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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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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新政办发〔2011〕126号)、国家工信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的通知精神,健全我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小企业集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小企业创业提供孵育空间和服务的场所。创业基地应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提供人才、法律、市场、融资、政策、技术、管理、信息、政务代理等创业辅导服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业示范基地),是指从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中产生,并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培育小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二条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创业基地(含创业示范基地,下同)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经信委负责创业基地的初审推荐工作,并指导本地区创业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创业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创业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地,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 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有基地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 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占80%(含)以上; (四) 基地能够为创业小企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且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五) 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六) 楼宇型基地入驻(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基地内)小企业不少于2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小企业不少于15户,综合型基地入驻小企业不少于20户; (七) 基地内入驻小企业数量比重不低于80%。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必须符合第四条创业基地的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 2、连续两年入驻基地的小企业或创业人员创业成功率在70%以上;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30家,具有连续流动孵化能力; 3、创业服务队伍服务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且有引进自治区级优秀服务机构(平台)进驻; 4、能在公共关系、政务代理、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财务融资、法律支持、技术支撑、信息查询、市场开拓等方面提供多方位服务; 5、建设有完善的网络信息系统,能按时进行基地企业数据统计及运行情况分析,并定期公布和上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六条 南疆三地州(喀什、和田、克州)推荐的创业基地,上述第四条、第五条中入住企业户数、厂房、场地面积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与程序 第七条  申报创业基地(含示范基地下同)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小企业创业基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基地基本情况介绍,人员与组织机构、厂房场地、基地发展投资等情况;基地内小企业入驻、孵化、毕业、倒闭的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发展思路或规划等相关资料等); (二) 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三)基地运营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 基地入驻企业名录(见附件2)、创业毕业企业名录(见附件3)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年度,最少两年); (五)基地规划布局图和建设实施方案(复印件);  (六)基地提供服务及经营情况,包括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咨询和后勤等服务及厂房租金优惠情况等;  (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基地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八)对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基地、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大学科技园等相关具备孵化、创业辅助功能的相关场所和机构,申报单位能够提供国家或自治区出具的证明或核准文件的,优先认定为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4)。 第八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按照属地化原则,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运营情况、服务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见附件5),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请材料,报自治区经信委。 第九条  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的进行现场考察)。评审结果在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评审合格并公示的创业基地,自治区经信委审核认定,颁发“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或“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牌匾,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评审工作于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二条  各地经信委和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做好对基地内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监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经信委对创业基地(含示范基地,下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地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6)报当地经信委,经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经信委组织专家对创业基地进行测评,并根据创业基地运营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复核结果。对经复核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所涉及的政府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创业基地及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经信委备案。 第十五条  加大对自治区创业基地的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经信委对业绩突出且效果良好、入驻企业满意率较高的创业基地,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上,优先给予支持。各地州(市)经信委将创业基地工作纳入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计划,鼓励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经信委要对国家及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创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定期将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报送自治区经信委。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信委负责对国家及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申请表 2、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名单 3、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毕业企业名单 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5、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推荐表 6、新疆自治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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