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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胶合板及木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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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品文档 胶合板、木方购销合同 甲方(买受方):公司 乙方(出售方):重庆沂洪庄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负责施工的 工程的胶合板、木方供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地点: 。 第二条 工程慨况: 。 第三条 货物详情。 1、材料品种、规格及综合单价详附表,甲乙双方均盖公章。 2、表中所列数量为暂定量,计量规则:按甲方实际签收数量为准。 3、表中所列单价为乙方供应至甲方上列工程地点的到岸单价(已含运输费)。供应过程中,若遇市场价格发生涨、跌,按下列第 (4) 项调价: (1)重新定价,以甲、乙双方指定的价格确认人签字且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价格确认书”为准。 (2)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调价函,甲方于收到调价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同意调价的,加盖甲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该调价函即生效。 (3)以重庆市建设工程管理总站发布的第一次供货与最后一次供货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区为依据,计算平均每月涨浮率,按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进行综合单价调整。 (4)本合同为固定单价,价格不予调整。 4、表中所列规格如有添加,甲方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绝供货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其综合单价甲、乙双方按附表中类似规格确定单价。 第四条 乙方出售货物需满足的标准。 1、甲方规格要求及相关国家规范标准。 2、其他: 无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规范被废止或者修改的,必须适用于被废止或者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 第五条 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本合同指定 ”工程完工或者甲方通知乙方停止供货之日止。 第六条 货物计划。 1、甲方按计划表中进货到工地时间前 7 天以书面或者手机信息或者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货物需用计划。 2、甲方需更改供应计划的,应当提前8小时以前述方式通知乙方。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计划(含更改后的计划)的进货到工地时间进行供货。 第七条 货物交付。 1、交货地点:本合同第一条确定的工程地点。 2、甲方应当为乙方交付货物提供足够、适当的场地,并指定现场收货人签收,对货物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 3、塔吊、钢管、扣件、木枋由甲方免费提供,卸货人工费由甲方负责。 4、其他约定: 无 。 第八条 验收。 1、数量验收。 (1)甲方材料部门汪刚、阳树山负责组织项目部相关部门按实收货。 (2)甲方若发现货物数量短缺,乙方必须2天内补齐货物,超出2天且影响甲方工期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质量验收。 (1)规格检验不合格,乙方必须换合格产品2天内发货到工地,超出2天且影响甲方工期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材料厚度检验不合格,甲方要求更换合格产品的,2天内发货到工地,超出2天且影响甲方工期的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其他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甲方验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九条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乙方货物的所有权自甲方签收后转移给甲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十条 结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应当于每月25日前与甲方结算,完清上月期间所供货物的财务结算手续。乙方办理结算时,必须附甲方签收的送货单,否则无权要求办理结算。 2、货款支付办法按下述第 (3) 种方式进行: (1)按月结全款支付。即;乙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的供应货款,按上述约定完清财务结算手续后,于次月 / 日内全额支付。 (2)乙方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期间的供应货款,按上述约定完清财务结算手续后,于结算后的第二个月 15日内支付该次结算款的50 %,以此类推。甲方安装工程完工后,30天内,支付全部结算款的30 %给乙方。甲方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支付全部结算款的15 %给乙方。剩余所有 5 %作为质量保修金,两年到期后15天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3)其他约定: 乙方每批货从货到之日起,垫资四个月按批次货款金额90%进行支付,剩余10%作为货物质量保证金,在分幢主体结构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 3、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若未满足,则付款期限顺延至下列前提条件均成就后 30 个工作日内: (1)双方结算时已各自完清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2)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及完税证明; (3)乙方已向甲方提交货物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4)如果乙方开具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向甲方提交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务清单》(需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付款方式为下列 (1) 项: (1)转帐支票; (2)网银; (3)银行承兑汇票(甲方不承担帖现息); (4)国内信用证。 5、收、付款双方单位必须与本合同甲方、乙方单位一致,若不一致,不予办理财务结算及款项支付事宜。 6、甲方支付乙方的款项,如果甲乙双方对其性质的理解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释(例如款项性质、付款目的、款项所针对的经济关系及标的等)。 第十一条 发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发票: (1)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信息准确、可供甲方用于认证。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项发票 。 (3)发票提交时间:与本合同约定支付时间同步。 (4)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必须与结算金额一致。 (5)税率执行标准:17% 。 (6)是否要求可供甲方用于抵扣: 是 。 (7)备注栏要求: 注明工程名称全称 。 (8)其他要求: 无 。 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不及时、票面信息有误、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或者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例如导致甲方无法及时实现发票认证、税款抵扣),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全部款项,直至乙方依法重新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合约的发票,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才可恢复付款。 3、如果本合同约定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甲乙双方协商变更本合同且变更内容涉及合同标的物、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的,应当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第十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甲方确保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且不存在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安全隐患,否则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供货,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施工现场存在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安全隐患,乙方有权待该安全隐患解除后继续供货。 2、货物运到施工现场后,未经双方验收就卸货,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货物的质量责任及其他后果。 3、甲方应当于签收后至少 2 小时内出据收货依据给乙方。 4、乙方承诺供应的8层胶合板必须翻用 8 次,9层胶合板必须翻用 10 次必须翻用 次,柱使用的胶合板必须翻用 25 次,如末达到此要求的,乙方必须在2天内无条件不计价更换新的胶合板。如乙方拒绝更换或延迟更换,甲方有权自行更换并从后续支付货款中扣除。 5、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6、乙方生产、供应的货物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将出厂材质试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提交给甲方。拒不提交的,视为该批次货物质量不合格。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有疑问的,乙方应当立即解答。 7、甲方未按约付款,应按银行当期货款利率的两倍向乙方支付利息。 8、甲方按约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所造成的窝、停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以及相关设备租赁费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9、货物运输应当符合环保及安全要求,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由乙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10、乙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必须服从甲方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和要求卸车。乙方应当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保乙方进场车辆及人员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否则由此造成甲、乙双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执行下列第(1) 项: (1)无; (2)以另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3)其他约定: 无 。 第十四条 双方指定人员及权限。 双方分别指定下列人员,作为唯一有权代表各自一方行使相应权限的人员: 1、价格确认人,权限仅限于确认单价。 (1)甲方 ,电话: 。 (2)乙方: ,电话: 。 2、结算办理人,权限仅限于办理结算。 (1)甲方: ,电话: 。 (2)乙方: ,电话: 。 3、甲方现场收货人: ,电话: 。权限仅限于清点货物数量、查收货物质量证明(保证)书。 4、甲方月度数量核对人 ,电话: 。权限仅限于月度供应量的核签。 5、上列人员超出权限的行为或超出权限签署的文件无效,同时,上列人员无权将其权限转授他人行使。 6、若相关人员或人员权限嗣后发生变更,仅以加盖甲方、乙方各自公章的书面变更文书为有效变更文书;作出变更的一方应当将该书面变更文书提交给对方,自对方收到之时起该项变更对对方产生约束力。 7、甲方结算办理人签署的结算凭据与甲方现场收货人、价格确认人、月度数量核对人签署的凭据不一致的,以计算所得总金额较小的为准;甲方现场收货人与月度数量核对人签署的凭据不一致的,以计算所得数量较少的为准。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均为含税价。 2、乙方指定接收甲方计划或其他通知的相应联系号码为: 传真: 电话: 乙方确保上列号码的真实性,并保证上列号码随时都可接收甲方信息。只要甲方按上列号码发出计划或通知,即视为乙方自甲方发出之时已收到该计划或通知(无论乙方是否实际收到,但因通讯服务商原因导致无法收到的除外)。 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或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的,必须是加盖甲、乙双方公章或者与本合同一致印章的书面文件才为有效文件。 4、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提交加盖乙方公章的有效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相关资证货物等)。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签署合同的人员的权限仅限于签署本合同,超越此权限的行为或超越此权限签署的文件无效。 6、甲乙双方对各自签章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专用信息。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与签章处信息不一致的,签章处的信息不作为双方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7、本合同各项条款均是经充分协商、谈判后达成,是各方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责任的完全理解以及对市场环境的充分调查、评估后达成的合意,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是各方自由、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8、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无 。 【以下为签章(字),无正文,如果出现正文,该正文内容无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纳税人种类: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种类: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责任人: -可编辑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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