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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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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天津工大海宇照明部品有限公司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参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体员工,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掌握安排资金运作、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财务部门是现金收款唯一合法部门。各项重大支出必须经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用款。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公司业务,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决算、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财务部门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依法办理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会工作。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五条 本公司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 第六条 以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记账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九条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十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十一条 公司暂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具体经营特点选用相关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具体账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十四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二)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三)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公司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四)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公司的印章。 (五)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六)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七)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八)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九)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撕毁或遗失。 (十) 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十一)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十二) 按规定应该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一)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 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 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四)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同时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附原始凭据分割单,应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及金额。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五)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即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六) 已登账的凭证,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损益类的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蓝字更正。 (七) 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八) 实行财务电算化后,计算机打印的记账凭证不必在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台账、原材料采购明细账、库存产品明细账等账册。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的一切资产均为公司所有,必须纳入公司账内统一核算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做好流动资产的管理工作。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不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一节 货币资金 第十九条 在生产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财务部门,及时入账,其它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第二十条 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和其他流动资产必须加以严格的管理,货币资金的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签字,否则不得支付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只有总经理及经总经理授权的相关领导具有货币资金使用和流动资产处理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现金的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的合理使用,未经批准,保险柜库存现金量最高一般不得超10000元。对单笔超过10000元的大额现金支出应提前一天通知相关财务部门,以便相关财务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现金的收支范围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规定。任何人均不能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要求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更不能擅自挪用现金。不得坐支现金(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不得白条抵库。 每笔现金支出都必须根据审核无误并经签批的原始凭证支付,并编制记账凭证。 每笔现金收入也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现金,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差旅费和其他零星开支以及必须以现金支付1000元以内的采购款外,其他支出均不能借用现金(专项资金经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除外)。 严禁因私借款。借用现金应说明用途、归还(或报销)时间,且必须按期归还(或报销)。逾期不还者将从工资中扣除。 借用现金,申请人应填制现金借款申请表,写明用途,由部门经理审核确认,经主管财务的相关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银行存款的管理,遵守银行结算制度。 第二十五条 支票的领取及管理 (一) 支票领取 1) 凡领取支票,先填制支票申领单,写明用途、金额、使用人、户头等项,经有关财务人员审核、财务部长复核、主管财务的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能领取。 2) 签发支票需要填写申领单,同时须提交符合审批程序的用款报告及附件(合同、采购单、计划书等)。 3) 领取人应办理登记手续,于领取后6日内报账。 4) 对末及时报账者财务人员应该及时督促,并有权不予签发新支票。 5) 在支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支票,或因情况变化未使用的支票应及时退还财务部。对未及时归还者财务部应及时督促,并不予签发新支票。 6) 持票人应对支票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二) 支票管理 1)所签发支票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2)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3)出纳人员应每日编制银行存款变动表。准确掌握账户余额,不准发生空头、透支资金。 4)出纳人员应于月末填制“银行账户余额表”,送交财务部长批准后呈报主管财务的相关领导,并传至总经理审阅。月终前可根据公司资金变动的频繁程度和公司业务的需要,按照主管财务的相关领导或总经理的要求临时报送。 5)按时于月末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部审核,对未达账项要认真查对,及时入账。 6)出纳人员应及时申购支票,并妥善保管。 7)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分专人妥善保管。 8)作废的支票,要及时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统一注销。   第二十六条 采用银行汇票,汇兑等其他结算方式的要严格按照《票据法》和银行规定,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和银行的结算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每日的银行收付业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月末与总账核对。必须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 应收款的发生:公司坚决执行钱货两清的货款结算原则,严禁赊销,如有个别客户确需临时尾欠的,须严格按公司相关担保及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 各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登记客户往来台账,按照应收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催收应收款项。应根据客户的欠款情况,分析其信誉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欠款。 (三) 所有应收账项均按账龄基准记存。负责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必须经常核查所有应收账项(至少每月一次),确定每项账款的可收性,并每月编制账龄账目分析,报财务部长及相关领导审核。此分析将作为设立坏账准备及坏账确认的基准。 (四) 公司应根据坏账备抵相关要求确定其本年度每月坏账应计项目。该应计项目将作为计提坏账准备的基础,并每半年进行调整,以反映目前状况。 (五) 公司负责应收账款的财务人员应经常与信用客户保持联系,按期填制并发送催账通知单,与业务人员合作进行账款的催收,对业务人员催收账款进行督促和监督。 (六) 所有被视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将根据实际金额计入坏账损失。坏账确认还应考虑以下条件: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 2)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五年仍不能收回。 (七) 如果债务人破产,应以收到的法院出具的破产书为记账依据,作为坏账处理。财务负责人应每季检查应收账款,应由总经理报董事会确定后才可进行处理。所有处理的坏账,均应撰写情况摘要并汇总到总经理。 (八) 公司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财务部定期考核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期等指标,确定奖惩措施。 (九)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将比照上述应收账款的管理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预付款是指因公司业务的需要,需预先支付的各项购买材料、货物的款项,支付此款项时,必须要根据合同办理,需由由经办人申请,经办人按要求填写“请款单”,并向财务部提供采购申请单等相关资料,需由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批后,财务方可付款。 第三十条 预付款和定金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定期检查预付款和定金,监督合同的履行。所有借款及预付款,必须在以前账务结清之后方可再向财务申请借款或预付款。确因业务需要而来不及结清前账,必须向财务主管讲明原因,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再借款。经办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有效原始票据报销各项暂借及预付款项。 第三节 存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品等。 第三十二条 生产原材料的管理 (一) 原材料的采购: 1)原材料的采购,根据生产及销售计划和预算,编制总体采购计划,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核后执行。 常年使用发生金额较大的原材料采购,须通过公开招投标办法进行采购。 2)每月初,有关部门根据年度计划、上月生产原料的实际消耗情况、生产进度变化情况及合理的需要量制定月度采购计划,严禁无计划盲目采购。 3)原材料的采购必须由专人负责,采购员应根据经审核过的计划及采购清单实施采购。 (二) 原材料的入库: 1)生产原材料购进后,必须认真验收,严把质量关、价格关、数量关,经检验质量合格、数量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2)生产原材料入库验收,发现采购不合格或不符要求的,由采购人员直接负责;验收入库后发现问题的,由保管员负责。 3)生产原材料验收时发现短缺、毁损等数量、质量上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其中应由运输部门负责的,要填制生产原材料短缺毁损清单,由运输部门鉴证后,连同生产原材料一并送交仓库。对于数量尚未点清,验质尚无结果的生产原材料应单独保管,不得领用。 4)生产原材料经验收后,保管员应填制收料单(收料单须编号),一式三联,第一联物资采购部留存,用以考核生产原材料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第二联随同发票送交财务部报账;第三联仓库留存。 5)采购人员向财务部门报账时,原始单据和入库手续必须齐全,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账。 (三) 生产原材料的领用: 1)生产原材料的领用必须按领料单(领料单须编号)的要求严格填写,领料单如有缺项,保管员有权拒绝发货,仓库材料核算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通知领用人补填完整。 2)领料批准权限,按各级领导的审批权的规定办理。 (四) 生产原材料的库存管理: 1)仓库必须建立收、发、退料责任制,严格执行验收,规范计量工具、量尺过磅、点数、估堆、验质、上架、入库、立卡等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2)原料保管员应于每天上班前一小时填写前一天的原材料领用、入库数据,以便公司其他各管理部门使用数据。设立核算人员,认真填写收、发、退料凭证,做到真实可靠。 3)仓库根据收、发、退料单登记材料明细账,并于月底报送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核对无误。 (五) 生产原材料的盘点清查制度: 1)为了不影响财务核算工作,仓库应在每月30日前结账,编报生产原材料变动表、支出清单并附收、发、退料凭单及时送交财务部门。每月结账时,要做好收、支、结存的盘点工作,核对库存数,从量上查明盘盈、盘亏数。 2)建立生产原材料定期清查制度,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用点数、过磅或测量等方法点清数量。盘点后,编制库存物资盘点表,将仓库生产原材料卡片所列的结存数和盘点的实有数相核对,对于账实不符的材料,应切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生产原材料要求每季度清查一次。 3)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工作,合理组织生产原材料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账、卡、物、资金四相等。 4)做好生产原材料的索赔工作。 (六) 生产原材料的稽核: 1)财务部应对公司业务进行核查审计,对生产原材料资金的利用效益进行分析。 2)审计人员应参与生产原材料的盘点,现场观察存货的流动与控制。在调查过程中,还应听取生产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因为有些生产原材料的专业技术性强,相应的管理措施也很有专业技术性,不了解这些情况,就很难对生产原材料的内部控制做出正确判断) 3)生产原材料资金利用效益的考核是通过对材料会计核算反映的存货资金使用情况的计算、检查、分析(如计算生产原材料周转率、周转天数等指标),以加强生产原材料的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 (一) 根据公司的情况,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以及在经营中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为低值易耗品。统一规定,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摊销法。 (二) 低值易耗品在购买之前应根据需要填写购买申请单,经有关部门审核,公司相关领导批准,方能选购。 (三) 非生产用低值易耗品实行归口管理:非生产用低值易耗品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在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中应进行以下工作: 1)参与供应商的选择评价 2)参与品种、型号、规格、价格的选择 3)负责验收 4)提出转移、报废处理意见及参与清理 5)参与组织资产清查等 (四) 非生产用低值易耗品由采购部购买。 (五) 为了加强对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按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低值易耗品登记簿。 (六) 使用部门向仓库领用低值易耗品,应填制一式三份的领用凭证,一份留存仓库,作为登记“库存低值易耗品卡片”的依据;一份交给使用部门为实物管理的依据;一份交给财务部门作为记账的依据。除此以外,各部门应建立“低值易耗品卡片”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管,控制各使用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 (七) 要建立以旧换新的赔偿制度,并及时按照制度的规定办理凭证,进行会计处理,按各使用部门设置在用低值耗品明细账(包括数量和金额),定期与实物核对.在用低值易耗品以及使用部门退回仓库的低值易耗品,应加强实物管理,并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八) 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应由负责使用部门及时填制低值易耗品报废单,填明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和原价。入库残料按照规定作价。由于员工丢失损坏,照章应由员工赔偿的,还要注明应由员工赔偿的金额和员工姓名及签章,财务部门应根据报废单进行查审核对,并计算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已提摊销额和应补提的摊销额。 (九) 所有离开公司的人员,应办理低值易耗品的退库手续,同时,管理低值易耗品的人员应监督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月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与账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按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 盘盈的存货,应当相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其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 及时办理产品决算,正确核算完工产品成本。 第三十七条 对产成品的入库、出库及时进行核算,确保回款的及时性,随时掌握产成品库存状况。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可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统一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包含的会计科目列入金融资产。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对外投资管理的基本目标为:以最小的投资风险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批准权限在股东会 第四十条 进行投资前应成立投资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应由战略投资部、财务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进行长期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四十二条 为了有效利用公司内部的闲置资金,提高公司收益水平,可以进行短期投资,但只能投资于风险小的项目,不得进行股票买卖 进行投资前必须提交投资申请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财务的相关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长期投资之前,应由投资项目小组进行投资立项的前期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环境、投资机会、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的分析。对每一个投资项目方案,均应编制预期现金流量表,通过考核以下指标,筛选出最佳投资方案: (一) 投资方案的净现值 (二) 投资方案的报酬率 (三) 投资方案的回收期 投资项目小组应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财务部应定期编制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对投资项目进行考核。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房屋、建筑物、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确认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维护、保管好现有固定资产,保证公司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外购固定资产应按计划进行。 第四十七条 实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 各有关部门负责归口分管,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地点,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并进一步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修理,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的原则。财务部对各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负有协调、监控、组织管理的责任。 (一) 公司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可设定为: 1)房屋、建筑物: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2)办公用家具、其他设备、机动车辆: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3)计算机类设备:由人事行政部负责管理 4)生产用机器设备: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 (二) 各归口管理部门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应进行以下工作: 1)固定资产技改、更新、购置及大修理项目调研 2)参与选型立项 3)负责验收 4)提出转移、报废处理意见及参与清理 5)负责组织招标 6)参与组织资产清查等 第四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实行预算管理,未列入预算的购置不予以批准。新增的固定资产要有可行性分析。在购置之前,要写出请购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财务部。预算外项目确为经营活动急需,需报经财务部、归口管理部门会签后,报公司主管财务的相关领导和总经理会签。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统一由财务部门建账管理,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领用单据及时登记固定资产账,统一提取折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或台账,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在财务部门,一份给使用单位或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一次性购置或增加金额在壹万元以上,须报经总经理,公司部门经理的调动、离任等都必须将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审计范围。对于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固定资产领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领用的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毁损必须照价赔偿。 第五十条 调离公司的员工,不论其领用的固定资产是在哪个部门时购领的,均须完整地交出所领用的固定资产,否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未调出公司,同时又必须随调动人转移的固定资产,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手续。 第五十一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 (一) 固定资产清查是从盘点实物开始的。在盘点过程中,要认真核对账面价值,重新鉴定质量,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必要时须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二) 公司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由人事行政部按季盘点后提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并会同财务部门核查落实后,报总经理审批; 财务部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进行帐务处理。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和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计入当年损益。 (三) 对于经过清查核实的固定资产,属于需要进行清理的,应及时清理,该入账的要入账,该报废的要报废。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四) 同时对于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项目,工程管理部应配合财务部结算工程,增加固定资产。由工程管理部和合约管理部填制固定资产结算单,写明工程项目名称,增加的固定资产名称、数量、金额。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结算单结转工程,增加固定资产,并协同综合办公室将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增设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十二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该项资产的购领用时间或调入时间、规格型号、原价及残值处理情况等,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双签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 由于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以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 由于有关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固定资产报废,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令其全部或部分赔偿。固定资产账面净额与清理费用之和扣除责任人赔款、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 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的审批权限见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各部门暂时闲置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报财务部备案,可以办理固定资产退还手续,由人事行政部统一保管,重新调配或处置。 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出租或出借申请表,通知财务部,然后按程序报主管财务的相关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办理,并应签订合同,副本送财务部以备核对、监督合同的执行。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如何负担固定资产的修缮保养费用及税费,租金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运输费用由谁负担,归还期限,必须保持固定资产原状,附属设备明细表,违反合同的惩罚条款等。 固定资产出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并附详细情况说明,包括固定资产现使用部门(须经现使用部门经理签字,直接使用人或管理人签字),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净额、出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固定资产现使用状况、出售原因、售价、对方单位、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货方式等内容。固定资产出售必须签订正式合同。 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人事行政部须申报出售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告并列出明细表,注明出售处理原因,由总经理报董事会批准。财务部门根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出售处理报告进行帐务处理,并开具发票及收款。人事行政部依据财务开具的发票及收据办理发货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由人事行政部会同相关技术人员检测后提出报废申请报告,由总经理报董事会批准。财务部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进行财务帐务处理. 第八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五十四条 资金筹集的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资金筹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 (二) 适量原则: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筹资; (三) 时效性原则:安排好资金供应时间,确保资金筹集与生产经营的协调一致; (四) 最低资金成本原则:综合分析各种筹资渠道,分析各种筹资成本,求得各种筹资方式最佳组合; (五) 资金结构合理原则:将财务风险与获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第五十五条 资金筹集渠道及审批程序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经需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发行企业债券:由财务部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执行; 融资租赁:由财务部提出方案,总经理及董事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统一融资管理,借款和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除财务部外任何部门无权对外借款和融资。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其他暂收应付款项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根据经批准各部门收支计划编制资金计划,在预计公司将发生资金短缺时提出融资申请,拟定融资草案,提交报股东会,依据股东会决议办理相关融资手续。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该加强对长短期借款的管理,必须建立长、短期借款台账,据实登记每笔借款的合同编号、贷款单位名称、借入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和借款利率等事项。及时计算、提取应计利息,准确反映利息支出。 第六十条 加强预收款管理,原则上预收销售款应直接存入公司账户,再按照合同规定向各级经销商支付应支付的销售佣金及其他合同规定应由公司负担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加强应付款项管理,按应付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设立明细账,及时掌握应付金额和已欠款的时间,以及各应付单位给予我公司的信用期限,在保证公司信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利用商业信用进行融资。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应书面详细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 第九章 所有者权益 第六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专项储备等。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企业实收资本应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 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二) 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三) 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合同约定汇率的,按合同约定的汇率折合,因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四) 若发生中外合作经营业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六十五条 企业实收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账。 企业应当将因减资而注销股份、发还股款,以及因减资需更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账户的明细账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企业办理增资手续后,财务部应及时缴纳印花税。 第六十六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等。 第六十七条 储备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董事会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的储备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董事会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 利润归还投资,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 第六十八条 财务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核算资本公积金、计提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并合理使用。 第十章 收入管理 第六十九条 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七十条 销售产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产品实施控制;  (三)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七十一条 销售产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现金扣除;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产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七十二条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产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第七十三条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  第七十四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 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 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七十五条 根据以上收入确认的规定,销售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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