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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洗煤厂工余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工余,就是指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剩余的时间。
第二条 为保证员工在工余时间内的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避免在工余时间内发生意外,影响正常工作以及维护厂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东洗煤厂全体干部、员工。
第四条 厂成立工余管理机构,由工会、安全管理科、生活服务中心、治安保卫队、人力资源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基层各单位员工余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的一把手领导负总责,各基层单位要将各分厂(储运车间)副主任、班组长纳入管理机构范围,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行使对员工的工余管理权利,及时了解员工工余时间活动内容,合理安排员工学习相关知识,保证员工安全工作。
第六条 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上、下班应尽量乘坐通勤车或公共交通工具,禁止乘坐私家车。
第七条 员工在工余时间段可自行组织一些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如,打篮球、羽毛球、下象棋等活动。
第八条 针对机关科室与各分厂员工休息地点不同的情况,在工余期间应做到“五个自觉”和“六个严禁”。
(一)“五个自觉”即:
1.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自觉加强学习,掌握岗位技能;
3.自觉提高自身素质;
4.自觉参与健康向上的集体和社会活动,遵纪守法;
5.自己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六个禁止”即:
1.严禁酗酒、滋事、违反治安管理;
2.严禁参与赌博、吸毒、贩毒;
3.严禁通宵打麻将和夜不归宿;
4.严禁观看、传播淫秽物品和参加任何色情活动;
5.严禁同事之间打架斗殴;
6.严禁参加非法活动,做到遵纪守法。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宣传内容应包括如何预防工余意外,并针对如何预防工余意外,做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条 员工不得在任何休息场所(生活区、工作区等)乱扔垃圾,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如有员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对厂不利的情况,都应及时汇报给厂内部的相关管理部门,不应视而不见。
第十二条 不散播、不编造、不相信谣言,不做有损于本单位声誉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不故意损坏单位的任何工具、设施,要随时保证本单位的财产安全及员工的自身安全,做到“时时安全,事事安全”。
第十四条 员工在工余期间应做好流行性疾病的防范,加强锻炼,增强体魄。
第十五条 全体员工在工余时间要合理调整休息时间,有效杜绝疲劳过度、情绪低落、酒精麻痹及使用麻醉品后工作,要有一个良好的工作情绪、思想状态及安全意识,保证工作质量,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现或者有反映员工在工余时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及时向厂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厂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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