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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监理标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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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建设监理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皖建监招L1-JL2016224 招标人:灵璧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4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 - 1.总则 - 8 - 2.招标文件 - 10 - 3.投标文件 - 11 - 4.投标 - 14 - 5.开标 - 14 - 6.评标 - 15 - 7.合同授予 - 16 -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16 - 9.纪律和监督 - 17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9 - 11、电子招标投标 - 19 -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 20 -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 20 -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 21 - 附件四 开标记录表 - 22 -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 23 - 附件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 23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4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24 - 1.评标方法 - 27 - 2.评审标准 - 27 - 3.评标程序 - 28 - 4.特殊情况的处置 - 30 -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 31 -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 - 31 - 附件三:评标结果公示(格式) - 32 - 第四章 合同文件 - 33 - 1.通用合同条款 - 35 - 2.专用合同条款 - 39 - 3.附件 - 42 - 第五章 投标报价表及附件 - 44 - 5.1 投标报价说明 - 44 - 5.2 投标报价汇总表 - 45 - 5.3 投标报价附表 - 45 - 5.3.1 监理人员费用报价表及单价分析表 - 45 - 5.3.2 检测试验费报价表 - 46 - 5.3.3 其它费用报价表 - 46 - 第六章 图纸 - 47 - 第七章 技术文件 - 49 - 1. 工程概况 - 49 - 2. 施工总进度 - 49 - 3. 工程监理主要内容 - 49 -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51 - 一、投标函 - 54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55 - 三、授权委托书 - 55 - 四. 投标保证金 - 56 - 五. 投标报价表及附件 - 56 - 六. 技术文件 - 57 - 七. 项目管理机构表 59 7.1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59 7.2 主要人员简历表 - 60 - 八. 资格审查资料 - 61 - 8.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61 - 8.2 近3年财务状况表 - 62 - 8.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63 - 8.4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 64 - 8.5 资格审查自审表 - 65 - 九. 原件的复印件 - 66 - 十. 其它材料 - 66 -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灵璧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 建设监理标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灵璧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已由 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灵璧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为政府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建设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地点:灵璧县境内; 2.2 建设内容及规模:灵璧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共11处工程,分别为5处新建工程(包含3所农村学校供水工程)和6处管网延伸工程,涉及8个乡镇,12个行政村83个自然村。新增解决农村居民总人口42395人(11个贫困村人,人口38865人;1个非贫困村人口3530人,贫困人口211人),其中解决贫困户1489户,贫困人口4276人;学校师生8500人。工程总投资2281.41万元。 2.3 计划工期: 4个月。 2.4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工程建设所有监理内容。 2.5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1个监理标段(合同编号:LBNY-2016-JL),工程共分为1个施工标段、2个管材管件采购标和1个机电及自动化设备采购及安装标。 2.6 本招标项目工程质量为 合格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1)独立法人资格;(2)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信誉,信用等级(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有关规定,下同)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4)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的建设监理能力;(5)具有类似项目业绩(2014年至今完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或节水灌溉工程监理业绩);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2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1)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2)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已完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或节水灌溉工程总监业绩)(3)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3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拟任总监必须出席开标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6月21日至 2016年7月1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4: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 4.2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4.3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 4.4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4.5 招标文件价格:人民币50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支付方式:电汇、转账或网上支付(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进行支付)。 汇入账号和账户: 开户名称: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灵璧支行 银行帐号(标书费): 2510401021000106085011732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7月11日15时 30 分。 5.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南环路与西环路交叉口东侧50米)。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灵璧县招标采购网上发布。 7.重要说明: 7.1 本项目只接受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中已审核通过成员报名,未审核通过投标人请及时办理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报名手续(办理网址,联系电话:0557-6155276,联系人:卓工),因未及时办理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 7.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灵璧县招标采购网上发布。投标人成功办理信用信息平台手续后,必须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完成网上报名,否则逾期系统自动关闭,报名不成功。   7.3报名成功后,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含澄清和补充说明),标书费用采用电汇、转账或网上支付(每标段招标文件费用支付账号对应每标段相应账号,汇错账号或逾期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7.4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会议时需提供网上报名成功的回执单并加盖公章,否则将拒收投标文件。     7.5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及拟派总监必须准时出席,否则拒收其投标文件。 7.6 所有投标人均需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的到帐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1个工作日下午5时。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入到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公布的指定帐号。未从基本账户汇出、逾期或汇错账号,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投标保证金账号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灵璧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灵璧县水利局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55号 联系人:马雷 罗魁 联系人:柏瑞 张莹莹 电话:0557-6081976 电话:0551-6577111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灵璧县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灵璧县水利局 联系人:马雷 罗魁 电 话:0557-6081976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55号(红枫路与金桂路交口东南角省水科院研发楼六楼) 联系人:柏瑞 张莹莹 电 话:0551-65771113 1.1.4 项目名称 灵璧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监理标 1.1.5 建设地点 灵璧县 1.1.6 现场管理机构 / 1.1.7 设计人 宿州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 1.2.1 资金来源 中央、省级扶贫专项补助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结余资金及专项建设基金等地方配套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计划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灵璧县2016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所有建设监理内容 1.3.2 计划工期与监理服务期 计划施工工期:4个月; 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 7 月 15 日,具体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 2016 年 11 月 15 日。 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至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止。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条件: 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含)以上资质;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2、信誉要求:信用等级(依据安徽省水利厅有关规定,下同)达到BBB级及以上等级。 3、财务要求:良好的财务状况。 4、业绩要求:具有类似项目业绩(2014年至今完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或节水灌溉工程监理业绩)。 5、总监资格:派驻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类似项目业绩(已完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或节水灌溉工程总监业绩);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5.其他要求: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的建设监理能力。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6天前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 7 月 11 日 15 时30分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偏离处理方法: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并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16天前 2.2.3 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方式 本工程的招标澄清、修改、异议答复等将通过灵璧县招标采购网发布,投标人应当及时查看网站有无相关内容。所有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 2.3.2 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方式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期后 56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额:捌仟元(8000元) 2、须从投标企业单位基本账户转入招标公告指定账户、账号。 3、支付方式:转账、电汇、企业网银 4、汇入账号和账户: 开户名称: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灵璧支行 银行帐号(保证金):2510401021000106085011731 电话:0557-6155273 所有投标人均需足额提交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的到帐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1个工作日下午5时。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必须从投标人基本帐户汇入到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公布的指定帐号。未从基本账户汇出、逾期或汇错账号,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拒绝其投标文件。拒收交到银行现金的交款单。投标保证金缴纳后不需要到灵璧县招标采购中心开收据。 注: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5日内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回,其他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日内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回。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 年( 2012 年~ 2014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4年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3 年( 2013年8月~ 2016 年7月)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的正文每一页(不含封面、封底、目录及隔页纸)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名且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印签章代替。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时,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的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印件。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 4份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应采用A4纸张规格(附图、附表除外)装订,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投标文件 (合同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拆封 投标人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地址: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灵璧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和拟投入的总监(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须同时参加开标会,否则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护照,其他单位出具证明无效。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护照参加开标会议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供复核(以下同)。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2名投标人代表 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的逆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专家 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照有关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 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的10%。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业绩 企业业绩:2014年至今完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或节水灌溉工程监理业绩 总监业绩:已完成的农村供水工程或节水灌溉工程总监业绩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份数:1,与投标文件正本包装在一起; 格式:EXEL格式,U盘存储。 10.3 业绩与经历及反馈意见核实 / 10.4 原件 投标人将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 “ 九、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的原件携带至开标现场备查。 10.5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 4份 10.6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高于明标价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明标价:400000元 10.7 总监的陈述与答辩 不要求。 10.8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构成合同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同一文件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负责解释。 10.9 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确认 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投标函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小写数字与大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其他内容不一致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为准。 10.10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果将同时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灵璧县招标采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10.11 广域网考勤 否 11 电子招标投标 不要求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建设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总监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其参加本次投标(已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代建人; (3)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 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 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 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 被责令停业的; (8)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受到行政处罚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登陆会员系统,网上提出澄清问题。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3款规定的方式发布。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中标后不容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文件 (5) 投标报价表及附件 (6) 图纸 (7) 技术文件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6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要求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前附表第2.2.3款规定的方式发布。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将以澄清公告的形式发布。 2.2.3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前附表第2.3.2款规定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委托授权书;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 投标保证金; (5) 投标报价表及附件; (6) 技术文件; (7) 项目管理机构; (8) 资格审查资料; (9) 原件的复印件; (10) 其它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人的建设监理的全部费用,是中标人完成本项目自本合同生效至竣工验收移交期限内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及利润和税金等所有费用。 3.2.2本项目涉及所有资金往来的币种为人民币。 3.2.3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 3.2.4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3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用签名章、印签章代替,下同);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 正本”或“ 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 ( 图表页可例外) ,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有关人员参加开标会的要求见投标人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2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评标办法中规定设有权重的,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抽取权重,并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及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其它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文件及附件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且在投标有效期,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情形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 下列情形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 (2)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2.2 下列情形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 投标人拟在担任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总监、副总监、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下同)等不是本单位人员; (3) 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4) 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5) 中标后,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总监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有2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条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总监的聘任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一年以上;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人事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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