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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代薪”错在哪里?(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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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以票代薪”错在哪里?(老会计人的经验) 案例:A是一名退休律师,退休后在某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A的律师代理费由事务所统一收取,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由A领取作为代理兑现金。A在领取款项时,事务所要求其每次领取时,要提供相同金额的办公费用发票。A觉得不妥,遂向税务机关咨询:该律师事务所的做法是否正确? 显而易见,律师事务所的做法是错误,但是弄清楚错在哪里,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凡人以为,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理解: ①:兑现金的实质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支付给A的兑现金,是A作为律师的案件代理费收入,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部分,究其实质,就是A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代理活动,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案例中,A退休后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其对外承办业务,都需要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按照事前约定的方式取得报酬。无论A是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还是兼职律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A的报酬,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即便A与律师事务所约定按规定的比例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一定的标准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工资薪金应该如何出账? 律师事务所支付雇员律师或兼职律师的“工资、薪金”,并不需要开具的发票,只需制定了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编制“工资表”予以支付,并依法足额代扣个人所得税即可。案例中律师事务所采取“以票代薪”的方式,要求A在领取报酬同时提供金额相当的办公费用发票入账,是一种严重的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行为。 ③:错误的后果是什么?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律师事务所“以票代薪”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账簿凭证的真实性要求,以其他支出代替工资薪金支出,还会因此带来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错误,存在不扣少扣个人所得税风险。《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④:延伸的假定如何处理? 假定:A是一名技术工人,退休后为某企业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企业需要视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如果A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企业支付给A的“工资薪金”,按照前述的支付要求入账。如果A以个人名义为企业提供劳务服务,企业在支付A的劳动报酬时,应要求A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按照发票金额支付款项,并以发票为凭据入账。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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