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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4]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有关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保证人民消费安全,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在总结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决定2004年继续安排一部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为做好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见附件一),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2004年报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条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在报送2004年需国家扶持的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第四章规定的条件进行筛选,优先选择交易规模大、辐射能力强、特点突出、有较好发展前景且建设资金落实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项目以及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系统功能已经完善的项目,不能上报。
二、项目数量。每省(区、市)上报的项目不超过4个,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限报1个。
三、报送材料。上报项目时,需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落实的有关文件、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二)及项目规划、征地等相关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现状和设计方案、主要设备清单及概算等内容,具体要求参见我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
四、报送时间。请于6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我委,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扶持项目并下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农产品 批发市场 意见 通知
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04年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在总结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继续安排一部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拨款资金),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建设。为做好项目建设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计经贸[2002]26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主要包括:
(一)粮食、大豆、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其它农产品批发市场。
(四)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络,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
(五)农产品物流配送项目。
第二章 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建立全国性、重点区域性现代化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为重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体制为动力,以现代信息和物流技术为支撑,以稳定的农产品经销商队伍为依托,从实际出发,发挥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增加投入,加快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保证人民的消费安全。
第四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改革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体制和建立良性投入机制,引导地方和企业加大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投入,完善大中城市、主要产区和集散地的现有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信息系统、农药残留检验检测系统和储藏、运销、物流配送等基础设施,提升市场的功能和档次;发展拍卖、经纪人代理、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支持建设跨区域大型配送中心,培育一批稳定的大型农产品经销企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安全卫生、机制健全、信息灵敏、交易方式先进、运行规范、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
第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原则是:
(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认真做好辖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规划布局工作。要从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重点对现有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主要是对现有运行良好、交易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改扩建和升级改造。
(三)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坚持市场化方向,项目建设资金主要由企业筹措,政府对市场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扶持。
(四)与企业改革、改组相结合。优先扶持已经完成改制、重组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五)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系统,引导农产品流通,改善宏观调控。
第三章 区域布局
第六条 粮食、大豆、棉花、食糖等大宗农产品现货批发市场要发展经纪人代理、拍卖和网上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促进商流与物流的分离。具体布局是:
(一)在粮食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有重点地改建粮食批发市场。
(二)在棉花主要产销区重要集散地建设棉花批发市场,改造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三)在广西、云南等食糖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改建食糖批发市场。
第七条 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有条件的逐步实行会员制。具体布局是:
(一)在全国大中城市改建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等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等蔬菜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改建蔬菜批发市场。
(三)在河北、山西、辽宁、吉林、福建、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水果主要产区和集散地,改建水果批发市场。
(四)在辽宁、河北、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水产品主要产区,改建水产品批发市场。
(五)在内蒙古、河北、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青海、新疆等畜禽主要产区改建畜禽产品批发市场。
第八条 其它农产品在主要产销区和集散地,建设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九条 支持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络及网上交易市场。依托国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
第十条 支持大型农产品经销企业及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建设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
第四章 项目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条件
(一)城市销地批发市场
1、市场所在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超过50万人(西部地区市区非农业人口30万人)。
2、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3亿元以上。
(二)产地和集散地批发市场
1、产地市场辐射范围内果菜等鲜活农产品种植面积超过50万亩,水产品、畜禽产品产量超过20万吨。
2、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商品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3、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
(三)农产品大型批发销售及贸工农一体化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条件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企业法人,设立董事会,市场由企业法人统一管理,具备“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发展机制。市场具有完备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保证交易产品的安全卫生,为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在信息、安全卫生、收费等方面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并吸收经营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管理监督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其它条件
(一)项目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二)项目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地方政府要在资金、规划、征地、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五章 支持重点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首先用于下列设施建设:
(一)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二)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和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
(三)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及经销企业的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十五条 对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具体要求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建成后节余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可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调整用于本项目的交易场地、地面硬化建设,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扶持的81个试点项目,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项目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国家扶持的项目有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时,需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落实的有关文件、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及项目规划、征地等相关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现状及设计方案、主要设备清单及概算等内容,具体要求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737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工程咨询乙级以上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时,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必须全部落实。项目资本金需提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有现有资产作价的,需有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决议,项目资本金比例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贷款按承贷银行的权限,由承贷银行出具正式承诺文件;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需由地方政府或财政、计划等部门出具正式承诺文件;招商引资、合资、参股等其它资金也需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投资人出资的,要出具投资人的年度审计报告及董事会决议。
第十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具备条件后,由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审批。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办理程序再做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暂不明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补助数额。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审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设计方案及概算、建设资金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规划、征地等前期工作情况等,确定国家扶持的项目名单和补助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数额,并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下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聘请熟悉农产品信息、检验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统一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技术标准,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均应设立农产品交易信息网站,适时披露农产品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相关信息,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加工整理后向社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批发市场的信息采集实施统一信息编码,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软件接口。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责任制。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有关计划单列企业负责上报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等)的落实工作。项目确定后,建设资金不能如数及时到位的,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有关计划单列企业负责协调解决,坚决杜绝“胡子工程”。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筹划、项目申报、投资筹措、组织招标、项目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超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五条 实行招标采购制度。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支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商,要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的主要设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具体招标采购办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3]1465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重点项目稽察。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要定期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季度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稽察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使用的稽察。一经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等问题,除将截留的资金全额收缴中央财政外,立即停止该项目所在省(区、市)或计划单列企业资金的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及计划单列企业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部分限额以上投资项目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能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采用授牌命名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正式授牌命名为“国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对第四章提出的项目条件每年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计划单列企业可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经贸[2009]2366号
日期:2010年8月30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经济贸易处 本站编辑:杨大玮 该文被阅读[ 27 ]次 字体:[大] [中] [小]
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 国发【2009】 25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仓储设施项目范围,一是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二是地方粮油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三是其他中央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
第三条粮食储备仓容 300亿斤、食用油罐175万吨的具体布局方案是 : ( 1)粮食储备仓容 300亿斤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 152亿斤(其中东北地区 82亿斤,其他 9个主产区 30亿斤,11个产销平衡区 20亿斤,7个主销区 20亿斤);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 148亿斤(其中东北地区 78亿斤,其他 9个主产区 50亿斤, 11个产销平衡区 10亿斤,7个主销区10亿斤) (2)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100万吨(其中长江流域及西北、西南等油菜籽主产区 34万吨,其他地区66万吨);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75万吨(其中油菜籽主产区 30万吨,其他地区 45万吨)。
第二章项目条件
第四条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项目,应安排在国家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府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的项目,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子 0.5亿斤;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储备和为完善地方储备制度而依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其中主销区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子 1亿斤,平衡区项目不小于 0.5亿斤。地方食用油罐项目要充分考虑大豆和油菜籽生产布局、中央和地方食用油脂储备规模和布局的需要,以及国家启动油菜籽、大豆的临时收储计划和应急调控市场的需要,单个项目油罐建设规模不小于 5000吨。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可根据建设总规模及现有直属库储备设施规模,合理确定单个项目仓(罐)容建设规模。
第五条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总体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方案、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予以扶持。对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项目,补助资金为 15∞万元/亿斤(粮食储备仓)、 375万元/万吨(储备油罐) j对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项目,补助资金平均为 1000万元/亿斤(粮食储备仓)、 250万元/万吨(储备油罐)。对地方项目,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地区补助比例适当高于销区及东部发达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对地方项目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七条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须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或计划单列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工期安排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主产区申报项目重点分析当地粮食产量、商品量、周边地区粮油仓储设施现状及申报项目所占市场份额等,销区和平衡区申报项目重点阐述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现有承储设施情况及政府部门与申报项目签署的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协议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拟建仓(罐)容总量、仓型结构(房式仓、浅圆仓、钢板仓、砖圆仓等)、工艺流程图及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及控制风险措施等
(六)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等拟招标采购
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
第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三)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审批意见。(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港口岸线使用、铁路专用线审批文件(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六)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七)主产区申报项目单位最近几年承担的国家和地方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的相关证明;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单位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相关协议等。(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九)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十)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时,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从 http: //www. ndrc.gov. cn/xzzq/ fJXZ下载)编报投资计划草案,利用"数据导出"形成 lmo格式发送电子邮件。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统筹安排下达中央补助投资计划。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签订建设责任书。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领导将与项目较多的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领导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以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确保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建设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项目建设的总体方案、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投资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负责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配套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规模、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要按照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章制度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对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四条建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项目土建施工和设备采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项目设计、工程监理也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建立统一监理制度。对项目数量比较多的地区,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地方配套资金的情况,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选派工程监理单位,以保证工程质量及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加强项目管理。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同级粮食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定期到现场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敦促有关单位和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承诺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筹措配套资金,避免因配套资金不落实造成"半拉子"工程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现象的发生。计划单列企业也要定期指导、检查所属企业项目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粮食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备案。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国家投资,或配套资金不落实、擅自减少建设规模及降低建设标准,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 1号令)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企业)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发改经贸[2008]4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粮食现代
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委制定了《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附件: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范围
(一)散粮中转库;
(二)散粮接收、发放设施;
(三)散粮运输工具;
(四)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
第二章 项目条件
第三条 申请国家投资支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必须是《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六大跨省(区、市)散粮物流通道内的项目,即东北流出通道(辽宁、吉林、黑龙江及内蒙古)、黄淮海流出通道(河北、河南、安徽、山东)、长江中下游通道(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川、重庆、江苏)、华东沿海流入通道(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华南沿海流入通道(广东、广西、海南)以及京津流入通道(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同时也必须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流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散粮中转库包括内陆散粮中转库、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具体条件是:
(一)内陆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30万吨,具备开行火车班列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铁路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二)内河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50万吨,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三)南方销区沿海港口散粮中转库:粮食年中转量超过200万吨,达到班轮运输的基本运量,具有码头散粮接收、发放能力。
第五条 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在主要散粮物流节点,依托大型粮库、大型粮油加工企业、粮食码头和批发市场建设与散粮车辆配套的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码头、卸粮坑、吸粮机、散粮倒运车、出仓机、装车机等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其中:粮食储备库仓容5万吨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30万吨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年交易量50万吨以上。
第六条 散粮运输工具。按照跨省(区)主要通道的粮食流量、品种、作业需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增加散粮运输工具。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粮食年转运量10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火车皮和内河散粮船舶)、年集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汽车)、年转运量30万吨以上(购置散粮集装箱)。
第七条 企业粮食物流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根据发展粮食现代物流要求,支持大型粮食物流企业建设信息系统和粮食质量检验检测系统。
第八条 项目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交通规划,具有优越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能够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有效衔接,具备开通固定班轮、班列条件。
(二)项目核准、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方面手续齐全;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和铁路专用线审批手续。
(三)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具备开工条件或者已经开工建设且散粮物流设施完成了部分工程量。
(四)有利于整合现有资源,确保建成后发挥投资效益。
第九条 项目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稳定的粮源,具有粮食物流经营的经验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较强的资金筹措和经济实力。
(三)近三年没有工商、税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十条 国家主要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食物流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散粮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以及信息、检验检测项目给予投资补助;对散粮运输工具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年限为两年。投资补助及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散粮相关设施投资的30%,且补助和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对粮食市场调控有重大影响的国有企业申报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国家确需安排3000万元以上投资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十二条 国家安排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粮食物流项目,地方各级政府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扶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须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申报项目须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物流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申报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只需上报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内容、主要功能、建设进展情况、交通情况、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工期安排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粮食仓储、中转的现状及项目未来十年散粮中转量预测分析;上、下游对接环节粮食流量、流向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拟建散粮仓储、装卸设施及运输工艺主要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图、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财务评价中的主要静态和动态经济指标。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及相应的控制风险措施等。
(七)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散粮运输工具和接收发放设备的拟招标规模(数量)和投资额度。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意见。
(三)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新征土地需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有关部门出具的港口岸线使用、铁路专用线审批文件(涉及散粮码头、铁路专用线建设和改造的)。
(六)与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就散粮运输的合作意见。
(七)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申报的项目,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是否同意建设的意见。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复印件。
(九)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工程造价、审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等。
(十)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在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时,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从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粮食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全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本地区粮食物流发展规划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项目条件,对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提出扶持项目名单。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投资的项目,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安排给单个项目的资金均为一次性安排。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超出概算的投资由项目法人负责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招标采购制度。国家扶持的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的土建施工和设备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也通过公开招标予以确定。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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