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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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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收违法行为处罚五年追究时效辨析-起始点如何确定?编者按: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中,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与“发现”的确定时间皆存在模糊。本期,华税通过一则税案对违法行为的确定时间进行分析。一、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0日,汉中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对陕西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立案调查,12月31日向其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开始进行税务检查。2015年4月29日,稽查局发现A公司在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款的违法

2、事实。2015年5月26日,稽查局向A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6月12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经汉中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同意后,于7月8日作出汉地税罚201500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提起上诉,理由之一是,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追诉期长达14年,明显违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五年最长追诉时间。二、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原告A公司坚持认为,2001年到2010年公司发生的偷税行为,除去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已经被税务机关、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处罚的外,已经超过五年期限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应当对此再追究行政处罚责

3、任。而稽查局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处罚的时效。经查,A公司的偷税行为从200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一直为连续状态,因此稽查局于2014年11月20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不存在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最长追诉时间的情形。二审法院最终认可了稽查局观点,维持原判,稽查局处罚行为并无不当。三、华税观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税收征管法将此处“二年”改为“五年”

4、,应当适用征管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没有援引其他法律,税务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亦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般意义上的时效计算较为简单,但是涉及到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情况,问题就复杂很多。我国行政法上对此研究并不深入,在刑法学界对此讨论较为热烈,特别是围绕继续犯与连续犯的区分。简而言之,继续状态核心在于只有一个违法行为,而且该违法行为的状态持续存在;连续状态是指有多个违法行为,而这多个违法行为基于一个故意,侵犯同一客体,在客观上表现为同样或类似的行为方式。正是由于连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是由数个单独的违法行为连续构成。那么,在税收征管,或者行政处罚当中,是否当然意味着对连续状态违

5、法行为的追究时效要从最后一个单独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中,法院认为A公司偷逃税款的行为是一种连续行为,该连续行为的终了之日应当为2010年案发之日。对此观点,我们认为是有待商榷的。我们认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不是一种可以跨越纳税年度的连续行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的,在汇算清缴后,实现其偷税目的。因此,每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

6、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违法行为。虽然同一客体受到了侵犯,但是很难说纳税人是基于一个违法故意。举一个简单的情况为例,本案法院的说法便不攻自破。即,几个偷税的纳税年度中,穿插了个别依法纳税的年度,这样的偷税行为就失去了连续性,更不能说这样的偷税行为是受一个违法故意的支配。其次,若将偷逃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从最后一个单独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违背了追究时效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行政处罚/税务处罚追究时效制度的确立,在于促进行政机关/税务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保障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若仅以表面上违法行为的连续性,而将追究时

7、效无限向前延伸,无疑是对追究时效制度设计初衷的背离。同理,我们可以举一反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假设税务机关基于错误的纳税申报指导,致使纳税人每一个纳税年度都少缴税款的,即便这样的错误纳税指导具有连续性,也不能追溯到最初作出错误纳税指导的纳税年度(案发三年前),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综上所述,我们认为A公司在案发五年之前的偷税行为,不应当受到税务处罚。对税务机关的警示是,积极履行稽查工作职责,不倦怠、不懈怠。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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