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国税:对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的审批一、业务概述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对其从事的业务按规定需要给予免税待遇的,应由代表机构(或其总部、上级部门等)提出申请,并提供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二、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国税发2003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
2、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代表机构需要享受免税待遇时申请。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审核、录入资料(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签章是否齐全;(2)审核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相符;(3)符合条件的将企业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4)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纳
3、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2.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二)后续环节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是否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一)款列举业务以外的活动;2.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是否合法有效。3.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审批,确定审批结果,将盖章、签署审批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返还纳税人一份,将有关资料归档。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