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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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辣椒产业深精加工厂房
工程地点: 广元市盘龙工业园区
工程内容: 图纸中的所有建设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发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51080010060301】0056号
资金来源: 项目及企业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除设备安装外,图纸设计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201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除不可抗力及设计重大变更或确有影响主导工期的顺延工期外)。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定壹亿元(详见补充条款)(人民币)
¥:100000000.00元(以决算为准) (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4、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2011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汉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及现行相应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合同正本条文规定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执行发包人提供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届时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
4、图纸
4.1发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定后提供施工图纸三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只限工程使用,严禁外流。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以发包人书面约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按合同约定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组织工程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管理、安全进度管理、现场技术和经济资料签证等所有发包人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没有另行约定的按本条规定执行。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10日内由发包人完成所有具备施工的条件。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按约定开工前10日内完成所需设施,施工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按合同本条执行。开工前7日内完成场地内所有主要道路,并按通用条款第8.1款执行。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10日内,并按通用条款第8.1款执行。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期手续并承担其费用,并按通用条款第8.1款执行。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按合同本条规定。满足施工要求,提供书面依据,并按通用条款第8.1款执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进场后7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按通用条款第8.1款执行。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按通用条款第8.2款执行。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通用条款第9.1(1)款执行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通用条款第9.1(2)款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第9.1(3)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现场约定。
(5)需发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9.1(5)款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本条款。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按通用条款第9.1(6)款执行。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第8.1(8)款执行。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第9.1(8)款执行。
(9)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划的时间:收到施工图后25日内,并按通用条款第10.1款执行。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方案和计划2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施工中另行约定。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施工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季节性农忙等工期相应顺延并按通用条款第13.1、13.2款执行。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发的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办理,并按通用条款第17.1、17.2、117.3款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担并按通用条款第19条执行。
五、安全施工: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执行四川省(2009)定额及相关部门配套文件全额调差,材料及人工费按广元市造价站公布的信息价或四川省同类地区信息价执行,企业等级按二级企业取费标准执行,工程按二类取费标准下浮5%(税金、材料及人工费不下浮)。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量增减以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书面)资料为准,据实按23.2条第(2)款进入结算。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施工机械、管理(施工)人员、临设具备十日内发包人按合同价支付给承包方工程材料预付款25%。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不扣回。
25、工程量确认
25.1发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按规定执行。每月25日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并按通用条款第25.1、25.2、25.3款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70%(百分之七十)支付,按月进度每月25日按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5日支付给承包方。工程进度达到预验收时,发包人一次性再支付所有进度款总额的3%,于60日内完成结算后扣除总造价的2%作为保修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按通用条款第27.1、27.2、27.3、27.4(1)款执行.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1、27.2、27.3、27.4(2)款执行.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按通用条款第28.5款执行.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1、27.2、27.3、27.4(4)款执行.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1、27.2、27.3、27.4(5)款执行.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按通用条款第27.1、27.2、27.3、27.4(6)款执行.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材料设备总价进入结算后扣除材料设备总价款.
28、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28.1、28.2、28.3、28.4、28.5、28.6款执行.
八、工程变更:按通用条款第29.1、29.2、29.3、30、31.1、31.2、31.3、31.4、31.5、31.6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完工后28天内提供3套经审核合格的竣工图及相关资料并按通用条款第32.1、32.2、32.3、32.4、32.5、32.7、32.8款执行.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施工期间具体确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26.4款执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按应付款额的3%作为违约金于十天内支付给承包人,以此类推,直至完全履约.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33.3款执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按应付款额的3%作为违约金于十天内支付给承包人,以此类推,直至完全履约.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按应付款额的3%作为违约金于十天内支付给承包人,以此类推,直至完全履约.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14.2款执行,并罚款2000.00元/天.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第15.1款执行,并承担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暂定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并于应付款中扣除。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担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暂定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并于应付款中扣除.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分包的工程:按通用条款第38.1、38.2、38.3、38.4款执行.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1、39.2、39.3、39.4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施工期间具体确定并按通用条款第40.1、40.2、40.5款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发包人投保内容:施工期间具体确定并按通用条款第40.4、40.5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合同价款约定在补充条款内。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合同价款总额的3%提交纳履约金。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承包人将300万元(叁佰万元)人民币以转账方式转入发包人账户上。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47、补充条款
1、本合同签定时,发包人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开具进场通知书和经审核后的施工图纸3套交给承包方。
2、15日内承包方必须进场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如发包人在承包方进场施工时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开工前的所有工作(或不具备开工条件),按本合同暂定工程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3、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时间:
(1)基础工后退回保证金的60%;
(2)主体完工后退回保证金的40%;
4、合同未尽事宜,可再作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发包人(全称)
发包人、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款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金在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返还保修金总额的80%,另外20%在五年期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返还。保修金不计息。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款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
3、装修工程为 一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一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一 个采暖工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一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无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发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发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发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1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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