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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信托公司核保核签工作管理规定按监管要求的双人核保核签修订后清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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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川信托公司核保核签工作管理规定按监管要求的双人核保核签修订后清洁版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业务核保核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信托业务科学、规范、稳健开展, 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保,是指公司委派人员参与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对抵质押权的设立进行核实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核签,是指公司委派人员参与法律文件签署或对法律文件的生效进行核实的工作。 第三条 核保核签的原则 (一)实地原则。核保核签工作应实地进行。其中,核签地点原则上应在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注册地或主要办公场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地点必须在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 (二)当面原则。核保人员应亲自完成抵质押登记办理工作,核签人员应当面见证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合同当事人的签署过程。 (三)尽职原则。核保核签人员须为公司正式员工,在履行核保核签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本人参与的核保核签工作负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 第四条 法律事务部职责 (一)总部法律事务部 1.负责核保核签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 2.负责对片区法律事务部的核保核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负责核保核签材料的完备性、有效性复核; 4.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核保核签培训。 (二)片区法律事务部 1.负责本片区核保核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建立《核保核签工作台账》(附件五); 2.委派片区法务人员参加核保核签; 3.负责核保核签材料的完备性、有效性初审。 第五条 业务部门职责 (一)提前向片区法律事务部提出核保核签申请,委派业务人员参加核保核签; (二)提前联系合同签署方和登记机关,备齐核保核签的文件和资料; (三)妥善保管签署完成的法律文件和他项权证原件等。 第六条 核保核签人员职责 (一)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和依法稳健经营的风险意识; (二)按照本办法落实核保核签工作要点,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据实填写《核保核签工作记录表》(附件三)。 第三章 核保核签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除下列情况外,公司所有信托项目交易文件均纳入核保核签范围: (一)公司与资金提供方签署的合同,包括与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等原则上不需核签,但项目审查阶段特别要求核签的或者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司与保管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不需核签; (三)公司对外支付费用所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财务顾问协议》等不需核签; (四)公司与第三方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不需核签; (五)《监管协议》中监管银行的签署不需核签; (六)经公司领导批准不需核保核签的项目。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核保核签应由片区法务人员与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双人共同完成。 本片区法务人员因故不能参与核保核签工作的,由片区法务负责协调公司其他中后台部门人员(应为总部或片区的法律事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项目管理、资产保全等部门人员,并经其部门负责人同意)与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参与核保核签。 第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由项目主导方自行派员负责核保核签: (一)非由公司主动撮合,公司承担事务管理责任的单一项目或特殊集合项目; (二)信托终止后,公司有权以信托财产现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公司有权将信托期限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三)主导方向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核保核签函》(附件一),承诺由其负责核保核签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 (四)前述《核保核签函》已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核签。 第十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经项目管理部负责人及项目管理部分管领导同意后,可由项目管理人员协助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完成核保核签工作: (一)项目管理人员已派驻现场且已实际管控交易对手公司章证的已成立项目,可由该项目管理人员协助参与其监管项目的核保核签工作; (二)若核保核签所在地或附近有公司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的,则可由该项目管理人员协助参与其他项目(仅限于公司承担事务管理责任的单一项目或特殊集合项目)的核保核签工作。 第四章 核保核签办理流程 第十一条 核前准备 核保核签人员应做如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情况。核保核签人员应认真审阅项目决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基本资料,根据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注册地或经营场所确定核保核签地址; (二)发送清单。业务部门的核保核签人员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资料清单》(附件二)发送至合同对方当事人; (三)备齐资料。业务部门的核保核签人员应备齐待签署的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的基础材料等; (四)明确事项。核保核签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保核签要点,明确待落实事项。 第十二条 核保核签办理 核保核签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逐项落实核保核签工作内容,确保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签署、抵质押权的有效设立。 第十三条 核保核签结束 (一)核保核签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据实填写《核保核签工作记录表》(附件三),并签字确认; (二)核保核签人员应在放款审查流程说明核保核签工作完成情况,并上传相关资料。 第五章 核保核签工作内容 第一节 核签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预备签署时,核签人员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内部决议进行核查: (一)主体资格核查 1.合同对方当事人为机构的,应查阅《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的正副本; 2.合同对方当事人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核实企业法人对其书面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授权委托书上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日期; 3.现场查阅、核实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 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查阅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合同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现场核实其身份证件原件。 (二)内部决议核查 1.查阅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公司章程,了解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的权限; 2.核查股东会或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决议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正式签署时,核签人员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印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名、合同文件等进行核查: (一)印章名称或签名的核查 1.印章的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书所载的名称一致; 2.自然人的签名或其印章姓名与其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所载姓名一致; 3.核签人员应到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印章管理办公室见证加盖印章。印章使用有审批单或登记薄的,应查验原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留存复印件; 核签人员原则上应现场见证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有权签字人在法律文件上签字。 (二)其他核查事项 1.合同文本的核查。核对用印的合同文本与公司审批通过的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2.签署页的核查。核查签署页或其他签字盖章处是否已签字或盖章,签名和签名、印章和印章之间是否有重叠以及是否加盖骑缝章。 (三)签署完毕,应即刻取回签署生效后应归属于公司的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影像记录 在核签的过程中,核签人员应进行影像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核签人员在核签地点(显示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的影像;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以及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授权书(如有)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影像;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签署法律文件的影像。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在核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办业务部门应出具说明函,说明原因、是否存在风险及拟采取的补救方式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 1、未能核实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有效证件、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有权签字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 2、未现场见证合同对方当事人加盖印章、有权签字人签字的过程; 3、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影像记录; 4、核签的时间和地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律事务部认为应当出具说明函的其他情况。 (二)法律事务部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提供由公证处出具的关于合同签署的公证文书。 第二节 核保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 核实基本情况 核保人员应核实抵质押物凭证的相关要素与项目决议的要求是否一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办理房产、土地抵押的,应核查房产证、土地证所载要素与项目决议的要求一致; (二)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应核查质押股权所在机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第十九条 办理抵质押登记 (一)递件。核保人员应与担保人的授权人共同到抵质押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办理抵质押登记;核保人员应核查抵质押登记申请书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二)取件。核保人员应到抵质押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领取抵质押登记凭证,并核查抵质押登记凭证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若递件当日无法取得抵质押登记凭证,应取得抵质押登记机关出具的办理回执。 第二十条 影像记录 在核保过程中,核保人员应进行影像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核保人员在办理地点(显示登记机关的名称)的影像; (二)办理抵押的房产证、土地证等原件的影像; (三)办理质押的股权所在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有效证件的影像; (四)抵质押登记机关出具的办理回执(若有)及抵质押登记凭证的影像。 第六章 核保核签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核保核签档案,是指核保核签工作产生的所有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保核签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影像; (二)《核保核签工作记录表》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核保核签档案管理参照公司关于合同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费用及奖罚 第二十三条 核保核签人员在核保核签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出差补贴、核保核签补助等相关费用详见本办法附件四。公司可根据情况不定期调整费用计算标准,并以通知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条 核保核签人员在核保核签过程中,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或阻止可能发生的相关方对公司的重大欺诈行为,防止信托财产或公司资产遭受重大风险或损失的,公司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核保核签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或伪造的法律文件,填写虚假的工作记录表,致使信托财产或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经营风险隐患的,根据《员工违纪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固有业务核保核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信托业务核保核签工作管理办法》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 关于我方负责核保核签的函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因贵司拟发起设立的“【】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由我方作为主发起方,所以我方将承担本信托项下所涉及的核保核签工作。 现我方特此确认: 1.本信托项下所有法律文件的签署均由我方负责并核实所有签署方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我方承担; 2.本信托项下所涉及的抵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均由我方派员完成并于取得抵质押登记凭证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贵司,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我方承担。 【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资料清单 资料名称 若无法提供,则请说明理由 签约人为机构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授权代理人身份证 签约人为自然人 自然人身份证件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 附件三: 核保核签工作记录表 项目名称: 业务部门: 核保核签人: 核 签 情 况 核 保 情 况 结论: 本人保证上述工作记录内容真实,无任何虚假记载。否则,本人自愿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 签名: 【 】年【 】月【 】日 附件四: 核保核签相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差旅费、住宿费和出差补贴 按照公司《费用开支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核保核签补助 1.发放范围。除片区法务参与本片区核保核签工作的情形之外,其他中后台人员参与核保核签工作均可领取核保核签补助; 2.发放标准。同城 同城是指办公所在地与核保核签所在地为同一个城市。 核保核签的,按照50元/个项目的标准发放补助;非同城核保核签的,按照100元/个项目的标准发放补助; 3.发放时间。法律事务部每半年(即每年1月和7月)核算一次补助款,并于核算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人力资源部复核,最终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发放。 三、特别说明 1.多人共同承担的情形。若多名中后台人员共同承担了同一个项目的核保核签工作的,则按工作量分配前述补助款项; 2.同城与非同城并存的情形。若核保核签工作地包括了同城与非同城的情形,补助按照非同城标准发放。 附件五: 【】片区核保核签工作统计台账 【】年【】月【】日至【】年【】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部门及信托经理 合同签署情况 抵/质押登记办理机关 抵/质押登记完成时间 公证办理情况 经办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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