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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 1708-2022 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卫生管理规范(江西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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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060.01 CCS C 72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 17082022 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卫生管理规范 Hygienic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drinking water products 2022-12-13 发布 2023-06-01 实施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7082022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选址和厂区环境.1 5 厂房和车间.2 6 设施和设备.3 7 从业人员.4 8 原材料.4 9 生产过程.4 10 检验.5 11 贮存

2、和运输.5 12 管理要求.6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生产车间类型、要求及适用范围.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别产品生产车间面积要求.8 参考文献.9 DB36/T 1708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伟华、夏立、徐艳、何志梅、熊琴平、邹明霞、熊英、于子颖。DB36/T 17082022 1 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卫生管理规范

3、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和设备、从业人员、原材料、生产过程、检验、贮存和运输、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卫生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企业及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 31962

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 年版)(卫监督发201180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 号)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涉及饮用水产品 drinking water products 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除垢材料、防护涂料等产品,包括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0 号)中所规定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3.2 水处理

5、材料 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materials 利用物理、化学方法进行水处理的材料,在外观性状上分为滤芯及其组件类、散装材料类。4 选址和厂区环境 4.1 选址 DB36/T 17082022 2 4.1.1 生产场所选址应满足产品的生产工艺要求,不得设置于住宅、办公、商业等非生产型建筑物内。4.1.2 生产场所选址的厂区周围不得有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4.1.3 生产场所周围不得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4.2 厂区环境 4.2.1 应考虑环境给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允许

6、水平。4.2.2 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4.2.3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出现扬尘和积水等现象。4.2.4 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4.2.5 厂区应有适当的给排水系统。5 厂房和车间 5.1 厂房 5.1.1 企业生产区、辅助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功能分区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开,不得交叉。5.1.2 应根据产品特点、工艺要求和生产规模设置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区)、检验室(区)、危险品仓库等场所。

7、5.1.3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区)应与生产区域有效分隔,保证检验室(区)不受生产区域环境污染。5.1.4 生产过程中如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应单独设置生产场所,并与其他建筑(场所)有一定的防护间距,并有相应的卫生安全和“三废”处理措施。5.1.5 贮存、使用强酸、强碱等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场所应设置事故喷淋、洗眼设施。5.2 车间 5.2.1 车间类型 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生产区域,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车间类型、要求和适用范围参照附录 A。5.2.2 面积和净高度 生产车间面积和净高度应与产品类别及生产规模相适应。不同类别产品生产车间

8、面积和净高度基本要求参照附录B。5.2.3 通道 生产加工车间通道应宽敞,保证运输和卫生安全。设置参观走廊的应采用玻璃与生产区隔开。5.2.4 墙壁和屋顶 应防潮、防霉、防腐、防渗。高度超过3 m的洁净作业车间宜吊顶。5.2.5 门窗 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门窗应闭合严密。清洁作业车间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及时关闭。5.2.6 地面 应平整、耐磨、防滑、无毒、防腐、防渗,便于清洗、消毒。应设置区域分隔线和导向线,增加车间分区的辨识度。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设置坡度,在最低处设置地漏。DB36/T 17082022 3 6 设施和设备 6.1 排水设施 6.1.1 排水

9、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6.1.2 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6.1.3 排水口应设置在易于清洁的区域,并配有相应大小的滤网等装置,防止产生异味及固体废弃物堵塞排水管道。6.1.4 根据污水中污染物性质采取合理有效的排放形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1.5 单独排放的污水应符合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污水应符合GB/T 31962 的规定。6.2 废物存放设施 6.2.1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物的专用设施。6.2.2 存放废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6.2.3 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物临时存放设施,并

10、依据废物特性分类存放,废物的存放应符合 GB 18599 的规定。6.3 通风设施 6.3.1 生产场所全面通风换气量的设计,应按GBZ 1的规定执行。6.3.2 采用空调通风系统的生产场所,新风量应不小于30 m3/h人。6.4 净化消毒设施 6.4.1 采用空气净化装置的生产车间,应符合 GB 50073 的规定。进风口应远离排风口,进风口距地面高度不小于 2 m,周边不得有污染源。6.4.2 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装置的生产车间,宜按 30 w/(10-15)m2的要求进行设置,离地 2 m 吊装。6.5 物料净化设施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车间的原料入口处可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净化等设施

11、。6.6 个人卫生设施 清洁作业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内应设置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配备洗手、干手、消毒设施。6.7 生产设备 6.7.1 涉及饮用水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与非涉及饮用水产品不应共用,避免交叉污染。6.7.2 生产使用的设备、工具、管道,应卫生、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吸水、不变形,其表面应光滑,便于清洗、消毒。6.7.3 水质处理器(材料)的生产场所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用清洗、消毒设备。7 从业人员 7.1 从业人员包括生产人员、操作人员和安装售后服务人员。DB36/T 17082022 4 7.2 所有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及专业技能的培训,

12、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7.3 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和饮水机的生产人员和安装售后人员、以及直接从事水处理材料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涉及饮用水产品生产。8 原材料 8.1 基本要求 8.1.1 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和规定。8.1.2 与饮用水接触的零部件应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安全测试报告。8.1.3 每批原材料验收时,应查验其质量合格证明。8.2 禁用原料 不得使用工业回收料、再生料作为产品原料。不同类别产品禁用原料应符合以下要求:输配水设备产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料;输配水管材管件产品不得使用废旧料、回

13、收料为原料;聚氯乙烯管材管件产品不得使用铅盐为稳定剂;氯化铝产品不得使用铝灰、废酸、工业再生酸为原料;水质处理器产品和饮水机产品不得使用未经卫生安全检验的与水接触的材料或部件为原料。9 生产过程 9.1 基本要求 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9.2 物料净化 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工艺要求,对物料进行清洗、净化、消毒处理。9.3 生产管理 9.3.1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应穿戴整洁,不得将个人用品带入生产场所。9.3.2 水质处理器、水处理材料(滤芯及其组件类)和饮水机的生产人员应穿清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进入生产场所。9.3.3 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直接接触涉及饮用水产品

14、和原料。9.4 清洁消毒 生产车间应定期清洁,保持卫生,并做好记录。其中清洁作业车间应符合以下要求:应定期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参照附录A中相应的要求自检或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定期检测;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 15979;空调机过滤网和净化空气进风口、出风口应定期清洗、消毒和维护,并做好记录。DB36/T 17082022 5 10 检验 10.1 基本要求 10.1.1 应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10.1.2 应根据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10.1.3 按照产品执

15、行标准规定开展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10.1.4 每批次产品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10.2 自检要求 10.2.1 自检设备 应根据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并应定期计量检定。10.2.2 检验人员 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10.3 委托检验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能力。10.4 检验频次 型式检验中卫生指标的检验频次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10.5 检验报告 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检验结果记录应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应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11 贮存和运输 11.1 贮存 11.1.1 应建立和执行与生产配套

16、的仓储制度。11.1.2 应有与生产规模、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原材料、成品和危险品仓库,并设置明显标识。11.1.3 原料按品种分类验收登记,不得与非涉及饮用水产品的原材料或成品混放。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应与合格的原材料分开存放。11.1.4 原材料和成品贮存的基本信息应用标签明示,设置明显标识,分类分批分区贮存,先进先出。11.1.5 应隔墙、离地堆放,具有便于通风,并有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措施。11.1.6 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清扫,保持卫生。11.2 运输 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其工具应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共同运输,避免污染产品。12 管理要求 DB3

17、6/T 17082022 6 12.1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应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完善产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制定生产卫生管理制度。12.2 产品执行标准 12.2.1 企业应按产品执行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企业公开产品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12.2.2 企业若制定产品企业标准,应制定卫生指标并符合卫生要求。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12.3 标签说明书 应符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3号)的规定。12.4 产品召回

18、12.4.1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12.4.3 当发现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或存在其他不适用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同批次产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12.4.4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标准而被召回的,应采取能保证产品卫生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12.4.5 对因质量问题而被召回的产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12.5 记录管理 12.5.1 应建立记录管理制度,对生产中采购、加工、检验、贮存、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12.5.2 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

19、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并按以下要求进行记录:如实记录原料、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如实记录产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的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及产品贮存情况等内容;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12.5.3 原料和包装材料等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12.5.4 应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做好记录,并查

20、找原因,妥善处理。12.5.5 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12.6 文件管理 应建立文件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DB36/T 17082022 7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生产车间类型、要求及适用范围 车间类型、要求和适用范围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A.1 生产车间类型、要求及适用范围 类型 要求 适用范围 清洁作业车间 空气净化车间 应根据工艺流程,实现物流人流的顺畅便捷;合理布置生产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工艺设备及物料供应线路;净化空调系统配置合理、气流流型选择得当,洁净度应与产品特点相适应,并符合GB 50073的要求。小型水质处理器、无需在应用现场安装的大型水质处理

21、器、水处理材料(滤芯及其组件类)和饮水机 空气消毒车间 生产环境卫生指标应符合GB 15979 中“5 生产环境卫生指标”的要求。作业车间 生产车间应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功能分区应明确,人流与物流、清洁作业车间与非清洁作业车间应分开,不得产生交叉污染。输配水设备(饮水机、大型蓄水容器、无负压供水设备除外)、水处理材料(散装材料类)(化学处理剂)、需在应用现场安装的大型水质处理器 DB36/T 17082022 8 附 录 B(资料性附录)生产车间面积和净高度要求 不同类别产品生产车间面积和净高度应符合表B.1的规定。表B.1 生产车间面积和净高度要求 产品类别 生产车间面积(m2)车间净高度(m)输配水设备 管材 150 3 管件 100 蓄水容器 100 无负压供水设备 100 饮水机 300 密封、止水材料 100 水处理材料 散装材料类、化学处理剂 200 滤芯及其组件类 100 水质处理器 200 DB36/T 17082022 9 参 考 文 献 1 DB32/T 3391-201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2 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1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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