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专业化生产和协作的加强,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常常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或直接销售或自己使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情况复杂,可分为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各类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税收征管上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税法为了严格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管理,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
2、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出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按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从上述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只能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消费
3、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税款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没有按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或没有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就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补税或罚款的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1994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在颁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中,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问题作了调整,由原定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改为: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除受到一定的处罚
4、外,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计税价格的确定,参照以下公式: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5、计算纳税: 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纳税人用执行委托加工收回下列7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下列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税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额: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
6、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卷;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从1995年6月1日起,上述7种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税消费税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