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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77-2022 绿色村庄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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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UG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编 号:号:DB11/T 19772022 绿色村庄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of green village 20220328 发布发布 20220701 实施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DB 联合发布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绿色村庄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of green village 编编 号:号:DB11/T 1977-2022 主编部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市场

2、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2 年 07 月 01 日 2022 北京 前前 言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市监发20201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村庄规划与设施;5.绿色农宅;6.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7.管理与保障机制;8.提高与创新。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3、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解释单位(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邓琴琴 宋 波 顾 乡 杨旭东 刘 晶 单 明 魏贺东 马云飞 庄 智 张圣楠 刘 爽 马文生 徐昭炜 胡月波 李 福 崔艳梅 叶少华 姜召彩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德英 焦燕 肖伟 徐征 罗淑湘 熊燕 谢慧 目目 次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3 3.1 一般规

4、定.3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3 4 村庄规划与设施.5 4.1 控制项.5 4.2 评分项.5 5 绿色农宅.9 5.1 控制项.9 5.2 评分项.9 6 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12 6.1 控制项.12 6.2 评分项.12 7 管理与保障机制.15 7.1 控制项.15 7.2 评分项.15 8 提高与创新.16 本标准用词说明.17 引用标准名录.18 条文说明.1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General requirements.3 3.1 Basic requirements.3 3.2 Evaluation

5、and classification.3 4 Village planning and infrastructure.5 4.1 Prerequisite items.5 4.2 Scoring items.5 5 Green rural house.9 5.1 Prerequisite items.9 5.2 Scoring items.9 6 Resources saving utilization and environment protection.12 6.1 Prerequisite items.12 6.2 Scoring items.12 7 Management and gu

6、arantee mechanism.15 7.1 Prerequisite items.15 7.2 Scoring items.15 8 Improvment and innovation.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1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19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进北京市绿色村庄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绿色村庄评价,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绿色村庄评价。

7、1.0.3 绿色村庄的评价应遵循尊重自然、因地制宜、突出本土特色的原则,考虑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技术及民族与文化等特点,对村庄规划与设施、绿色农宅、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管理与保障机制、提高与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1.0.4 绿色村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术 语语 2.0.1 绿色村庄绿色村庄 green village 为村庄居民提供生态环保、节能低碳、健康舒适的人居环境,且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村庄。2.0.2 行政村行政村 administrative village 依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进行村民自治的管理范围。2.0.3 农宅农

8、宅 rural house 符合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的、主要用于农民家庭生活的宅院。2.0.4 绿色农宅绿色农宅 green rural house 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保证结构安全和建筑使用寿命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农民提供安全、舒适、健康、环保的生活空间及便利生活条件,与周边环境风格协调的农宅。2.0.5 庭院庭院 courtyard 农宅院落内除农房以外的所有场地。2.0.6 庭院绿地率庭院绿地率 green area ratio of courtyard 绿地面积占庭院总面积的比例。2.0.7 绿色建材绿色建材 green building mater

9、ial 在全寿命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绿色村庄评价的主体应为行政村。3.1.2申请评价方应在评价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且所提资料应真实和完整。3.1.3评价机构应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3.2 评价与等级划分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绿色村庄评价指标体系应由村庄规划与设施、绿色农宅、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管理与保障机制 4 类指标组成,且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

10、提高与创新加分项。3.2.2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4 类指标中任一控制项不满足的村庄,不应参评。评分项的评定结果应为分值,总得分应为 4 类指标评分项的加权得分和提高与创新加分项得分之和。绿色村庄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评价等级。3.2.3 绿色农宅、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指标的评价应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按照村庄规模进行不同比例抽查,村庄常住人口为 600 人及以上的,抽查户数为 20 户;村庄常住人口为600 人以下的,抽查户数为 10 户。3.2.4 对于控制项指标,所有被抽查农宅的评定结果应全部为满足。对于评分项指标,60%以上的被抽查农宅满足评分项指标要求时,该项可得分。涉及农宅

11、时,以整体农宅的抽查结果来评价。3.2.5 评价指标体系 4 类指标的评分项满分值均为 100 分,提高与创新加分项满分值为 10 分。4 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 Q1、Q2、Q3、Q4应按参评村庄该类指标的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村庄的评分项应得总分值再乘以 100 分计算。加分项 Q5应按本标准第 8 章的有关规定 4 确定。绿色村庄评价的加权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Qw1Q1w 2Q2w3Q3w4Q4+Q5 (3.2.5)式中:Q1,w1分别为村庄规划与设施指标的评分项得分、权重,w1取 0.28;Q2,w2分别为绿色农宅指标的评分项得分、权重,w2取 0.27;Q3,w3分别为资源节约利用与

12、环境保护指标的评分项得分、权重,w3取 0.30;Q4,w4分别为管理与保障机制指标的评分项得分、权重,w4取 0.15;Q5 提高与创新加分项的得分。3.2.6 绿色村庄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 个等级。当满足全部控制项要求时,绿色村庄等级达到基本级。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70 分、80 分、90 分且每类指标的评分项得分不低于 40 分时,绿色村庄等级分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5 4 村庄规划与设施村庄规划与设施 4.1 控制项控制项 4.1.1 村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不应占用其他非建设用地。4.1.2 村庄选址应避开滑坡、泥石流等地

13、质危险地段,易发生洪涝地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涝基础设施;场地应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应无电磁辐射、污染土壤的危害。4.1.3 有历史环境要素及历史建筑文物等文化遗产的村庄,应保留其历史风貌。村庄中的新建及改造建筑,其风格应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一致。4.1.4 村庄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正常运行。4.1.5 村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水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的规定。4.2 评分项评分项 土地利用与选址土地利用与选址 4.2.1 合理配置村庄绿化,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村庄整体绿地率不低

14、于 20%,得 2 分;2 村庄周边设有绿化林带,得 2 分;3 村庄道路和坑塘河道两旁的绿地率达到 90%以上,得 2 分;4 村庄采用经济性植物绿化,发展生产性景观,得 1 分;5 公共场所及农宅房前屋后绿地率达到 40%以上,得 2 分;6 对古树名木 100%保护,得 1 分。4.2.2 合理布置村落组团,评价总分值为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集中规划布置,得 1 分;2 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需求,因地制宜设计,得 1 分。6 4.2.3 村庄空间布局及设施配备满足多种灾害预防与灾后施救重建的需要且正常使用,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村庄选址避开与风向

15、一致的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得2分;2 村庄道路设置两个及以上出入口,并具备在防疫等应急管理时易于封闭的条件,得2分;3 配有消防车道、消防设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得2分;4 具备灾后民生设施或避难场所,得2分。基础设施基础设施 4.2.4 具备村庄基础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1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村庄主干道建设进出畅通,路面硬化率达 90%,得 3 分;达 100,得 5 分;2 村庄供电系统、公共交通系统和邮电通信系统实现全村覆盖,得 3 分;3 村庄供水系统实现全村覆盖,得 2 分;4 网络系统实现全村覆盖,得 1 分;5 设有安全

16、保障信息化措施,得 1 分;6 具备排洪、雨水排水设施,得2分;7 建设雨水情况监测和山洪预报预警系统,制定避险转移安置预案等非工程措施,得2分。4.2.5 配备村庄供水站设施、污水处理站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供水站设施正常运行,得 2 分;2 配备井房且对水源井实行封闭管理,得 1 分;3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得 1 分;4 污水处理站设施正常运行,得 2 分。4.2.6 生活饮用水设计合理,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供水量不低于 40 升/(人日),得 3 分;2 给水系统供水水质、水量达标率为 100%,得 3 分。7 4.

17、2.7 村庄垃圾处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GB/T 37066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建有非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得2分;2 垃圾转运站(间)设置在运输方便的地方,服务半径小于 1000m,得 1 分;3 垃圾箱服务半径小于 70m,得 1 分。4.2.8 公厕、户厕建设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基本要求DB11/T 597 的规定,评价分值为 3 分。4.2.9 供配电线路建设规范,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平原地区村庄的供配电线路实现线平杆直,得 2 分;2 村庄架空配电线路导线对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允许距

18、离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的规定,得 2 分;3 变压器采取绿化措施围挡,得 2 分。4.2.10 村庄配电变压器安装容量满足需求,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考虑能源清洁利用替代需求,与配电线路导线型号及所带片区最大负荷匹配,得 2 分;2 配电台区、线路安装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农宅内安装漏电保护器,得 2 分;3 村庄配备太阳能光伏发电设施并已发电上网,得 1 分;4 光伏发电接入电网的容量与配电变压器容量匹配,得 1 分;5 光伏上网点电源电压合格率不低于 99.5%,得 1 分;6 防孤岛装置运行良好率不低于 99%,得 1

19、 分。4.2.11 村庄公共道路照明设施完善,评价总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设置路灯,得 2 分;2 选用高效光源、节能灯具,得 2 分;3 采取节能自动控制措施,得 1 分。4.2.12 内部道路各级路网便利,且设置标识系统,评价分值为 2 分。8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4.2.13 依据村庄规模,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村庄设有餐饮生活服务,得 1 分;2 村庄设有幼儿园或小学,得 2 分;3 村庄设有图书阅览室、棋牌室、健身室等中的 2 项文化体育服务设施,得 1 分;设有3 项,得 2 分;4 村庄设有医疗

20、服务设施,得 2 分;5 村庄设有供村庄居民开展活动、民俗、健身及庆典的广场,得 2 分;6 村庄设有养老服务驿站,得 1 分;7 村庄设有为残疾人群服务的设施机构,得 1 分。8 村庄设有旅游民宿设施,得 1 分。4.2.14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及服务半径配置合理,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平原地区居民实现出行 20 分钟享受社区综合服务,山区居民实现出行 30 分钟享受社区综合服务,得 2 分;2 设有公交、客运等站点,且服务半径不大于 1000m,得 2 分;3 集中设置综合服务用房,得 2 分。4.2.15 村庄建设采用合理的功能适用性设计,评价总分值为

21、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公共开敞活动空间与综合服务中心用地结合设置,兼顾临时停车、文化民俗活动、健身、避难空间和农贸便民服务点(市集)等中的 2 项功能,得 2 分;2 公共服务设施具有社会共享功能,得 2 分;3 机动车、农机具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得 1 分;4 配置电动车充电设施,且数量不少于停车场所停车位的 10%,得 1 分。9 5 绿色农宅绿色农宅 5.1 控制项控制项 5.1.1 农宅占地面积应符合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相关的管理规定。5.1.2 农宅结构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和抗震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

22、DL 493、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 DB11/T 536、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689 的规定。5.1.3 农宅不得采用国家和北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5.2 评分项评分项 5.2.1 农宅格局采用庭院模式,评价总分值为 2 分。5.2.2 庭院内环境整洁、美观、通行便利,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庭院绿地率(包括种植农作物或蔬菜)不低于 30%,得 3 分;2 非硬化地面面积比不低于 45%,得 3 分。5.2.3 庭院按功能分区布局紧凑,定位明确,相互无干扰,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设置围墙或采取其他围挡

23、措施,得 3 分;2 有养殖需求时,养殖区与生活区分区布置,得 2 分;3 设置车辆、农机具的固定停放场所,得 1 分。5.2.4农宅墙体和屋顶建造采用国家和北京市所鼓励采用的新型绿色建材,评价总分值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 新型绿色建材所占比例超过 30%,得 5 分;2 所占比例超过 60%,得 8 分;3 所占比例超过 80%,得 10 分。10 5.2.5 农宅围护结构采取节能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设计值不高于 0.45W/(.K),得 5 分;2 门窗选用传热系数设计值不高于 2.7W/(.K),得 5 分;3 屋面设置

24、保温层,平均传热系数设计值不高于 0.50W/(.K),得 4 分;4 地面采用保温地面或外围护结构保温层延伸至基础,得 4 分;5 设置保温门帘,得 2 分。5.2.6 农宅采取遮阳、自然通风、自然采光等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围护结构安装遮阳构件或采用绿化遮阳措施,得 3 分;2 卧室、起居室直接天然采光,且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不低于 30%,得 3 分;3 厨房设置外窗,得 2 分;4 卫生间设置外窗,得 2 分。5.2.7 农宅采用节能灯具,评价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采用普通节能灯,得 3 分;2 采用 LED 灯,得 3

25、分。5.2.8 农宅户用卫生厕所的卫生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 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设置水冲卫生间,得 3 分;2 卫生间设在居住用房内,得 3 分;3 卫生间面积不小于 3.5m2,得 3 分;4 卫生间采用干湿分离式设计,得 3 分。5.2.9 农宅内给水管网与用水器具无漏损,评价分值为 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给水管网完好,无漏损,得2分;2.用水器具无跑、冒、滴、漏,得3分。5.2.10 农宅采用节水器具,评价总分值为 8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1 1 采用节水器具的比例不低于 50%,得 4 分;2

26、 采用节水器具的比例不低于 80%,得 6 分;3 全部采用节水器具,得 8 分。5.2.11 农宅内合理地采用污废水处理措施,评价分值为 9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农宅内污废水有组织收集,得 3 分;2 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采取预处理措施,得 3 分;3 处理后的水因地制宜回用或达标排放,得 3 分。5.2.12 农宅内具有雨水集中收集和排放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有雨水收集设施,且正常使用,得 3 分;2 有雨水集中排放设施,且排放通畅,得 3 分。12 6 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6.1 控制项控制项 6.1.1 村庄

27、所在的乡镇应制定各种能源资源节约方案及综合利用规划。6.1.2 污废水处理对空气、土壤、水体等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排放应先接入化粪池。6.1.3 不应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6.2 评分项评分项 能源规划与清洁利用能源规划与清洁利用 6.2.1 采用能源清洁利用技术满足农宅生活热水需求,评价总分值为 12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 30%(含)50%村庄住户采用能源清洁利用技术的,得 8 分;2 50%(含)80%村庄住户采用能源清洁利用技术的,得 10 分;3 80%及以上村庄住户采用能源清洁利用技术的,得 12 分。6.2.2 采用能源清洁利用技术满足农宅供暖需求,评价总分

28、值为 18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 30%(含)50%村庄住户采用能源清洁利用技术的,得 10 分;2 50%(含)80%村庄住户采用能源清洁利用技术的,得 15 分;3 80%及以上村庄住户采用能源清洁利用技术的,得 18 分。6.2.3 采用能源清洁利用技术满足农宅炊事需求,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 30%(含)50%村庄住户采用清洁能源炊事的,得 5 分;2 50%(含)80%村庄住户采用清洁能源炊事的,得 8 分;3 80%及以上村庄住户采用清洁能源进行炊事的,得 10 分。6.2.4 采用太阳能光伏、风力发电等清洁电力满足农宅日常生活用电需求,评价总分值为 9分

29、,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 30%(含)50%村庄住户采用清洁电力的,得 3 分;13 2 50%(含)80%村庄住户采用清洁电力的,得 6 分;3 80%及以上村庄住户采用清洁电力的,得 9 分。资源节约与利用资源节约与利用 6.2.5 用水器具增设计量设施,评价总分值为 1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村庄企业和住宅用水分开用装表计量,得 2 分;2 农用机井装表计量率达 100%,得 2 分;3 农宅生活用水计量率不低于 90%,得 2 分;4 公共设施节水器具普及率达 100%,得 2 分;5 根据不同用水量实施阶梯水价或保障最低限量供应等措施的,得 2 分。6.2.6 村庄排水

30、系统采用分流制。生活污水处理农户覆盖率不低于 70,评价总分值为 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采用清污分流,得 5 分;2 采用雨污分流,得 5 分。6.2.7 非饮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评价分值为 5 分。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保护 6.2.8对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果树剪枝、农田薄膜、建筑垃圾等进行回收处置和综合利用,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 对其中的1项或2项进行回收处置和综合利用,得5分;2 对其中的3项或4项进行回收处置和综合利用,得8分;3 以上全部进行回收处置和综合利用,得 10 分。6.2.9 村庄内的垃圾站(间、箱等)保持整洁、定期

31、冲洗和清运等,评价总分值为 6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14 1 垃圾站(间)、垃圾箱周围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溢流、无蝇蛆,得1分;2 垃圾站(间)、垃圾箱每季度至少冲洗1次,得1分;3 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达到100%,得2分;4 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垃圾箱便于分类投放和分类清运,得2分。6.2.10 村庄内公共服务设施室内空气中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规定,评价分值为 5 分。6.2.11 村庄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的规定,评价分值为5 分。15 7 管理与保障机制管理与保障机制 7.1 控制项控制项 7.1.1 村庄应制

32、定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制度和防灾、减灾、防疫等应急预案。7.1.2 村庄应制定秸秆与生活垃圾禁烧的管理规定。7.1.3 村庄农药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 的规定。7.2 评分项评分项 7.2.1 开展村民满意率调查,评价总分值为 5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村民对居住环境的满意率高于 80%,得 15 分;高于 90%,得 20 分;2 村民对公共服务设施的满意率高于 80%,得 10 分;高于 90%,得 15 分;3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满意率高于 80%,得 10 分;高于 90%,得 15 分。7.2.2 建

33、立并实施公共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养护、基础设施维护等管护机制,配备与村级人口相适应的管护人员,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 2,评价总分值为 3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1 制定其中 1 项管护机制并配备相应管护人员,得 20 分;2 制定其中 2 项及以上管护机制并配备相应管护人员,得 30 分。7.2.3 制定村规民约,设置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1 制定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村规民约,得 10 分;2 建立宣传绿色村庄机制,得 10 分。16 8 提高与创新提高与创新 8.0.1 村庄具有绿色产业及循环经济产业发展引导策略,评价分值为 2 分

34、。8.0.2 农宅居住建筑以户为单位设置能源资源利用计量装置或能源监管系统,评价分值为 2分。8.0.3 超过 20%的农宅采用装配式建造,评价分值为 2 分。8.0.4 超过 10%的农宅符合现行地方标准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11/T 1665 的规定,评价分值为 2 分。8.0.5 村庄内有按绿色建筑设计的公共服务设施,并符合现行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 的有关要求,评价分值为 2 分。17 本标准用词说明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35、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18 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 3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5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6 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 19379 7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GB/T 37

36、066 8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9 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 10 农村低压安全用电规程DL 493 11 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HJ 556 12 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 536 13 农村公厕、户厕建设基本要求DB11/T 597 14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DB11/689 15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 16 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11/T 1665 19 北京市地方标准 绿色村庄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of green village 条文说明条文说明 2022 北京北京 20 1 总总 则则

37、 1.0.1 村庄建设与农民的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是十九大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印发的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中提出了“到 2020 年,累计创建 1000 个首都绿色村庄,到 2022 年,预计累计创建 1100 个首都绿色村庄”。因此,为指导北京市绿色村庄建设,提升村庄规划设计、建设质量、居住环境品质和绿色性能等水平,亟需结合北京市农村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技术条件、资源状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以及人文风俗等综合因素,建立一套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符合北京市农村实际情况的绿色村庄

38、评价体系,实现节能低碳、绿色环保,促进北京市村庄建设的可持续发展。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整体绿色村庄评价,可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好发展基础与条件的村庄,一般以新建村庄、原址翻建或整村改建后的村庄为主。村庄内存在违章建筑时不允许参评。1.0.3 对北京市绿色村庄的评价,应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技术及民族与文化等条件和特点,注重地区差异性的影响,因地制宜地运用本标准对村庄规划与设施、绿色农宅、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管理与保障机制、提高与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21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为保证本评价标准的实操性及落地性,结合北京市

39、村庄现状和评价工作的开展,以行政村为主。行政村可能包括若干个自然村,也可能一个大的自然村分为若干个行政村。评价方法主要以审阅绿色村庄建设过程中涉及标准后面专项条文中的相关资料,也可借助现场核查、现场测试等手段来进行。3.1.2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申请评价方应对绿色村庄规划、建设及运营等各个方面进行控制,综合考虑安全、舒适、绿色、经济、美观等因素,选择合理的规划布局、营造健康舒适的环境、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采用绿色技术及设备设施等设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的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且对所提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3.1.3 本条对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绿色村庄评价

40、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和文件资料,出具评价报告并在报告中确定等级。3.2 评价与等级划分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本标准中村庄规划与设施、绿色农宅、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管理与保障机制 4类指标均设有控制项和评分项。控制项为绿色村庄的必备条件,评分项为划分绿色村庄等级的可选条件,为鼓励绿色村庄在装配式建造、超低能耗农宅建造、能源监管平台应用、绿色建筑设计、绿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创新,设置了加分项。此外农宅包括庭院和农房,通常具备居住用房、农副业服务性用房和绿化区域。居住用房指卧室、起居室(家庭共同活动的房间)、厨房和卫生间等用房;农副业服务性用房指农机具、农副产品

41、存储仓库等;绿化区域包括树木、花草、蔬菜种植等。3.2.2 评分项的评价,依据评价条文的规定确定得分或不得分,得分时根据需要对具体评分子项确定得分值,或根据具体达标程度确定得分值。3.2.3 绿色农宅、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指标涉及到对村庄每个农户的情况了解,考虑到不同村庄的规模,为增加可操作性,评价采用了随机抽样方法。按照村庄规模进行不同比例抽查,抽查的户数根据实际经验和工作量可落实性来确定,规定了村庄常住人口为 600 人及以上的,抽查户数为 20 户;村庄常住人口为 600 人以下的,抽查户数为 10 户。3.2.4 涉及农宅时,以整体农宅的抽查结果来评价。3.2.5 结合目前北京市村庄

42、的实际情况,4 类指标权重的确定通过专家打分法综合给出。各类评分项中若含有不参评项,按下式进行计算:22 (1)式中 Qi指对于某类指标有不参评项的,涉及各参评项评价得分折算后的总分值;指某类指标中参评项评价后所得总分值;指某类指标中不参评项的总分。3.2.6 在满足全部控制项的前提下,绿色村庄按总得分确定等级。本标准规定满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标准时,总得分不应低于 70 分、80 分、90 分且每类指标评分项得分不低于40 分。评价得分及最终评价结果可按表 1 记录。表 1 绿色村庄评价得分与结果汇总 项目名称 申请评价方 评价指标 村庄规划与设施 绿色农宅 资源节约利用与环境保护 管理

43、与保障机制 控制项 评定结果 满足 满足 满足 满足 备注 评分项 权重 w 参评项总分 实际得分 得分 Q 加分项(提高与创新)得分 Q 备注 总得分 Q 绿色村庄等级 基础级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评级结果说明 评价机构 评价时间 23 4 村庄规划与设施村庄规划与设施 4.1 控制项控制项 4.1.1 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2035 年)提出的“两线三区”市域空间分区管控要求,按照集中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生态控制区对村庄地区进行控制引导,对于整体搬迁村庄应以地质灾害评估、洪水评估、水土保持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估为依据,进行科学选址。村庄规划应符合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

44、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 号)和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 的规定等。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范围、现状分析、规划定位、各类用地和规划要求,具体包括:住宅、道路、停车、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网络、垃圾收集、园林绿化、村委会、卫生室等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基本农田、现状耕地、林地、古树名木、地表水体、地下水等自然资源,地上地下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村落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以及防灾减灾、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实施计划等内容。根据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DB11/T 1454 的规定,村庄非建设用地包括村庄的水域、农林用地

45、及其他非建设用地。村庄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气系统、环卫系统、公共交通路网系统、通信系统(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网络系统等基础设施规划应符合村镇总体规划要求。本条的评价方法:审阅相关资料或现场核查。4.1.2 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项目区位图、场地地形图、勘察报告、环评报告、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4.1.3 村庄要严格按照在村庄规划中明确安排的要素保护范围、控

46、制范围、协调范围等进行控制。村内具有历史风貌价值的传统建筑、民居以及古树、古井、古道、古桥等历史环境格局要素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做到优秀历史建筑不拆房、不劈山、不填河塘、不砍树、不刻意取直道路街道,并保护良好。本条的评价方法:审阅相关资料,并现场核查。4.1.4 公共服务设施在运行过程中,依据功能分为对外服务、内部办公、辅助性功能等,在使用过程中,对村民及游客开放,提高使用效率,降低重复投资。本条的评价方法:现场核查。24 4.1.5 为了方便农民取水与用水,并确保水质制定此条。此外,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第 3.1.3 及 3.3.21 强制性条款,中水、回用雨水等

47、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在非饮用水管道上安装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本条的评价方法为:审阅相关文件。4.2 评分项评分项 土地利用与选址土地利用与选址 4.2.1 参考北京市新农村建设村庄绿化导则(试行)。应着重提高运用当地植被在村口及“四旁四地”(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宜林荒山荒地、地质低效林地、坡耕地、抛荒地)进行绿化。村口应通过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滨水区域可设置为公共活动区域及乡村绿道系统。滨水绿化景观以亲水型植物为特色,营造自然式滨水植物景观。村庄宅旁空间以小尺度绿化景观为宜,充分利用空闲地和不宜建设地段,做到见缝插绿。充分

48、利用现状乔木、水系池塘等形成良好的景观效果,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应考虑设置人行步道及休憩设施,为村民交流、休闲提供场所。可通过在房前屋后以及庭院内部栽种花果树木,对围墙进行美化。道路两侧绿化以自然设计手法为主,绿化配置错落有致,种植灌木植物、草本植物等为主,避免城市化的绿化种植模式和条纹色块形式。当地植被选种生态配植,保留村庄内原有绿植(珍稀树种、重要景观树木、有历史价值的植物等)。本条规定的村庄绿地率是指村庄内各类绿地占地面积的总和占村庄整体用地面积的比率。根据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村庄道路和坑塘河道两旁的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宅旁(宅间)绿化面积

49、计算,起止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 1.5 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镇(乡)村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绿地率的计算方法参考现行行业标准镇(乡)村绿地分类标准CJJ/T168 的规定。(2)式中:g绿地率();Avg1村庄公园绿地面积(m2);Avg2村庄环境美化绿地面积(m2);25 Av村庄建设用地面积(m2)。本条的评价方法:结合规划图纸或台账现场核查。4.2.2 要体现村庄特有

50、民居风貌、农业景观、乡土文化,以多样统一为美,避免乡村建设“千村一面”。本条的评价方法:审阅规划资料或现场核查。4.2.3 各款说明如下:1 易形成风灾地区的农村新型社区选址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并在迎风方向的边缘种植密集型的防护林带。易形成风灾地区的房屋建设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宜成组成片布置;(2)因用地限制造成的迎风地段宜布置刚度大的建筑物,体型力求简洁规整,建筑物的长边在满足日照需求的前提下宜同风向平行布置。2 村庄道路设置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以提高其交通、消防、生活等方面便捷性;若受地形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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