作需要而特制的服装。而不属于以上不允许抵扣范围中所说的用于个人消费。也不属于其他不允许抵扣项目。有些网友认为企业应该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对于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部门购买的服装费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为福利部门职工购买的工装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该种观点看似合理,但是根据国税发[1993]23号文件规定,将工作服列为了劳保用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 第二条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中规定
(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
2.外购低值易耗品
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包括:
......
(5)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二)扣除项目金额
1.外购扣除项目金额是指为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 以及为生产应税产品所实际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购买扣除项目实际支付的金额包括:……………………
⑶外购扣除项目应负担的税金。是指未计入买价的关税、增值税和产品税。
可见公司为员工统一购买的工作服可作为劳动保护用品,并未对该项劳保用品的隶属部门作出规定,购进时发生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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