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保密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技术秘密,规范技术秘密的使用管理,维护单位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单位重要的无形资产,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技术秘密,是由集团公司、组织研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单位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试验结果和实验记录、图纸(含草图)、模型、操作手册、文件、纪要、相关函电等
2、。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生产准备及后勤服务人员等。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应设立技术保密工作组,由总工程师任组长、主任任副组长,综合办公室、经营财务科及工程技术科负责人任组员。第七条 技术保密工作组职责:(一) 负责组织制定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二) 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密级划定工作;(三) 负责对各本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四) 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的上报及协同调查
3、工作。第八条 工程技术科(综合办公室)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兼管本部门技术保密工作。第九条 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一) 负责组织员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员工的保密意识;(二) 负责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负责对本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四) 负责建立本部门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管理(保密)制度第十条 技术保密工作者对各部门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
4、,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第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员工,必须与签订保密协议;可以与知悉核心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第十二条 在职员工或新调入员工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相关部门应将其调离涉密岗位或不予聘用。第十三条 新员工调入时,综合办公室应主动了解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形成、发现单位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即构成技术秘密。相关员工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或技术保密工作组报告,并不得泄露
5、上述秘密。第十五条 对技术秘密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员工,不得在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兼职,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第十六条 对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或相关课题的技术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科研项目所涉及的秘密,损害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再签保密承诺书,并建立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建立专档跟踪调查,一旦发现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相关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的,其主管部门和人事
6、部门应向该员工重申其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员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其他相关员工离开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应当征得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使用费。未征得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相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离休、退休或辞职的员工,在离开前必须交还在工作时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技术秘密信息的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交还,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第二十条 对外宣传机构员工在发布(表
7、)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工作组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经会签认可方能发布(表)。第二十一条 员工接受采访、发表公开出版物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讲学、发表论文、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以及通讯联系、商务洽谈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透漏本单位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提供载有技术秘密信息的资料或其他物品。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人员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商务洽谈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必须报技术保密工作组批准,接待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严格按照指定的
8、路线和范围进行。第二十四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长时间未支付报酬和奖励时,相关员工有权要求变更或终止保密协议。第二十五条 办公电脑管理:(一) 存储有技术秘密信息电子文档的电脑必须设置开机密码,且密码只能由电脑使用者掌握;(二) 非员工不得使用所属的办公电脑;(三) 未经技术保密工作组允许,任何人不得下载、拷贝包含技术秘密信息的电子文档。第二十六条 涉密文件打印及发送管理:(一) 涉密文件送交打印时,应由原稿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确定保密级别、发放范围和打印份数;(二) 打印部门必须做好记录,打印、校对人员姓名应反映在发文单中;(三
9、) 打印完毕后所有文件废稿必须全部销毁,电脑储存的电子文档应清除或加密保存;(四) 涉密文件打印完毕后,应由文件印制部门技术保密工作人员转交发文部门,并做好记录,不得由其他人员转交;(五) 涉密文件由发文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六) 涉密文件由发文部门技术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发送,严禁由非规定人员或试用期员工进行发送。第二十七条 涉密文件复印、借阅及销毁管理:(一) 涉密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如遇特殊情况需由部门负责人报技术保密工作组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二) 涉密文件复印时,原稿提供部门必须做好记录,复印废稿必须即时全部销毁;(三) 复印件必须由要求复印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
10、人员接收,不得交给其他人员;(四) 借阅涉密文件必须经借阅部门和提供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批准,提供部门负责做好记录;(五) 借阅人员不得摘抄、复印或向无关人员透漏涉密文件信息;(六) 涉密文件销毁必须经技术保密工作组鉴定、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并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文件保存部门负责做好记录。第二十八条 传真件及电子邮件管理:(一) 涉密传真件不得通过未经允许的传真机进行发送;(二) 涉密传真件的收发应做好记录;(三) 涉密传真件的收件人仅能是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四) 禁止员工通过个人电子邮箱传递涉密文件和信息;(五) 禁止员工在以外的场所访问电子邮箱,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向技术保密工作组申
11、请访问,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必须即时关闭。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本制度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露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属部门进行经济处罚。第三十条 对无视本制度,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露,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级技术保密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科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