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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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书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技术条款
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 招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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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书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技术条款
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
第六部分 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 招标书
********有限公司对××××××室外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1. 招标内容:××××××室外市政工程
2. 开竣工时间:
计划开工时间:2009年8月12日
计划竣工时间:2009年9月11日
3. 投标截止日期:暂定于2004年 3 月10 日上午9时,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投标地点:********有限公司会议室
4. 开标日期:暂定于2009年 8 月10 日上午9时,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
招标单位:********有限公司
地 址:×××××××××××
法定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12345678
投标人应保证附件中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004年2月24日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一条 工程基本情况:
1.1 工程名称:XXXXXX室外市政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性质:市政(道路、雨水、污水、燃气)。
1.4 资金来源:自筹。
1.5 投资批准单位及批文号:北京市计委,京计投资字[2001]1626号
1.6 规划部门批准文号:2003规建市政字0964号、0965号、0967号、0968号、1793号。
1.7 拆迁及“三通一平”情况:已基本完成。
1.8 现场交通条件:良好。
1.9 质量标准:合格。
1.10 开竣工时间:计划于2004年3月12 日开工,2004年5月11日竣工。计划总工期 61 日历天。
1.11 招标范围:
(一) 道路工程:
××××一号路: -0+020.54~0+277(2003J009-CD01V01)
××××三号路: 0+000~0+331(2003J009-CD01V02)
(二) 雨污水工程:
××××一号路雨污水:图纸内容(2003J009-CP01V01P)
××××三号路雨污水:图纸内容(2003J009-CP01V03P)
(三)天然气工程:图纸内容(设1100603A)
第二条 项目法人
法定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12345678
第三条 投标单位的资格
3.1 要求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单位资格为: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
第四条 投标费用
4.1 投标单位应自行承担其投标书准备和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业主、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招标文件
5.1 招标文件的组成
5.1.1 招标书
5.1.2 投标人须知
5.1.3 技术条款
5.1.4 投标书(格式)
5.1.5 合同条款
5.1.6 评标办法
5.1.7 附件(附表及图纸)
投标单位应当认真阅读和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和图纸,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单位承担。
5.2 凡是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均应当对招标文件保密。
第六条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6.1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单位如要求业主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址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业主。凡要求澄清的问题,业主均将予以答复。
6.1.1 业主答复的副本将交给所有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该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
6.2.1 业主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6.2.2 该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单位应以书面方式尽快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6.3 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条款中涉及本招标文件的条款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答疑文件)相一致。
第七条 招标原则
7.1 招标原则
7.1.1 本工程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得到北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7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7.1.2 本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遵照京政办发(1987)15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89)京建法字第220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京建法(1998)3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
7.2 招标方式及内容
本工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7.2.1 招标具体内容:以1.11所表述的全部工程量为准。
7.3 转让与分包
7.3.1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7.3.2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业主和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他人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7.3.3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业主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投标报价
8.1 投标报价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文件为依据,投标人不得对其中的实体性消耗标准进行任何调整。
8.2 报价总金额中应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按照图纸做出的预算价格,一部分为风险费,
8.2.1按照图纸做出的预算价格应为投标方在考察现场实际情况后,根据自单位施工水平及施工组织设计为依据编制的。
8.2.2风险费应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经招标人确认后,列入合同价,结算时不得调整。
8.2.3风险费范围:风险费的内容包括投标单位为优质安全按期完成本招标工程所发生的投标价以外的全部费用。
8.2.4风险费应考虑不断路施工所采取的措施,还应考虑图纸上设计不明确的部分(如树根处理、路面开凿破除、淤泥处理、地面多余土方挖运、局部回填、沟渠的导流、交通导改、基础处理、障碍物清除、雨污水勾头和带介质勾头、现状管线和地下文物保护费用等)。
8.2.5风险费包括技术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施工中所发生的洽商除非业主另有规定,只作技术变更,不做经济变更。
8.3 安全措施费:投标人应将完成所有安全措施施工而发生的费用单独报价,列入风险费之中。
8.3.1 安全措施的内容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
8.3.2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必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订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等等。
第九条 投标书的编制
9.1 投标书的语言
9.1.1 投标书及投标单位和业主之间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9.2 投标书文件
9.2.1 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书应包含正确填写的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中所列的内容必须全部填写,但可以
按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第十条 投标书的签署
10.1 投标单位应按10.2款的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供一式三份投标文件,其中一份为正本,
两份为副本,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封面用空白白纸(没有任何文字和图形)封订,正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任何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及徽标。
10.2 投标书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由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10.3 投标书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单位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一条 场地勘察与投标答疑会
11.1 场地踏勘:另行通知。
11.1.1投标单位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投标准备和缔结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有关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1.2 投标答疑会:另行通知。
11.2.1 若投标单位问题较多时,招标方可组织投标答疑会,若举行,投标单位可派1-2位代表按上述要求参加会议。投标答疑会的目的是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后,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必须在投标答疑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即答疑文件,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12.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1.1 投标文件的编制及密封,必须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的密封袋、表格及要求填报。投标书和投标报价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及施工组织设计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装入一个封袋,其中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为无标识的。
12.1.2 投标文件密封须用封条在投标文件袋背面上方开口处密封,并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投标文件袋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人印鉴各壹枚。未经招标单位同意,投标单位用其他密封袋报送的投标文件一律无效。
12.1.3无标识施工组织设计封面需用白色A4打印纸,无标识《施工组织设计》封面和正文中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的字符及徽标。
12.2 投标文件递交
12.2.1 各投标单位于规定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报送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12.2.2 招标单位届时派专人接收投标文件,接受人:唐玉富
12.3 无效标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视为无效(即废标):
12.3.1 没有按本招标文件第十条规定签署的投标书。
12.3.2 投标文件袋及表格未按规定密封,未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12.3.3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或复写复印表格。
12.3.4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
12.3.5 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又无指定代理人(以法人代表委托书为准)或虽参加开标会议但无证件者。
12.3.6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会。
12.3.7 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
12.3.8 参加开标会议的到会人数超过规定的名额。
第十三条 投标书的有效期
13.1 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的6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第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4.1 按1989年12月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制定的《北京市建筑工程工程款结算法》执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方式在合同中明确。
14.2 工程价款按照承包工程合同总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结清并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14.3 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29号令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工程保修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开标
15.1.1 招标单位时间另定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开标,投标人可选派代表参加,但不得超过2人。
15.1.2 开标时业主及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出席开标会,应携带法人代表证及本人身份证。如业主及投标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席开标会,应指定代理人参加代理人须持法人代表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15.1.3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招标人将按投标书的送达时间的反序逐一开标。
15.1.4 开标时应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核查,以确定符合性。
15.1.5 只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开标,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15.1.6 开标时采用公开唱标方式,招标人只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书及其他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15.1.7 招标单位将负责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15.1.8 无效标书按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有关文件执行。
15.1.9 如因特殊原因,招标人有权视情况书面通知各投标人推迟开标时间、中止或重新招标。有关风险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评标
16.1 评标机构
16.1.1 招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
16.1.2 评标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评标,评选出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中标通知
17.1 招标单位应当将评标结果报经北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后,招标单位向中标的投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的投标单位。
17.2 中标通知书是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
18.1 业主和中标单位双方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18.2 如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与业主签订合同,招标单位保留重新授标的权利,投标单位不得因重新授标而提出异议。
18.3 合同采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范本。
第十九条 其它特别规定
19.1 材料供应:招标方对雨污水管材、石灰粉煤灰混合砂砾、混凝土构配件、砌块、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实行材料准入制度,但招标方不对材料的质量负责。投标方中标后应综合考虑在合格供应方范围内选取材料供应商,并按规定向甲方和监理提供合格证书。
19.2 人员要求:投标方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有经建设部认证的市政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拟用于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资质与经历,且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人员中标后均不得调整。
19.3 投标方中标后需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各种报表。
19.4 投标方中标后需遵守招标方各项相关规章制度。
19.5以上各条,如有违反,将不被允许参加招标方后续工程的投标。
第三部分 技术条款
第一条 本工程适用的施工规范为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施工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要求及相关的国家标准。
第二条 一般现场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和水土保持与环境执行国家、北京市及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条 图纸 (见图纸清单)
第四部分 投标书(格式)
第一条 投标文件的内容:
1.1 投标书(见附件)。
1.2 技术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1.2.1 施工组织设计;
1.2.2 表明企业信誉及实力的资料,如企业资质等级、获奖证书、ISO9001质量认证证书、类似综合市政工程中标通知书、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等有关复印件;
1.3 商务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1.3.1 投标概算书。
1.4 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1.4.1承诺书:格式不限。需承诺对本招标文件的确认及履行。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
第一条 协议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待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室外市政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一)道路工程:
××××一号路: -0+020.54~0+277(2003J009-CD01V01)
××××三号路: 0+000~0+331(2003J009-CD01V02)
(二)雨污水工程:
××××一号路雨污水:图纸内容(2003J009-CP01V01P)
××××三号路雨污水:图纸内容(2003J009-CP01V03P)
(三)天然气工程:图纸内容(设1100603A)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京计投资字[2001]1626号
资金来源: 自筹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同工程内容
第二条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04年3月12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04年5月11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1 天。
第三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待定 元(人民币)
¥: 待定 元。
第五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合同签订、备案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条 通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和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本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⑴ 本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投标书及其附件
⑷ 本合同专用条款
⑸ 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⑺ 图纸
⑻ 工程量清单
⑼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印,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旅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
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
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贡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贡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己竣工工程末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贡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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