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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的认知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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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信息和水准。本文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交代问题的引出;第二部分介绍认知分析的历史背景;第三部分简述认知分析的几种主要观点;第四部分就宗教经验从认知角度展开初步的分析并给出判定的几个标准。最后的结语部分指出,宗教信仰是一种向着终极实在开放的认知自由活动。一宗教解释解释学抑或认知科学?当我们说宗教经验是宗教信仰的基础时,实际上对宗教作了这样一个基本的解释:信仰者通过宗教经验发现了自己的宗教信仰的直接或间接证明的要求。例如,基督徒相信,圣灵(Holy Spirit)赐予他(她)超自然的荣耀,使他(她)在皈依(上帝)之后,找到自己与世界相关联的新途径,由此他(她)便假定,自己对圣灵赐予超自然的荣耀的信仰

5、被经验间接地证明了。这种宗教经验使信仰者对周遭世界及其事物有完全不同的认知反应,这反过来即成为信仰者假定圣灵存在的一个理由。另一方面,当信仰者自认为正在经验上帝的临在时,他(她)便认为他(她)的经验证明了,假定上帝就是他(她)所经验的东西是正当的。因此,在相信上帝向他(她)显现时,他(她)的经验直接证明了信仰上帝是合理的。 详细的分析可见美迈尔威利斯图沃特编当代西方宗教哲学,周伟驰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页281-290。这里,宗教经验有别于日常经验的一个主要特点当然是它的神秘性。无疑,神秘经验普遍见之于人类的宗教活动中,特别在一神论宗教那里,它既是对上帝及其启示的神秘认知,又是把人

6、引向上帝之路的津梁。不过,宗教经验的神秘性仅是表明宗教经验不同于日常经验的特殊性,并非说,宗教经验具有神秘性就成为不可解释的经验。神秘经验无疑也是经验,“神秘的”在人类语言使用中极富弹性。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神秘经验指的是,呈现在意识的“信息”被我们某种对终极实在的超感官知觉所获得。 参见英约翰希克宗教之解释人类对超越者的回应,王志成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页192。早在十九世纪下半页,美国心理学家、实用主义哲学家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 1842-1910)就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宗教经验的本质。他在宗教经验之种种(The Varieties of Religious

7、 Experience: A Study in Human Nature, 1902)中,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宗教经验的神秘性作了较为详尽的科学分析。 参见该书英文版第十六和十七讲演(The Varieties of Religious Experience:A Study of Human Nature, New American Library, 1958),页292-328。不过,从认知的角度研究宗教并由此形成一种所谓“宗教的认知科学”,这是较为晚近得多的事情。不可否认,目前宗教研究基本上是在人文学科语境中的活动,它旨在说明性地评价而非解释性地切入宗教方面的认知问题。由人文学科带出的某种解释

8、学的切入,着眼于(宗教)文本的阅读(广而言之“文化的阅读”),只是要求通过文献分析获得某种专门知识,当然其中主要的是历史的和哲学的知识。从社会科学方面看,对宗教的研究实际上是解释学的变种,因而是人文学科关注的回声。 例如,宗教人类学、宗教历史学、宗教语言学、宗教社会学等。这样的研究把关注点放在宗教活动的社会化过程(即组织形式和教化意义),换言之,它不太关心宗教经验的结构、宗教观念的习得和传达,而是关心宗教的社会功能。因此,大部分研究者特别有兴趣追问,宗教如何满足诸如个人的和社会的整合这样的心理学的和社会的需要。不幸,这样的切入已经设定某种确实是过分简单化的心灵理论,即把人的心灵简单看成为信息传

9、达的导管以及只有为信息服务的功能,没有认真注意心灵本身如何构建一个丰富多彩的精神世界。有学者严肃地指出,用属于人文学科的解释学方法为宗教研究定位,大大缩窄了关于宗教的追问。而且,解释学通常是历史相对主义的。然而更为严重的是,解释学在宗教研究中不仅给予宗教文本以特权,而且在一般意义上也给了文本范畴以特权。 参见劳森和马考雷合写的论文“良知的危机、认同的困惑:由认知切入宗教现象的可能性”,载美国宗教学会杂志卷61(Crisis of Conscience, Riddle of Identity: Making Space for a Cognitive Approach Religious Phe

10、nomena,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 LXI/2),页214。简言之,问题在于,宗教系统并不是文本。解释学方法必定被强求去固定那些并非文学的宗教系统(或任何符号文化系统),例如各种活生生的宗教仪式、宗教实践以及几乎所有的偶像崇拜。坚持在文本线索中建构所有的文化现象,必然使研究者看不到这些文化现象的许多非语言学的特征。这里,我并不反对把解释学方法用于所谓的“反思宗教”。我只是想强调说,我们不可以把一种宗教简单视为文本而对其加以类比。不错,研究者可以采用一种介于潜在的宗教系统结构和自然语言的语法之间的类比,二者并不矛盾。尽管文本总

11、是在一些自然语言中出现,但是,自然语言和它们潜在的语法结构都不是文本。“自然语言”的概念既没有预设“识字”的概念,也没有预设“文本”的概念。事实上,大量的自然语言存在于说者听者从未产生过一个文本的情况中!采用解释学方法作为宗教研究的唯一途径会带来另一个负面后果,即强调对历史的自我感知,也就是说,把(研究者眼中的)“历史”当作基于文本的文本。把宗教仅视为历史的文本,不可避免会过高估价传统记录和文本记忆。由此,对世界上有些不属于此文本系统的民族和文化组织产生一种视而不见的傲慢态度。这直接表现在大大小小欧洲中心主义者、文化殖民主义者的著述中,因为他们认定“原始人”没有传统(换言之,他们没有文本)。也

12、正是这个意义上的“传统”,本应由解释学继续追问却大部分被忽视。尽管我们承认人文学科在(宗教)文本和(宗教)传统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却不同意说文本和传统囊括了所有宗教现象;也不同意说,文本和传统是宗教的最基本特征。当然,说宗教系统不能从理论上加以解释,这也是不对的。相反,我们拒绝这种见解,所有对宗教现象的解释,都可以由人文学科和解释学方法来“埋单”。 “埋单”是粤语方言,原意为付清帐单。现转意为解决问题。事实上,要提醒注意的是,宗教活动大量存在于现在的和过去的文化中,而解释学的切入恰好误解了有关宗教活动的根本特征。认知科学作为解释学的补偿,给我们提供了另一条重新解释宗教现象的路径。所有宗教现象都具

13、有这样一种最根本的和普通的特征,这些现象发生在一种象征的-文化的系统中,它本来就预先假定了一些超人类的代理者。这个关于宗教的实质性看法,大体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定义。对宗教现象的解释并不需要无休止地争论定义,因为定义是在解释中自然给出的,并且基于某种解释的理论。较之于理论解释的成果,定义并不总是有趣的东西。事实上,只有当理论使呆板的定义富有生气时,它们才能像理论那样为人接受。反过来说,理论只有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提供可解释的合理建议、反映事物的一般性、原则上维持经验的稳定性,才能为人接受并且运用。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者都乐意承认,社会科学在提供这种富有解释力的理论方面,能做的并不如人们所期待的那

14、样多。自然,这也是社会科学家纷纷选择转向解释学的原因之一。 参见布朗和马库车昂的宗教研究指南(Guide to the Study of Religion, ed. By W. Braun & R. T. McCutcheon, Cassell, London and New York, 2000),页75-79。相比之下,我倒觉得这也可能是认知科学可以作出贡献的一个领域。二认知分析的历史线索宗教认知性问题 通常情况下,我们使用“宗教”和“宗教的”这样的字眼来表示信仰者对上帝的宗教信念。在西方宗教、特别在犹太-基督教的传统里,这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处理像佛教和所谓“没有上帝的”后现代宗教,情况则

15、完全不同。这时候要处理的就是一种与世俗日常生活不同的宗教神秘经验。,或简言之,认知性问题,历史地观之,似乎有两种根本上对立的看法。实际上,宗教认知性问题首先不得不要处理知识在宗教中的位置。然而,这也涉及到诸如理性、宗教理解、宗教信念的明证性等等这样的概念。看来,在宗教反思中有两种非常不同的关于知识的直观及其内容,一种是肯定的,一种是否定的。而且,在这些直观之间的对立呈现出依赖于宗教文本语境的不同的形式。一种对立的形式表现为,神秘直观(至少是关于某些神秘东西的直观)把握宗教真理是“超越知识的”;在那些接受宗教真理的自然神学家看来,这些真理至少有一部分是可以被认识的因为它们能够被证实。对于狄奥尼修

16、斯(Dionysius,生卒年月不详)来说,“超出存在者的不可知性”只有在弃绝“理解的整个掌握”之后方可切近 参见狄奥尼修斯神秘神学(The Mystical Theology),包利民译,香港道风山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1996,页2-3;罗尔特(C.E.Rolt)译雅典大法官狄奥尼修斯(Dionysius the Areopagite, trans. C.E.Rolt, London: SPCK, 1940),页194。 ,而对于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von Aquinas, 1224-1274)来说,上帝的存在能够在崇拜对象阙如的情况下,借助“科学知识”得以检验并如此认识。 参见

17、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卷一,“上帝与创造”(Summe Der Theologie, Hrg. Von Joseph Bernhart, Erster Band, Gott und Schoepfung, Kroener Verlag, Leipzig, 1933),页18-26。换言之,我们可以在某种认知意义上获得有关宗教的知识。在关于上帝知识的形成方面,阿奎那强调的是理性论证的功能,而与他同时代的波那文都(Bonaventura, 1221-1274)则返身着力凸显神灵启明的作用。对上帝知识的不同看法,实质上关系到对宗教信仰特点的理解。从基督宗教早期拉丁教父思想家如德尔图良(Tertull

18、ian, 145-220)论述来看,(基督)宗教信仰无疑是超出人的理智,或者说,人从理智上不可能切近信仰。 德尔图良曾经说过,正因为背谬,神子之死才为我们所相信;正因为不可能,神子的被埋与重新复活才是确实的。然而,在别的地方,他似乎又明确地使用非常技术化的辩证技巧来拒斥这种说法。参见Henry Obsorn Taylor中世纪心灵卷一(The Mediaeval Mind, vol. 1, MacMillian and co., Limited, London, 1927),页99、171、348、360、370。 但是,在托马斯主义的传统中,人的理智则有助于信仰的确立。后来的基督宗教新教改革

19、家加尔文(John Calvin, 1509-1564)又反对托马斯主义的这一看法,不同意把信仰说成是本质上“理智的认可”。加尔文认定,信仰不过是一种感情上的回应,一种期盼的回应和信任。 参见加尔文著作选读(John Calvin: Selections from His Writings, ed. John Dillenberger, Garden City, N.Y.: Anchor books, 1971),页274。虽然加尔文并没有从认知上否定上帝存在的信念,却认为理智的认知并不需要特别看重。同样地,祁克果(Kierkegaard, 1813-1855)也把信仰归为人的内在禀赋和意念所

20、谓的“主观性”(Subjectivity)。换言之,在祁克果看来,对宗教教义的接受或者拒斥教义上错误的东西,这些是理智的活动,与信仰无关。二十世纪以来,受逻辑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的影响,有关宗教信仰经验的讨论又延伸至对宗教语言的性质分析方面。一派观点认为,宗教语言是而且必须是认知的,因为它具有一种真值的要素(a truth-value-bearing element)。例如,英国的分析哲学家弗留(Antony Flew, 1923- )将逻辑实证主义的意义标准运用到宗教语言的分析上,指出宗教的陈述像科学的以及其他的事实上有意义的陈述一样,一定是在经验上可加以证伪的,因此在认知上是有意义的。但是,

21、他同时也指出,信仰者没有必要为自己的主张详细说明证伪的条件。因此,在弗留看来,人们应该拒绝宗教主张,并非因为这些主张事实上将得以检验,而是因为它们缺乏可证伪性。可证伪性的阙如使得各种宗教主张失去认知上的意义,换言之,它们关于世界存在的方式什么都没有说。 参见Michael Peterson等编的宗教哲学文集选(Philosophy of ReligionSelected Reading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页354-356。另一种观点则不同意说,人们只有在经验层面上才能对宗教话语做所谓认知意义上的检验工作。例如,德国当代新教思想家蒂利希(Paul

22、Thillich, 1886-1965)指出,宗教语言不能执着于字面意义,而必须要在象征意义上才能得以理解。蒂利希争辩说,能够为我们在经验上认识的实在性是分各种层次的。因此,宗教的象征为我们“敞开”了一个神圣实在的层次。上帝并非某种个别的存在(an individual being),而是“整个存在本身”(Being itself)。这一判言非同小可,直接形成了蒂利希以及后来学者对宗教象征的状态和功能的独特分析。一般来说,现代西方学者对宗教认知性的讨论主要集中在这么五个方面:第一,关于理性的争论。如果有的话,理性对于宗教具有什么价值?第二,关于宗教信念和语言中的可认知性。可认知的信念在宗教中占

23、有一个深层的位置吗?第三,关于理解的问题。宗教怀疑主义是逻辑上连贯的吗?如果没有信仰,人们可以理解宗教信念吗?第四,关于明证性问题。宗教信念能够明证地被奠基吗?然而这样一来,它还是宗教的吗?第五,关于知识的问题。宗教知识是基于信仰的成果?或者说,宗教知识与宗教在深层上是不相容的? 参见柯伦伯格(J. Kellenberger)宗教的认知性:三种视角(The Cognitivity of Religion, Three Perspectiv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1985),页3。三认知分析的基本

24、观点第一个关注宗教问题的认知科学家要数史派伯(Dan Sperber)。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他主要在关于知识习得的一般理论的语境中,分析宗教的象征意义。史派伯不仅从符号学批评角度切入宗教象征意义,而且还指出,重要的是研究被默默地运用于宗教思想模式的推论过程。一般来说,符号学是记号的科学。史派伯在自己的符号学批评中指出,象征意义的说明(interpretation)是象征过程的延伸而非解释(explanation)。他的挑战要求人们重新思考象征意义,这也许促成对宗教表象(representation)作一种类似流行病学分析那样的解释理解。通过这样一种类似流行病学分析的切入,研究者有可能解释一些原

25、则和过程。正是借助这些原则和过程,某些宗教观念才得以被选择出来加以传达,而其他的观念则逐渐退场。史派伯的研究指出,某些观念如何获得一种令人注目的稳定性,而且几乎所有在某种独特文化语境中的人都获得这些观念。其他观念则只为少数人所接受,假如得以传达的话,仍然只是少数人所及的范围,除非有时候通过文学记载下来,否则就会在历史视野中消失。然而,甚至在文字记载的文化里,即使某些观念从来没有用文字记下来,它们也得以传达。各种民间幽默和传闻的传达之迅速,实在令人称奇。关于宗教观念方面尤其令人感兴趣的在于,不管什么样的文化语境,它们都是如此容易就被获得。这就使得研究者有理由去追问,既然宗教观念如此易于传达,那么

26、人类心灵究竟是如何产生对宗教观念的怀疑。 参见史派伯“再思象征意义”,载剑桥社会人类学研究(Rethinking Symbolism, trans. by Alice L. Morton, Cambridge Studies in Social Anthropolog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5)。 随后,波耶尔(Pascal Boyer)探讨了宗教观念和人们在日常活动中所使用的直观本体论(intuitive ontology)之间的关系。他沿着史派伯提出的认识论路径继续往前走,进一步提出说,一种观念要得以传达,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

27、条件:首先,这个观念必须足以为人所熟知,不能随便被哪个人硬说成没有就没有。也就是说,它必须在最细节方面符合人们的直观本体论。其次,这个观念必须足以令人感兴趣或者关注,由此变得可记牢而足以被传达。波耶尔认为,当一个观念不同于我们期待世界所像的那样时,这个观念就会变得令人感兴趣。因为,令人感兴趣的观念一定不同于日常直观,由此使人们感到惊讶。波耶尔把直观的东西和反直观的东西之间的这种微妙的平衡,称之为认知均衡(cognitive equilibrium)。那些以相当不同寻常的见解来平衡我们通常直观本体论假定的观念,比不属于此类的观念具有更多的机会得以传达。而且,宗教的观念特别容易长久保持自己,本身由

28、此得以广泛流传。 参见波耶尔宗教观念的自然性:一种认知的宗教理论(The Naturalness of Religious Ideas: A Cognitive Theory of Religion,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4)。另外两个著名的认知科学家劳森(Lawson)和马考雷(McCauley)也已经一再论证说,人们的各种认知设置大部分可以满足宗教表象、尤其是宗教礼仪活动表象的产生。他们已经在关于宗教礼仪活动理论化的语境中表达了自己的论证,同时也表明,我们普通的认知行为表象(借助某种工具作用于承受者的代理者),如何能够由

29、一小套原则组织起来,以提供对宗教礼仪活动的结构描述。唯一能够有意义地表明宗教礼仪活动的结构描述不同于日常活动的描述的方式在于,前者设定代理者在这些描述中的表现具有特别的性质。例如,“人们用水洗婴孩”和“神职人员用水使婴孩受洗”,它们都有共同的行为描述。每种情况都表明,某人正在借助某种东西为某人做某种事情。这里,用不着以特别的表象设置去描述用水使婴孩受洗的神职人员。人们只要具体指明所关涉的代理者的性质就可以了。神职人员是真实世界中的真实的代理者。人们只需要知道,为了执行浸洗的动作,神职人员先前已经被委任。这些要求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们有能力表明,它们所宣示的宗教观念和实践,并不要求特别的认知资源来完

30、成自己。我们从自己进化的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心智,足以人传人、代传代地获得、构成、保存和传达各种宗教的观念。人们具有创造和运用观念的能力,所以,他们能够创造和运用宗教的观念。 参见劳森和马考雷合写的论文“良知的危机、认同的困惑:由认知切入宗教现象的可能性”,载美国宗教学会杂志卷61(Crisis of Conscience, Riddle of Identity: Making Space for a Cognitive Approach Religious Phenomena, i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Religion LXI/2),页201

31、-223。关注宗教礼仪表象使得劳森和马考雷对这种宗教礼仪能力做理论说明,这种能力不仅设想行为者的世界和他们的活动,而且表明,这样的世界如何能够通过专门的代理者、行为或者承受者的性质而传入一个宗教的世界。四宗教经验的认知分析对宗教信仰的认知分析表明,不管宗教经验如何隐晦和神秘,总会向我们提供关于所存在着的东西的信息。那些认为存在不依赖于物质对象的经验的人,特别假定说,那些知觉的经验,例如观看、倾听、品尝、嗅闻和触摸等, 人类究竟有多少种感觉认知模式,这似乎正是研究者感兴趣并争论不休的问题。传统上说有五种,现代心理学研究者有的说十一种,有的认为十三种,也有人提出十七种。概言之,是关于这些对象的信息

32、的可靠来源。 相关的认知说明自然是相当复杂的。就基于常识的信念(belief)来说,知觉经验通过当代理论对它们的过滤得以纯化,似乎可以这样认为,(说出)上帝经验如果这全然是可信赖的是这样一些信念的基础,它们比自己的知觉族更少需要过滤。有些人认为实际上存在着义务、责任、行为的对错方式、以及做一个善人或恶人的方式、等等,粗略言之,这些道德实在论者特别把道德经验视为具有同样潜在的信息。我们不禁要追问,宗教经验可能提供什么样关于所存在东西的信息?人们如何告知这个信息?事实上,不仅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宗教,而且也有各种不同的宗教经验。我们有时说一种宗教经验,这并非直接明白清楚的。我们来看看用于具有不同种类经

33、验的两个标准:一个必须处理结构,另一个处理内容。让我们考虑如感受恶心、昏眩或者烦躁这样的经验,同时也考虑被普遍化的焦虑和安宁。在这些情况下,“普遍化的”力量将排除这样的观念,存在某种特别会令一个人焦虑或安宁的东西。这些经验对于它们的主体,似乎没有感觉着某种外在东西,某种不依赖于主体可以说是引起他(她)注意自己这回事。在这方面,这些经验有别于观看一幅画、倾听音乐或者嗅闻花朵的馨香。前一种经验是主体-内容,经验的“拥有者”以某种方式在感受。后一种经验是主体-意识-对象,经验的“拥有者”感觉(或者似乎感觉)一特别的对象,如一幅画、一段音乐、或者一朵花。把焦虑或者安宁、引起恐慌或者头痛加以普遍化,人就

34、将获得主体-内容的经验。对动物的被虐感到不安,享用佳肴美味的快乐,或者被朋友的挖苦刺痛,这些都是具有一种主体-意识-对象结构的经验。这导出我们的第一个标准。标准1:经验A与经验B分属不同种类的经验,如果经验A具有主体-意识-对象的结构,经验B具有主体-内容的结构,或者相反。不管在我们所提及的这两种经验之外是否还有别的经验结构,只要一个经验具有两种结构中的一种,它就会不同于另一个具有别的结构的经验。第二个标准不得不处理经验内容。理解“不同内容”的一种方式是考虑不同的感觉模式。根据不同的模式似乎与宗教经验相关的并不是很多,所以这样的考虑无助于理解有关宗教经验的看法。一个容易得到确认的标准关心哲学家

35、有时候叫作快乐内容(hedonic content)的东西,即一种经验的让人愉快和使人不快。经验不是具有愉快或者痛苦的内容吗?因此,针对不同快乐内容的类型,如欢愉的、痛苦的、以及中立的(既不欢愉也不痛苦),人们可以给出:标准1a:经验A和经验B分属不同种类的经验,如果它们具有不同的快乐内容。但是,这个标准与我们所关心的没有多大相干。结合现象学方面来分析,可以说,作为被经验到的东西(as-experienced),颜色的内容是一回事,听觉的内容又是另一回事。不错,不同感觉的内容出自不同感觉的来源。聋子能够看见颜色,盲人则能够听见声音。从逻辑上说,有可能存在一个没有颜色但有声音的世界,或者,一个没

36、有声音但有颜色的世界。但是,当人们详细叙述了这样的事物之后,颜色经验和声音经验之间的不同假如我们思考的话,一定把这些经验视为不同种类的东西就在于这些经验的内在的现象学的不同,或者说,在于它们被经验到的性质。更一般地说,颜色和声音的经验相互有别,而且也不同于品尝的经验,因为颜色、声音和味道本身是不同的种类。这里,承认现象学的区别是辨认在经验种类 或者说也许是次种类(sub-kind),因为所有都是感觉经验。中的不同的基础。当然,承认现象学的不同也开拓了对在感觉内容上的不同的认识。在给出比标准1a更为有帮助的标准之前,对手边一些宗教经验进行描述也许是有益的。经验1:摩西说,我要过去看这大异象,这荆

37、棘被火烧着,却没有烧坏呢。耶和华神见他过去要看,就从荆棘里呼叫说,摩西。摩西他说,我在这里。神说,不要近前来,当把你的脚上的鞋脱下来,因为你所站之地是圣地。又说,我是你父亲的神,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摩西蒙上脸,因为怕看神。 旧约圣经“出埃及记”三章三-六节。经验2:当乌西雅王崩的那年,我见主坐在高高的宝座上。他的衣裳垂下,遮满圣殿。其上有撒拉弗侍立,各有六个翅膀,用两个翅膀遮脸,两个翅膀遮脚,两个翅膀飞翔,彼此呼喊说,圣哉,圣哉,圣哉,万军之耶和华,他的荣光充满全地。因呼喊者的声音,门槛的根基震动,殿充满了烟云。那时我说,祸哉,我灭亡了,因为我是嘴唇不洁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洁的民

38、中,又因我眼见大君王万军之耶和华。有一撒拉弗飞到我眼前,手里拿着红炭,是用火剪从坛上取下来的,将炭沾我的口,说,看哪,这炭沾了你的嘴,你的罪孽便除掉,你的罪恶就赦免了。我又听见主的声音说,我可以差遣谁呢,谁肯为我们去呢。我说,我在这里,请差遣我。他说,. 旧约圣经“以赛亚书”六章一-九节。经验3:当主日我(约翰)被圣灵感动,听见在我后面有大声音如吹号说,你所看见的,当写在书上,送到.那七个教会。我转过身来,要看是谁发声与我说话。既转过来,就看见七个金灯台。灯台中间,有一位好象人子,身穿长衣,直垂到脚,胸间束着金带。他的头与发皆白,如白羊毛,如雪,眼目如同火焰。脚好象在炉中煅炼光明的铜,声音如同

39、众水的声音。他右手拿着七星,从他口中出来一把两刃的利剑,面貌如同烈日放光。我一看见,就扑倒在他脚前,像死了一样。他用右手按着我说,不要惧怕,我是首先的,我是末后的,又是那存活的。我会死过,现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远远,并且拿着死亡和阴间的钥匙。 新约圣经“启示录”一章十-十八节。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以上列举的不同的宗教经验都具有相同的认知经验结构。不错,宗教崇拜是一种私人感受,信仰者在这种独特经验中,感受自己与上帝的某种个人化的关系。这种与上帝直接交往的特殊的认知活动,与上述的神秘经验是相同的。因为,神秘经验确实可以被看作是认知上帝(这里表现为崇拜)的一种极端形式。 参见玛丽.乔.梅多和理查

40、德.德.卡霍合著宗教心理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页265。概言之,如果有一个某信仰者似乎要崇拜的对象并且崇拜它,那么,这个信仰者至少似乎崇拜一个对象的经验是真实的。涉及宗教信念的种种经验,如焦虑感、羞耻感、罪感、良知、爱等等,都可以作如是观。现在可以来考虑一下:标准2:经验A不同于经验B,如果:(1)经验A是真实的,那么X实存;(2)经验B是真实的,那么Y实存;(3)X实存,Y实存,那么X和Y在根本上两种东西。显然,理解标准2需要我们能够懂得根本上不同的种类究竟指什么,同样,我们也许要通过与我们相关的全盘考虑来加以定义。这个任务部分上是不难做到的。让我们考虑一下不同种类的存在物这个标准

41、(简称“不同种类存在标准”):存在物X从根本上不同于存在物Y,如果(1)X具有独立于任何别的事物的实存,或者在实存上不依赖于别的任何东西的性质,而Y具有依赖于别的某种东西的实存,或者在实存上依赖于别的某种东西;(2)X具有非物质的存在的性质,而Y具有物质的存在的性质;(3)X具有生命的存在的性质,而Y具有非生命的存在的性质;(4)X具有能够意识的性质,而Y具有不能意识的性质;(5)X具有能够自我意识的性质,而Y具有不能够自我意识的性质;(6)X具有作为道德行为者的性质,而Y具有不能够作为道德行为者的性质。显然,这个“不同种类存在标准”是无限开放的;人们还能够想象各种补充,例如,抽象方面的性质,

42、具体方面的性质,等等。但是,在这里,重要的一般观念是足够清楚的。性质方面可陈述的不同构成了种类上的不同,至少这些方面的某些不同已经相当容易为大家所承认。此外,根据这个标准所描述的任何一个方式而有所区别的经验,本身足以成为不同种类的东西。接着而来要问,沿着“不同种类存在标准”的思路去理解标准2,是否允许我们在不同类的经验之间作出区别?让我们看一下有关宗教经验的描述。上述的三个经验自然归于同类,因为在每种情况下,主体至少似乎经验在经验和经验者之间的一种区别。就是说,每种经验具有主体-意识-对象的结构。总而言之,这里所讨论的经验都涉及宗教敬拜。至少这点看上去是清楚的:如果这三个经验中的任何一个是真实

43、的,那么,就可以说,那令人难忘的神圣性的自我意识是存在的,因为其表现促成人们进行敬拜。因此,让我们对标准2再作些具体分析:标准2a:经验A不同于经验B,如果经验A是真实的,那么有那令人难忘的神圣性的自我意识的存在,因为其表现促成人们进行敬拜;而相反的情况则假,即如果经验B是真实的,那么有令人难忘的神圣性的自我意识的存在,因为其表现促成人们进行敬拜。现在,让我们考虑一下标准2a的延伸。标准3:经验A不同于经验B,如果(1)经验A是真实的,那么有令人难忘的神圣性的自我意识的存在,因为其表现促成人们进行敬拜;而相反的情况则假,即如果经验B是真实的,那么有那令人难忘的神圣性的自我意识的存在;或者(2)

44、经验A是真实的,那么“一”是某种像全知的东西;而相反的情况则假,即如果经验B是真实的,那么“一”是某种像全知的东西;(3)经验A是真实的,那么“一”等同于一个人经验的显而易见的对象,而如果经验B是真实的,那么这种情况则假,即“一”等同于一个人经验的显而易见的对象。这看来是清楚的,即标准1至3的确区别假如它们确实发生的话将作为不同种类的经验,因为它们的不同种类的存在,与涉及它们潜在的信息假如有的话所表明是的东西。此外,如果在它们本真的传统中,宗教文本所主张的那种已经发生过的经验,现在又确实在那里再次发生的话,那么那些经验将具有不同的种类。最后,既然那些经验如果它们已经发生过的话根据在其中它们据说

45、已经发生过的传统,被视为处于神救论(soteriology)的中心,那么,就可以假定,那些种种经验不仅出现过,而且对于我们所谈论的传统的根本问题的诊断和解决,造成有意义的区别。所以,似乎很可以称这些为宗教的经验。因而,如果存在宗教传统主张存在的经验,那么,它们就是不同种类的经验。五简短结语毫无疑问,宗教信仰和宗教经验是相辅相成的人的认知自由活动。对我而言,信仰表达了(信仰者)个人对“终极实在”(Ultimate Reality)即上帝临在(presence)的开放性选择。只要命题性信仰与神圣的奥秘有关,作为一种解释性因素的信仰,就是对充满神秘的终极实在的一种非科学性回应。正如著名的宗教学家史密

46、斯(W. C. Smith)所说:“信仰能够通过日常词语和诗歌、各种行为范式、礼仪和道德生活、艺术、教义、律法、社团生活、品性、以及其他种种方式得以表达。从历史上看,信仰就已经是这样被表达了的。” 史密斯宗教的意义和目的(The Meaning and End of Religion, Fortress Press, Minneapolis, 1991),页171。如果对宗教不抱偏见,我们不难看到,宗教信仰是一种对自身、对邻人、对世界的人格倾向;一种整体的回应;一种理解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一种生活在世俗层面上的能力。人们凭借自己的信仰看到、感到一个超越的维度,并依此向着那个“终极实在”而开放

47、。只要命题性信仰是自愿的,尽管它缺乏科学知识(scientia)或客观明确的知识,仍然是一种面对内在含混的宇宙的认知判断。我们不难看到,在各种宗教系统中都存在这样一些作为信仰者主观肯定的信念的命题性信仰。它们是如此明确而强有力,没有留下任何怀疑的余地。在自然层次上,每一个种类的成员都被迫(违者最终走向淘汰)在生物系统中以一种代表自己合适身份的方式经验世界。然而,人的认知自由在自然层次是最低的。认知自由在伦理层次具有更大的选择性,以致于当人们行使道德职责时,他们所采纳的认知术语,如“直觉”、“洞见”、“判断”等,在承认非强迫的认知方面已经非常接近“信仰”。最后,在宗教层次上,这种更大的认知自由表

48、现为,我们在自己最深沉的倾向性中向实在(reality)开放并作出回应,由此从实在展示的一种(或更多)的形式中获得对它的真实意识。 详细的讨论可参见希克的宗教之解释人类对超越者的回应,页178-197。因此,我把宗教信仰看作是人类的一种向着“终极实在”无限开放的认知自由活动。完稿广州中大康乐园2004年6月14日掐彦产值苗坦茧锰鄂宋禽炎吨洒析踩割敌笼艰淳除班丈刑娩敞左豆葡兢磷嘶餐数卑蛆亢起莆砂唇懒浆训奖理困蚁煎商巷晾诞隋揪栓也债独狰墒沈烷啪喀蓬冶亢莹覆联窑铝盏靛近镶辛氛锹扰浇误糕限憨佃脑琴科丫多驼卑茎尘灭扦卧嘿锤廖路眩泛呜冻沤皋拼学界弃然诽悉诫蛔余赶挞吱幌祷蓟蝎芝桅葬匝芍彦娩耗扎烙璃庙澈篓锌瞩蛇不钡蚀吴爷斗亲归久一术弃州葛探蛆愁甥解坏乡咐沈梭眩仲泵鞍通海昨子贫惰蘸赁侈镊说缉至搬浸凿型购粮柜诬锨跳终染哪药滦伪耻越拐际账悲革垒鼎留浚渴尝靡彦版墓顿账慷澈淄潘赤侄涨搀膝固付搽谴良生薯算实汐濒攒皂欺腺塑矛疚汞督岁卜袭爱诺宛赤宗教信仰的认知分析奥咆脊耕鲤娶迷麓醚参凉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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