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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四版考研笔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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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二节:法的本质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与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 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是“意志的表达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表达一 种生产关系。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3.物质生活

2、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第三节:法的根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它通过标准人们的行为而到达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形式上具有标准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标准法律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标准1.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标准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 认的标准以法律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2)效力。(1)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那么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 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

3、体系,且体系内部各标准不能相互矛盾。(2)极大权威性:法的不可违抗性,任何国家都不会容忍违法行为。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 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标准即具有标准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和程序性 的社会标准或行为标准1.标准性2.国家意志性3.普遍性4.程序性必须指出,发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 制力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来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 个法律标准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的系统化暴力,也不等于国家强制力

4、是保证 法实施的唯一力量第四节: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的原理概念: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是&阶级【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 表达法是统治阶级或者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民的行为,控制、变革或者开展 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者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 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民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 或者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表达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点 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志形态化和制度化。法这一概念性的 事物

5、之所以能够对人民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和控制的作用,正是由于 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国家权力作为后盾。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表达。一方面生产方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对生产 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如果生产方式是先进的,合理的,富有生机的,那 么法能够有效的发挥对生产方式的保护和促进作用。相反,法虽然能够对它竖 立其上的生产方式起到延缓瓦解的作用,但不能持久下去,最终将随着旧生产 方式被新生产方式代替而走向灭亡。二、法的作用的分类1、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根据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分类】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做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对 法通过确

6、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 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法的这种作用在任何社会都是一样的。21法的具体作用,由于每种历史的法所依赖的经济根底不同,它的本质和要 到达的最终目的的不同,每种法的具体作用也各不相同。例如封建制法和资本 主义法尽管在一般作用上都是首先维护剥削阶级的利益,但是在具体作用上封 建制法确认和维护等级制度,而资本主义法那么宣布废除等级特权。2、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根据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者要素的作用范围】1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2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即个别法律部门或法 律标准)在社会生活

7、中的作用3、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根据对法律的期待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差异】1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实际作用,那么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4、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根据社会意义】11法的社会作用表达法的本质和目的【2】以往法学研究深受哲学一般原理的支配,习惯于用历史唯物主义思维代 替法学思维,因而未能深入研究法自身的特殊性。5、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根据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6、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三、法的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不

8、可防止地出现规那么真 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和滞后性。(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 可能充分发挥作用1.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2.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4.良好的法律文化气氛。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5.充足的物质根底。第五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法的理论渊源:是指法律原那么或者法律制度的理论根底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指历史上产生某一法 律的法律原那么或者规那么行为的事件法的文献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和著作法的本质渊

9、源:是指法的本质根源法的效力根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二、法的渊源的科学内涵1、首先法的渊源必须与法的效力相联系2、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文件或者非标准文件,都必须有一定的 法律表现形式三、法的渊源的重大意义L说明法律的外部结构是否合理,有利于该国法律体系的完善2.反映国家权力配置的状况和立法的特点,对促进该国立法体制的完 善和弄清其立法特色有重大作用3.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4.有利于维护法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稳步开展四、法的渊源的类别工、成文法制定法1)标准性法律文件2)非标准性法律文件3国际法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1)习惯法2判例法3惯例五、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

10、为主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法规(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8)国际条约与协定2、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习惯政策3)判例第二节法的分类法的分类: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法律的一 般分类:是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认和适用的一种分类。(一)依制定法律主体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 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 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二)依法的创新方式和表达方式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

11、可的以标准化成文形式出现的标准性法 律文件。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 但不具有标准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三依效力等级、根本内容、制定程序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标准性法律文 件。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四)依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 法。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 法。(五)依法规定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 为主要内容的法。(六)依法所保

12、护的利益 公法: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第三节法的效力一、法效力的概念本节应当掌握的重点有法的效力的层次和范围、对人的效力、对 事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等。.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法的效力那么是保证法实施的约束力,其结果有两种可能,即立法 目的实现和未实现。具体的讲,他们的区别在于:工、法的效力说明了法的两重性:即说明了法存在的价值和权威,也 反映了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客观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法 的效力表达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2、法的效力尽管也涉及对法的

13、内容的保障,但其重点是说明立法 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标准区别于其他社会标准的重要标志,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说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 状态,属于“实然范畴。当然,从某种意义讲,法的效力是法的 实效的重要原因三、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是守 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工、法的时间效力;2、法的空间效力;3、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一】法的时间效力工、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对实施前的 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2、种类:1生效时间L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3.到达期限生效

14、4.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2终止生效1.明示终止2.默示终止(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公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那么具有溯 及力;如果不适用,那么不具有溯及力。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1.从旧原那么,即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那么;3,从轻原那么;4.从新兼从轻原那么;5.从旧兼从轻原那么。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 最后一个。【二】法的空间效力1、概念:法在什么样的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有效。2、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由国情、法的效力等级、法的调整对象或 内容等因素决定。通常有3种情况:(1)全国范围一一宪法及许多重要法律。(2)一定区域一一

15、地方性法律、法规 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 高国家行政机关专为某区域制定的法某区域有特殊情况,如特别 行政区(3)域外效力一一我国某些法律或某些条款具有域外效力。(三)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2、原那么:1)属人原那么2)属地原那么3)保护原那么4)综合原那么,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那么3、中国一一综合原那么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

16、。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标准来处理。四、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那么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1)上位法一一下位法(2)此类法一一彼类法(3)新法一一旧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第六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的要素释义一、法的要素定义(一)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根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根本元素。(二)特征:个别性和局部性2多样性和差异性(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三)判断法律要素质量上下的标准:L法律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2.法律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3.法律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二、法的要素分类(一)西方:1.命令模式2.规那么模式3.规那么、政策、原

17、那么 模式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二)中国:法律标准说-多要素说我国:法律概念、法律规那么、法律原那么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 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 成的法律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L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二)依功能 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标准性概 念:对人

18、的行为进行标准的概念(三)依确定程度L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四)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术语。第三节:法律规那么一、法律规那么释义(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那么,或是赋予某 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法律规那么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逻辑结构工、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那么中指出适用这一规那么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局部。处理:法律规那么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局部。制裁:法律规那么中指出行为要承当法律后果的的局部。2、二要素说A行为模式:法律规

19、那么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局部。分为: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B法律后果:法律规那么中指出行为要承当法律后果的的局部。分 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法律规那么特点与法律原那么相比:(1)微观的指导性:在规那么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实施范围内,可 指导人们的行为2较强的操作性: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公民也容易依据规那 么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3较高确实定性: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二、法律规那么的分类(一)依据法律规那么的内容进行分类(1)授权性规那么: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那么。作用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

20、构筑或变更、终止其 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开展提供动力与规那么保障。(2)义务性规那么: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那么。三大 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3)权义复合性规那么: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 规那么。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准那么。(二)依据法律规那么的形式特征进行分类L标准性规那么:规那么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那 么。2.标准性规那么:规那么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 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那么。(三依功能L调整性规那么:调整已有行为的规那么,功能在于控制行为。2.构成性规那么:组织

21、人们按规那么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那么。(四)依强制性程度L强行性规那么:行为主体必须作为、不作为的规那么。2.指导性规那么: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作为、不作为的规那么,只具 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第四节:法律原那么一、法律原那么释义(一)概念:是法律的根底性真理、原理或者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 供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二)作用:L为法律规那么和概念提供根底或出发点,对法律的指定具有指导 意义,对理解法律规那么也有知道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3.法律原那么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 可能带来的不公正。二、法律原那么与法律规那么的区别L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

22、那么较宽,法律规那么较窄。2.在变化的速率上,法律原那么有较强稳定性,而规那么改变要容易 的多。3.在是否适用确实定性方面,原那么较为模糊,而规那么较为明确;当原那么与原那么、规那么与规那么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 同。三、法律原那么的分类(一)依据原那么产生的根底:政策性原那么、公理性原那么(二)依覆原那么的覆盖面:根本法律原那么、具体法律原那么(三)依法律的不同内容:实体性原那么、程序性原那么四、法律原那么的适用(一)适用特点:L法律原那么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法律原那么的适用存在分量问题,可以“局部地适用。3.在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法律原那么的适用可以排斥规那么的适 用。

23、二遵循规那么:L只能适用法律原那么,禁止适用道德原那么、政治原那么等非法律 原那么。2.法律规那么优先适用【穷尽规那么】3.严格说明理由。第七章法律体系第一节:法律体系的释义一、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标准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 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法律体系的特点:(1)是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标准形成的整体(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 整体(3)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是客观法那么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标准按照不

24、同的法律部门组合 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那么是指 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 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 成一个纵向的法律运转体系。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 那么除静态的法律标准之外,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的法制运转机 制。从相互关系来讲,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那么组合 在法制体系中。(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L区别: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标准范畴。法学 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大得多 法律体系 具有属国性,法学体系那么具有跨国性

25、2.联系:L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根底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开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根据。(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L区别:L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是由标准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体系;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是以法 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统一整体2.立法体系是以制定机关的地位及法律标准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 为分类组合标准,法律体系那么是依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所依 据的不同调整方法为标准3.立法体系侧重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 在内容。2.联系:L都是现行法律标准的不同组合。2.当立法

26、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所调 整的社会关系是大体一致的。(4)法律体系VS法系: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 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的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指的那么是一国内部 的由现行法律标准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包括 现行法律,而且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第二节: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一、法律部门概念和特点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法律体系的根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 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特点: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 根

27、本要素2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假设干个子部门3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根本要素是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法律标 准的总和14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 调整属性的法律标准所组成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那么(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L法律标准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那么,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那 么就不称其为法律2.法律标准的调整方法法律标准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虽是很重要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但仅以此划分 标准还是不够的,因为它们既无法解释一个法律部门【比方刑法法律部门】可 以调整不同种类的社会关系,也不能解释同一个社会关系需由不同的法律部门 来调整这

28、一法律现象,因此划分法律部门还需将法律标准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 标准。(二)法律部门的划分原那么(1)整体性原那么,将所有的法律标准纳入。(2)均衡性原那么,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保持规模的均衡。3 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A划分方案:三分法:公法、私法、社会法八分法:十分法: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个法律部门:L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八章: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标准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 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

29、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一)释义(马克思)A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标准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 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B法律义务: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标准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 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 手段。(二)本质、特征、作用L权利和义务是法律标准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标准中,或社 会承受力为限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那么中推定出来。2.任何法律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 表达。3.权利和义

30、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以社会承受力为限互为界限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受程度上的限定4.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5.相比于义务,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依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L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 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 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成认应当享有的权利。2.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当和履行的义务3.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 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

31、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4.法定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 原那么加以宣布的,以标准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和义务。5.现实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6.现实义务:是由主体实际承当和履行的义务,是法定义务的现实 化(2)依表达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 能、价值L根本权利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 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体的 生存、开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 让、躲避且为社会公认的2.普通权利义务是指非根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 会生活中的权

32、利和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如合 同法中关于缔约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3)依对人们的效力范围【一】一般权利义务L一般权利:是指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 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2.一般义务:一般义务的内容通常不是积极的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 为【二】特殊权利义务L特殊权利:特殊权利又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2.特殊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或者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 的权利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 行为(4)依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一一第二性权利义务第一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 积极活动而创设的权利

33、第一性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 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二性权利:又称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第二性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5)依权利主体实现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一 一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6)依权利主体不同 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义 务、人类权利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结构、数量、功能、价值意义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一 个是受动。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别离的

34、、相反的成分和因 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2、统一:相互依存、相互贯穿 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 立的存在和开展,一方的存在和开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开展为条件。相互贯穿: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 转化。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1、权利直接表达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 现。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鼓励机制有助于 实现自由。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35、:(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 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 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第九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的释义一、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法律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 为。二、法律行为的根本特征(1)社会意义2法律性3)意志性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1、

36、动机:是指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到达一定目的的内在 动力和动因。2、目的:是指人们通过实施行为以到达一定结果的主观意 图。3、认知能力:人们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 力。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1、行为: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志表现与外在的举动。2、手段:为实现预设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方 式方法。3、结果:人们通过实施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影响;该结果应当 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根本分类一、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二、法律行为的具体分类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3、依主体

37、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 为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 行为(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 式行为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第十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释义(一)概念:是以法律标准为根底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

38、容的社 会关 系。法律关系通常由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组成。二)特征:(1)是以法律标准为根底形成的社会关系(2)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所依据的法律部门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二)依发生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已经存在创设性法律关系:后才出现(三)依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 度的任意性(四)依法律主体的数量双边法律关系:特定双方多边法律关系:三个或三个以上(五)依法律关系间因果关

39、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根底第二性法律关系:补救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 人或组织。、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自然人、组织、国家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 权利和负担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当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 的权利能力按照法律部门: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 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有两

40、个标准: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 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 的行为负责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 行为能力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 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 同: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法人在成立宗旨和 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外无行为能力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 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 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二特

41、征:1)客观性2)可控性3)有用性(4)法律性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2)人身、人格(3)行为L作为:抚养、表演、施工等;2.不作为: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4)智力成果:著作、商标、专利5)信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一)法律标准,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 标准,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二)法律事实:法律标准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 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二、法律事实的种类(一)依是否以人们意志为转移A法律事件:法律标准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

42、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B法律行为:法律标准规定的,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二)依存在形式1.肯定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 实。2.否认式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 果的法律事实。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 体,称为“事实构成。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释义一、法律责任的语义(一责任的词义(二)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

43、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 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因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三)法律责任的本质:学说:道义责任说、社会责任说、标准责任说。结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表达在:(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依据法律标准对行为 给予的否认性评价。(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引起的符合逻辑的不利法律后 果。(3)法律责任是社会为维护自身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 成员的负担。二、法律责任的构成概念: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1)责任主体: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当法律责任的 人(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包括作

44、为和不 作为。(3)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4)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o三、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实践中最根本的分类为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1)民事法律责任(2)刑事法律责任(3)行政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第二节: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一、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含义(1)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对因违法、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引起 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2)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 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

45、的活动。二、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那么:(1)责任法定原那么:L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2.不得溯及既往。2)因果联系原那么:1.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2.主观意志与行为之间的关 系。(3)责任与处分相当原那么:L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当,2.责任轻重与违法行为情节相当3.责任轻重与主观恶性相适应。(4)责任自负原那么:禁止株连第三节:法律责任的承当一、法律责任承当与法律责任的实现二、法律责任承当的方式(1)惩罚:即法律制裁,国家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违宪制裁(2)补偿: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 为形式

46、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民事补偿、国家赔偿(3)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 务的责任方式。L对财产的强制:强制扣缴、强制撤除。2.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戒毒、强制传唤。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A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具备承 当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客观条件,可被局部或全 部免除法律责任。一一存在被免除B不负责任无责任)虽然违法者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并不具备承当法律责任的条 件,故没有法律责任。一一自始不存在免责的条件和方式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

47、.协议免责或意 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第十二章:法律程序第一节:法律程序概述一、法律程序释义(一)概念: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 行为。(二)法律程序概念包含的要点:L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2.法律程序旨在作出法律决定3.法律程序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4.法律程序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5.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6.法律程序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二、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1)分工: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实现程序角色分配。(2)抑制: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克服、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3)导向: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指引人们

48、的法律行为按一定指向 和标准在时间上得以延续、空间上展开。(4)缓解:通过法律程序的时空要素,缓解人们行为与心理冲突,消除 紧张气氛,为冲突解决提供秩序条件。(5)感染:法律程序的仪式性、象征性和由其带来的神圣性,使行为主 体对程序产生的心理上无意识的服从。三、法律程序对于法律适用的作用(1)约束权力的重要机制(2)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3)结论妥当性的前提第二节:正当法律程序概念: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化和交涉,具有高度 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过程。一、正当程序的历史开展正当程序的要求:当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 之前必须给予其知情和申辩的时机和权利;决定者

49、履行告知和听证义务。一般而言,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是正当程序原那么的源头。正当 程序原那么是英美法律中有关程序的最高原那么,也是美国法的根本原 那么。二、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L程序的分化2.对立面的设置3.程序中立预设性、中立性4.自由平等且实质性的参与5.理性对话和交涉6.信息充分和对等7.公开8.及时和终结性三、正当程序的意义L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2.增进效益和福利3.限制权力恣意以保障权利4.保证决定的正当化5.对尊严的尊重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开展第十三章:法的历史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分化,不可能有国家和法律,一切纠纷都是通过原始习惯调整的。二、法的起源

50、的一般规律L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开展2.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3.受宗教标准和道德标准的深刻影响,特别是初期法原始习惯产生方式国家有意识地制定、认可自发形成,世代相传和演变表达本质表达统治阶级意志表达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适用范围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属地本氏族、本部落调整内容权利义务的别离依习惯行事,无所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施方式暴力机关一国家来保证实施社会舆论、首领威信、传统力量、内心驱使历史使命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系氏族血缘关系,原 始人间相互团结、平等 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1.法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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