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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试验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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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34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35条是监督管理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本细则第3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36条是增项考核规定,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检验项目时,应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它的可信赖性,必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 (1)要独立于制造、销售或至少对独立研究、开发之外,真正处于公正的地位; (2)要具有适应评价产品质量优劣所需要的技术手段; (3)出具的检定、测试数据的可靠性,要能得到社会的承认。 总之它取决于:1、是否具备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 2、是否能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数据, 3、是否能保证各方的正当利益。 确认其可依赖性和可靠性,必须凭科学数据说话。 《计量法》中所称的“公证数据” -------------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 ★ 公证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计量认证的法律效力归纳为: (1)计量认证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即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有明确的规定来体现。 (2)“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是指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表明这项工作是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 (3)计量认证定位在省级以上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这同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不一样,表明政府对这项工作行使的权限是严格控制的。 (4)强制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也应取得法定的资格,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 §2 审查认可(验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及法律效力 审查认可(验收)是针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的验收和对有关行业部门建立、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质检机构的评审考核,这些质检机构的设立和授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该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 ※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地方检验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查。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本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即以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由于承担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工作的特殊性,同时对执行人员也赋予很强的法律责任。为此,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第39条中严格规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2000年7月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第19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21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第25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48条规定,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19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57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ê ê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第67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综上所述,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而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可(验收)的授权证书 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同实验室认可的关系 Ø 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计量认证是具有中国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 Ø 审查认可(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其管理模式为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以维护国家法制的需要,其考核工作是在注重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实践的基础上而实施的。CNACL实验室认可工作是我国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套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出台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统称资质认定 并且明确了资质认定的范围、工作程序、证书格式和证书期限 §3 公路水运工程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的) 总则(1~5) 1.阐明了制定检测办法的目的,准确定位了试验检测活动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地位。 ●目的: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将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同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联系起来,是试验检测活动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的进一步认识,是检测工作得到不断认可的结果。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2.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做了定义,规定了检测的范围。 ●定义: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试验检测”指的是检测机构从事检测的业务范围,而“试验检测活动”不仅包括了检测机构从事试验检测的相关活动,而且包括政府部门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等活动 3.明确了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工作原则: 科学、客观、严谨、公正 。 ●不造假数据、不出假证明、不做假鉴定,是检测机构和人员应恪守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4.赋予质监机构为具体实施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各方面责任。 ●质监总站为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管部门,各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质监总站和省站---------质监机构监督管理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公路水运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工程实体的质量和技术指标等进行的试验检测活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的机构。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具备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知识、能力,并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检测机构等级,是依据检测机构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水平、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等基本条件对检测机构进行的能力划分。 检测机构等级的设定 ●检测机构等级是为满足目前工程建设的需要而设置的,同时考虑到建立一个公平、有序、能进能出的、有利于检测机构发展的检测市场。 ●公路工程专业比97年增加了交通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水运工程沿袭了2004年4号令的设置。 等级评定工作职责的划分 ●公路工程综合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及结构类甲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由总站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及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工作由省站负责。 ●检测机构申报的检测项目属于质监总站范围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省站应当报请总站同意,评审专家从总站专家库中抽取,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检测机构等级申报的原则 ●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类别的等级。 ●检测机构被评为丙级、乙级后须满1年且具有相应的试验检测业绩方可申报上一等级的评定。 等级评定程序 (1)省站为申请资料的受理的单位。 (2)申请资料初审。 (3)现场评审强化了专家的作用。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 取得证书后的管理 等级证书、可提出增项 有效期5年 1,证书中注明;2,重新评定换发,3,注销证书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换证复核,中间阶段不再进行审验。《等级证书》期满后拟继续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检测机构必须在每年12月底将当年的试验检测工作情况报告向相应质监机构备案,质监机构据此作为动态管理和换证工作时的有效参考资料。 ●申请增项应按质监机构规定的时间集中申请,一般可在每年12月检测机构向相应的质监机构备案时同时提出,以便质监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的同时,进行增项评定;也可在复查换证前提出,以便增项评定和换证复核同时进行。 ●申请等级属于省站负责评定范围的检测机构在申请等级评定或增项时,若其申报的项目中有属于质监总站评定的等级项目范围,省站应首先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该试验检测项目能力水平证明材料。总站对该项目的评审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九条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过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从业范围划分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又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向社会提供试验检测服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 ►取得甲级或专项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可从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 第三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项目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质监机构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工程所在地省站应当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检测机构的行为准则(32~38)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重视科技进步,及时更新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违规分包。 检测人员的行为准则(39~43) 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质监总站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分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检测人员考试 ●《交通行业关键专业技术岗位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交人劳发[2005]311号)将试验检测工程师已列入交通职业资格制度总体框架。试验检测工程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下的关键专业技术岗位,是在工程师基础上对交通专业的特殊要求。 ●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的确认机构和发证机关为质监总站,各省站为检测员的考试合格确认机构和发证机关。 ●取得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公路水运检测工作的基本条件,而检测工程师是在工程师基础上对交通专业的特殊要求。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四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 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 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十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五十一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试验检测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对试验检测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比对试验 ●定义: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有两个或多个试验室对相同或类似的被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比对试验的作用 (1)各实验室间检测数据的一致性; (2)实验室在技术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纠正、改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检测质量。 (3)检查检测方法的合理性、完善性,或为制定标准、规范、规程进行验证; (4)在无法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情况下,为仪器设备的量值可靠性、一致性提供证据。 (5)某些情况下,为标准样品定值。 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现场评审内容 (一)现场总体考察。 Ø 现场总体考察的目的是从宏观上评价试验室总体状况,为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考核做好准备。评审组可按试验检测工作流程,查看试验室。重点观察在材料初审时发现的疑问;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对环境、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试验室总体布局、环境、设备管理状况等情况。 (二)分组专项考核。 Ø 按现场评审计划分工,评审组成员分别进行专项考核,分档案材料组、硬件环境组和技术考核组。 1.档案材料组。 Ø 通过对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查阅考核申请人的业绩、检测能力、管理的规范性和人员状况。查阅内容包括: (1)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2)所有强制性试验检测项目的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3)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现行有效; (4)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5)收样、留样和盲样运转记录。 2.硬件环境组。 Ø 通过现场符合性检查,考核检测机构实际状况是否与所申请材料的内容一致,是否满足等级标准的要求。检查的主要内容: (1)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运行使用状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符合; (2)仪器设备管理状况,核查仪器设备的购货凭证、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 (3)试验检测场地是否便于集中有效管理; (4)样品的管理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技术考核组 Ø 通过现场操作考核,检查检测人员能否规范、完整、熟练地完成试验检测项目,从而评定申请人所具有的实际试验检测能力。 Ø 现场操作考核分室内操作项目和室外操作项目,室外操作项目考核依据现场条件由评审组决定。 Ø 申请人应在现场操作考核前,做好所有试验检测项目的准备工作。 Ø 现场操作考核方式包括: (1)考核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 (2)通过提问和问卷,随机抽查检测人员。 计量认证 Ø 了解:计量认证的基本概念;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15481-2000)的基本内容;测量不确定度的基本概念;通用计量术语。 Ø 熟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内容和层次划分(质量程序、程序文件、其他质量文件);法定计量单位的定义及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内容;量值溯源的基本概念;样品管理及标准差异等管理的基本要求。 Ø 掌握:国际单位制(SI)量的名称、单位名称及单位符号;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维护的基本方法;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计量认证(CMA)章的正确使用。 第二章 计量认证相关内容 1、 计量认证: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工作环境和人员操作技能和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质量体系能力进行的考核。 它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80年代初实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规范》,即计量认证考核条款50条; 第二阶段为2000年10月24日发布,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即“二合一”评审标准; 第三阶段将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计量认证分强制性和自愿性认证两种,凡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 (1) 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2) 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3) 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4) 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5) 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6) 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实验室的认定评审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通过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在现场评审之前,被评审实验室应认真准备,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 : ①建立系统、协调、合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文件化, 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质量计划、证书和记录(质量记录、原始技术记录); ②建立文件化质量管理体系后应确保其有效运行,运行时间一般应在3个月以上,至少应进行一次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确定申请认证的检测项目(或参数),并提供实验室所具备的计量检测能力, 包括:人员技术能力及其培训、取证情况、检测设备的配备及其检定、校准情况,检测设施及环境条件保障能力,现行技术标准、检测方法等技术文件的齐全、有效等情况; ③整理并提供实验室确保检测数据公正、准确、可靠的记录, 包括: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如内审、管理评审、不合格项的纠正、验证记录、检测合同、外部支持服务与供应评审记录等; ④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 ⑤检测设备的说明书、使用维护记录、历年检定、校准证书等技术档案;其他文件、档案、记录等; ⑥再就填写《计量认证申请书》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一套、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印件、典型检验报告复印件1~2份、能力验证活动记录、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承检能力分析表和分包情况一览表等。 现场评审的主要程序有:预备会、首次会议、现场参观、软件和硬件组评审及试验操作考核、评审组沟通及汇总情况、与被评审方领导的沟通、末次会议等。 2、计量认证的评审依据:目前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或即将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检验机构所编制的质量体系文件。 3、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在其证书上允许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标志为: 是由英文China、Metrology、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标志的使用:应印在产品检验报告的左上方。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可换发证书,三年中可随时进行监督检查。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4、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同实验室认可的关系 除计量认证外,实验室可以自愿进行实验室认可。由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负责,其运作程序同国际通行做法完全一致,并已为国际同行所认同,如获得认可证书,则证明其具备向用户、社会及政府提供自身质量保证的能力,并可使用认可标志: 审查认可是指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承担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检验任务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和检测能力以及质量体系进行的审查。这种授权前的评审,当然可以建立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或实验室认可评审的基础上。经评审合格的可以获得“授权证书”和授权标志“CAL”: 综上所述,“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其管理模式为国家和省两级管理,以维护国家法律的需要,其考核工作是在注重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而实施的,随着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不断融合,政府对检验机构考核的管理模式将逐步改革。到一定时期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评审和实验室认可评审的模式必将趋于一致。 1 、 常用术语和定义 一 管理术语 (一)认证和认可 1.认证 2.认可 3.实验室认可 4.实验室认可机构 5.实验室评审 6.现场评审 7.(实验室)能力验证 8.实验室间比对 9.校准与测量能力 10.专业判断 11.校准 12.检测(测试、试验) 13.检查 14.合格评定 (二)质量管理和标准化 1.质量方针 2.质量管理 3.质量控制 4.质量保证 5.质量体系 6.管理评审 7.合同评审 8.质量手册 9.质量计划 10.质量审核 11.组织结构 12.程序 13.过程 14.规范 15.技术规范 16.标准 17.预防措施 18.纠正措施 19.合格 20.不合格 21.缺陷 (三)法制计量 1.法制计量 2.法定[计量]单位 3.法定计量机构 4.计量监督 5.[计量器具的]检定 6.首次检定 7.后续检定 8.周期检定 9.检定证书 10.不合格通知书 11.计量确认 12.溯源等级图 13.[计量器具的]检查 14.检验 15.[计量器具的]检验 二 技术术语 (一) 测量和计量 1.量值 2.[量的]真值 3.[量的]约定真值(给定的) 测量值 — 真值 = 误差(绝对误差) 4.测量 5.计量 6.计量学 7.测量原理 8.测量方法 9.测量程序 10.被测量 11.影响量 4.测量 5.计量 6.计量学 7.测量原理 8.测量方法 9.测量程序 10.被测量 11.影响量 (二)测量结果及其特性 1.测量结果 2.[测量仪器的]示值 3.未修正结果 4.已修正结果 5.测量准确度 6.[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7.[测量结果的]复现性 8.实验标准[偏]差 9.测量不确定度 10.标准不确定度 11.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 12.不确定度的B类评定 9.测量不确定度 10.标准不确定度 11.不确定度的A类评定 12.不确定度的B类评定 13.合成标准不确定度 14.扩展不确定度 15.包含因子 16.[测量]误差 17.偏差 18.相对误差 19.随机误差 20.系统误差 21.修正值 22.修正因子 (三)测量仪器及其特性 1.测量仪器( 计量器具) 2.实物量具 3.测量系统 4.测量设备 5.标称范围 6.量程 7.标称值 8.测量范围(工作范围) 9.额定操作条件 10.极限条件 11.参考条件 12.灵敏度 13.鉴别力[阈] 14.[显示装置的]分辨力 15.稳定性 16.测量仪器的准确度 17.准确度等级 18.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 19.[测量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 20.[测量仪器的]固有误差 21.[测量仪器的]重复性 22.[测量仪器的]引用误差 四)测量标准和基准 1.[测量]标准、[计量]基准、标准 2.国际[测量]标准、国际[计量]基准 3.国家[测量标准]、国家[计量]基准 4.基准(原级标准) 5.次级标准 6.参考标准 7.工作标准 8.传递标准 9.搬运式标准 10.溯源性 11.参考物质(标准物质) 12.有证参考物质(有证标准物质) §2 法定计量单位 一 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Ø 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Ø 法定计量单位是政府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计量单位。 Ø 国务院于1984年2月27日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同时要求逐步废除国家非法定计量单位。这是统一我国单位制和量值的依据。 Ø 计量法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Ø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Ø 国际单位制是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主体,国际单位制如有变化,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也将随之变化。 (一)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1、国际单位制的来历和特点 Ø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米制的基础上先后形成了多种单位制,又出混乱局面。1960年第11届国际计量大会(CGPM)总结了米制经验,将一种科学实用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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