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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099413 上传时间:2024-05-15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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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精选-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第三条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提供工程化

2、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

3、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第五条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以下分别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工程中心进行管理。省科技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布局,明确优先发展领域、编制下达工程中心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有关厅局或部门、市(

4、州、地)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第二章 立项与实施第六条 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符合贵州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二)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省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产学研合作及工程技术科技成果的转化背景和成功经验。(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人员,工程设计人员及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工人。(四)具有开

5、展工程技术试验的条件和相对集中的固定场地,具有相关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设备。组建完成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五)有较合理的科研资产,有筹措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提供匹配资金和必要的保障措施。(六)已初步形成良好的发展体制、机制,拥有市场意识和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务实、科学化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和精干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确定的重点领域,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批准下达工程中心立项计划。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申报与立项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认真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

6、书,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二)省科技厅按照全省工程中心的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三)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意见组织编写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五)省科技厅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年度工程中心建设项目,下达立项计划,与申报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并按计划任务书下拔经费。(六)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按照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第九条 对产学研基础较好并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共同筹建的工程中心、由各主管部门和行业先期组织培育并

7、已取得成效的待建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予以优先支持。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经费采取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集资等渠道解决,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共同出资,按照股份制形式或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工程中心。第十一条 省科技经费一次核定,并按照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纳入年度计划。省科技厅下拨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工程中心的科技条件和创新能力建设等,必要的新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解决。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先期投入,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省

8、科技厅将撤销立项并停拨剩余经费;对已发生的支出经费,酌情收回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财政拨款,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并接受审计监督。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限一般为三年。依托单位根据与省科技厅签订的计划任务书,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应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自主经营和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在国家相关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面向

9、社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的经济收益,用于自身的事业发展。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人选由依托单位确定,报省科技厅批准。工程中心主任一般要求由在本行业或领域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成立由技术骨干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负责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工作,工程技术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工程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技术工人。流动人员由项

10、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成果来黔进行转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注重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或留学回国、进修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邀请国内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或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进行研究与开发。第二十二条 作为独立法人的工程中心,可视同为省级科研机构直接向省科技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以优先支持。对于具有较好

11、产学研合作基础、能够进入省级以上高新区、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示范园区的,给予优先支持。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仪器、设备及成套试验装备应纳入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工程中心可优先、优惠使用全省平台入网仪器设备。第五章 验收与考评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将中心建设进展情况向省科技厅提出年度工作报告,省科技厅将组织技术、管理、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建设中的工程中心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对未按计划任务书约定执行的,责成限期整改并停拨经费,在限期内整改无效的,将撤消立项并收回已拨经费及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建设任

12、务后,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照要求编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资料(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命名并授牌。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照计划任务书的组建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工程中心建设期间,如对原计划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先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撤销其立项,并收回所拨经费和调出用项目资金购买的相关仪器设备,对信誉不良的依托单位,暂不受理其申报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将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工程中心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一次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工程中心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对已建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厅将给予持续支持或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上给予倾斜,符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要求的,将列入培育计划,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责成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科技厅。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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