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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注销税务登记(老会计人的经验)
一、业务概述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四)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共管纳税人,属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由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其他企业,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征的,地税局先注销、国税局后注销,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征的,国税局先注销、地税局后注销。
(五)总机构纳税人申请注销的,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一并申请注销清算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16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管理和税务登记注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发〔2008〕6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国税局收缴税务登记证明单》(联合办证由国税局收缴税务登记证者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提供)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复印件(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6.《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者不需提供)
7.《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领取地税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填报)
8.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审计)报告》(有委托代理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与要求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6.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滞纳金、罚款;
★7.纳税人涉及跨县(市、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8.收件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名)确认。
六、税务机关办理的流程与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决定(不含纳税人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时间)。
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抗税等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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