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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用足税收优惠的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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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用足税收优惠的筹划案例 某人造板公司是一家从事生产木纤维板(人造板)的企业,主要从当地木材加工点采购木片,生产加工后制成人造板出售。该公司采购的木片是由一种细小的木种加工的,该木料属于薪材类。由于各种原因,改变进货渠道和压低收购价格都不可行,而当地木材加工点都是小规模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木片只能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由此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为了企业发展,2010年,该公司拟延伸产品线,不仅生产人造板,还利用人造板加工家具进行销售。 筹划思路 1.关于原材料进项税额的税收筹划 公司直接收购原材料木片,无法取得进项税,或者只能取得很少的进项税,是否可以直接收购原木?因为木片和原木属于不同的产品,木片不属于初级农产品范围,而原木属于初级农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可按收购金额的13%计算进项税额。所以,公司改变收购渠道,到当地农户手里采购原木,然后加工木片,经详细测算,改变采购流程后,当年可节省增值税120万元。 2.委托加工免征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收购的原木是由公司自己加工木片,还是委托当地的加工点加工?如果由公司自己设立加工厂加工木片,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这样不仅抢了当地同业加工点的市场,而且公司需要启动初加工项目投资。如果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木片,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林木产品初加工,指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该规定没有将委托加工排除在外,而且将锯材(木片)纳入其中。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该公司可拆分原材料收购部,设立独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厂,负责收购原木等初级林木产品,再将原木委托当地加工点加工木片,原材料加工厂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综合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公司采购的木料是一种薪材类,但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中规定的“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尚不确定。公司生产的木纤维板,是否属于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亦有待认定。如果属于规定的“三剩物”、“次小薪材”范围和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随后,该公司提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现场观察测量,并出具了相关检测报告。在国家实行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最后一年(2010年),公司适时享受了退税80%的税收优惠。但是,如果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家具销售,因家具不在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之列,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此,建议公司拆分家具业务,设立独立核算的家具厂。这样,用于深加工生产家具的人造板收入也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的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发布的《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中,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包括两方面: 一是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二是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财税〔2008〕149号文件将“综合利用产品”排除在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林业综合利用产品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和财税〔2008〕47号文件、财税〔2008〕117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后来,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公司生产的部分人造板和对人造板进行深加工生产的部分家具,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经与税务机关沟通,公司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与以木片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鉴于此,公司对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材料和以木片为原材料生产人造板及其制品区别不同的生产线,分别核算收入。 提示 1.四项筹划方案主要采用了进项税额抵扣差异、林木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预计可节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60万元以上。 2.在拆分原材料收购部、设立独立核算的原材料加工厂时,出现了一个取舍的问题。如果拆分,加工厂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产品“木片”不属于财税〔2009〕148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将带来增值税实际负担的增加;如果不拆分,其在生产人造板环节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最后,企业经过再三权衡,增值税是按增值额的17%征收,加上进销税率差,其税负必然小于21%,且增值税即征即退只有最后一年,退税比例80%;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过比较分析,企业最终选择了拆分后纳税的方式。 3.拆分家具业务以后,在人造板生产销售环节和家具生产销售环节,可重复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税收筹划方案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做,没有完全相同的税收筹划方案。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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