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电力企业特定项目的审批问题
一、电力企业特定项目的审批程序问题
电力企业特定项目税前扣除的审批,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各分、县局)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各分、县局)审核同意后,再按审核权限报市局、省局和总局审批。逾期未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各分县局)提出申请或未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特定项目不得税前扣除。(武汉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11月13日武国税发[1998]361号)
二、电力企业工效挂钩的审批问题
1.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低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额的,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必须将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认可,否则,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扣除。
2.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电力企业,其工资支出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税前扣除。
3.实行工效挂钩的汇缴成员企业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变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电力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25日国税发[1998]134号)
4.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问题。就地纳税电力企业,必须将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送所在地地、市、州国家税务局认可后,准予税前扣除;华中电力集团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在湖北省内所属实行工效挂钩的成员企业(单位)的工效挂钩方案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认可;否则,一律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予以扣除。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纳税人或成员企业(单位)不能提供经有权认可税前扣除的国家税务局认可的工效挂钩方案,应按国家规定的计税工资标淮予以税前扣除。(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9月28日鄂国税发[1998]301号)
5.电力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2%、14%和1.5%计算扣除。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应当按其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来分别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19日国税发[1998]134号)
三、电力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审批问题
1.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的准予扣除;
(1)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3‰;
(3)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2‰;
(4)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一亿元(含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的1‰。
2.汇缴成员企业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汇缴企业不得再统一计提;汇缴企业统一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可按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办法分摊到汇缴成员企业,所属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25日国税发[1998]134号)
3.业务招待费分摊问题。湖北省电力公司实行统一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采取预决算管理办法,年初计划经省国家税务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年终决算商省国家税务局调整。未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的,一律就地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其他电力汇缴成员企业实行单独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办法,汇缴企业不再统一计提,即汇缴成员企业(单位)在监管地进行纳税调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9月28日鄂国税发[1998]301号)
四、电力企业坏帐损失的审批问题
1.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帐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不得再单独计提,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生坏帐损失,由汇缴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冲抵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25日国税发[1998]134号)
2.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发生的坏帐损失的税前扣除,必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对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9月28日鄂国税发[1998]301号)
五、电力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的审批问题
1.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应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区电力企业的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25日国税发[1998]134号)
2.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电力企业年度发生修理费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年度发生修理费2000万元以下的,经地、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年度发生修理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年度发生修理费500万元以上的,应在修理费发生后的三年内进行合理分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9月28日鄂国税发[1998]301号)
六、电力企业技术开发费的审批问题
1.电力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准予按规定办法计算税前扣除额。
2.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经营的电力集团公司,向所属成员企业分摊或提取的技术开发费,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授权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省级电力公司向所属成员企业分摊或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3.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分别按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计算增长幅度,并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额。
4.电力企业上缴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级电力公司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计入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也不得计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级电力公司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5.电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由财政预算和上级部门拨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8月25日国税发[1998]134号)
6.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华中电力集团分摊或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或总局授权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准予税前扣除:湖北省电力公司向所属成员企业分摊或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其他未经审批分摊或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湖北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9月28日鄂国税发[1998]301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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