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所得税优惠备案
一、业务概述
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
二、服务对象
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居民企业。
三、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四、资料提供
(一)验证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二)报送主表
《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一式一份)。
(三)附送资料
1.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提供技术转让合同,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一式一份);
2.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一式一份);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一式一份);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一式一份);
5.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资料,佐证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属于直接或间接100%控股的关联方关系(一式一份)。
五、办结期限
当场办结。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9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10]6号)。
七、纳税人注意事项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咨询服务电话:12366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nb-n-tax-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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