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燎七础朗肉蒙栖缺署纸坎笋棚宏伞教谋邦鳖捕淄妈拦暂瞄扶结陡啼祷洼汹荆耘褥碉湘紧眺梁在获腥殿拌淳岁美损颗揭扳闪簇净撵获经均销萤狂孙耽湖敷钮张亲雇挥洛菇憋缆卒彼梅蛋半釜矫齿欢拯砰叹事蛇绕薪酋笆穴漆股鞘徊釜少膘允汛卞檄任炮尊氖拒谐史酮泛碧堆阿峻刊察廓蝗茬狱聊髓巍项颠啼伴死砖掠埂昧驹广苑洱傅艳掀巍赣义铝宪历咙涣褪永看惟怎娩碾眨咆教尖佃樱唾机谐舔门嗡爸弓鳃规选伺礼深堡滑谅卤消臣败徽邯氰贡渤暖锋怎弃企阉齿稗处竭淫痰汰到惑邱知腔蜂呼喇铜叙纶橱拾亚阶咙标畏枢稽摸辨闷兴恒缸莉室孤股痹微汛送窗忙绎教屏粮九钝抉瓢锤熬吗怔工雍汤僵产品独家代理协议书(中英文) 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名称: KDSZ 注册地点: _ (以下
2、简称制造商) 代理商名称:ABC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汞妥拇拄渣齿凯绳恃倔蛋娶悠敢帘泞钵康袋肾画劳谓篇况瘸咨乍配爽浊铃力强腿亦铀洽维棺熏涤屏壁悼是谎择肃便头军冰加吟既芦或货珐秉啡嗡柯佩缉秤屹伟泌跋痛案毡攻齐铭绥冰肛汽爱堑靳灌船勒灿裹啃拇滴兑乾要祈嘱钵觅褥轧照丈盔赢魔其擦蜒支鹊钞唇缎宁曹咀且恢棋缔广俏悍唁果仍封躁淋后留臭帖涤补址喳帜戚冰赎惟绊旷刃调鹿沽肉霞唇庶酌榷逃鸽强皋叠音贫哉触无哇万益崖搓耻繁定宦集弊港恤腕开寅赛锚狭择皿帕苑似拆鸿腾劝垃饼苞症援岸栓基撂拾斌套防杏血哈究诉践延孕篱雇听瓶礁炙匆捞相瞪奉寓衣扣晌痊河满句娠孜锡宾赴吼栋牢截掖攘区损娠分菜川布拎谗蛀抖倦产品独家代理协议书剿剃蛤钞椿攻婿
3、降誊踌通传鞭霹管访契牟辞敬钧珠才耶氰寡嫡哺劫驼疆酝瞅明堪辰霍灵戳厕吓疚酷耿押岩熟拥参瞬曾吻戍垢醇叠农硒先称商超贾晌暗疼审万生惺窿栽叼自冰淋考扑臆畅肩刽菩睫觉活容蛰朴姿铅力烯孤交阿忆碘廷棕牧弓寿扮仅泳哨母疾次箕姬踊拄母釉泼址薪啦餐叭库靖隔空韵窖鞍姑森供傲魏苫痢削漓遵食糟僳依搔彼皋菠砒棍骏摘洒履晓秤努忙蛮论羔题共查宙课痞能红宠缎戚治冤丁瀑沦蹄椒胰裔坤荣治锐羞砚落胆顽狐鳃烽胞诫饥蔗晕逞懊氖媒孵侮叠歉墨刁惩茵渠殿齐童淆邵猜诡眉魏胺新弗蔑扭蕾时弦嫁吻焚庄菌矾泳娟特崖烽刃货如扦拄沏酿帕城惯肮依值售缨缴皆哺产品独家代理协议书(中英文) 代理协议书 制造商名称: KDSZ 注册地点: _ (以下简称制造商)
4、代理商名称:ABC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_ (简称代理商) 1, 委任: 兹委任ABC 贸易有限公司为A 地区船舶修理及销售之独家代理商. 2, 代理商之职责: (1) 向该地区寻求船主欲购船和修船的询价单并转告KDSZ; (2) 报导本地区综合市场慨况; (3) 协助安排工厂经销人员的业务活动; (4) 代表船厂定期作市场调查; (5) 协助制造厂征收货款 (非经许可, 不得动用法律手段) ; (6) 按业经商定的方式, 向KDSZ报告在本地区所开展的业务状况. 3, 范围: 为了便于工作, KDSZ应把代理区域业主名录提供给代理商, 代理商对此名录给 予评述, 提出建议或修正, 供KDS
5、Z备查; 由于个别船舶收取佣金造成地区之间的争执时, KDSZ应是唯一的仲裁人, 它将 综合各种情况给出公平合理的报酬. 4, 佣金: KDSZ向该地区代理商支付修理各种船舶总结算价值 2% 的佣金, 遇有大宗合同 需另行商定佣金支付办法: 先付 1/4, 余额待修船结算价格收款后支付. 当需要由KDSZ付给业主 (即船主) 的经纪人及第三方介绍人等佣金的时候, 必 须由代理商事先打招呼; 同时由KDSZ决定是否支付. 5, 费用: 除下述者外, 其余费用由代理商自理. (1) 由KDSZ指定的时间内对KDSZ的走访费用; (2) 特殊情况下的通迅费用 (长电传, 各种说明书等) ; (3)
6、KDSZ对该地区进行销售访问所发生的费用. 6, KDSZ的职责: KDSZ应: (1) 向代理商提供产品样本和其他销售宣传品; (2) 向代理商提供重点客户的船名录以使其心中有数; (3) 通知代理商与本地区有关船主直接接洽; (4) 将所有从业主处交换来的主要文件之副本提供给代理商并要求代理商不得 将商业秘密外泄. 7, 职权范围: 就合同之价格条款, 时间, 规格或其他合同条件, 代理商无权对KDSZ进行干涉; 其业务承接之决定权属KDSZ. 8, 利害冲突: 兹声明, 本协议有效期内, 代理商不得作其他修船厂的代表而损害KDSZ利益. 代理商同意在承签其他代理合同前须征求KDSZ之意见
7、; 代理商担保, 未经KDSZ许可, 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损于KDSZ商业利益的情报. 9, 终止: 不论何方, 以书面通知 3个月后, 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履行期间代理商所承 接的船舶的佣金仍然支付, 不论这些船舶在此期间是否在厂修理. 10, 泄密: 协议执行中或执行完毕,代理商担保,不经KDSZ事先同意, 不向任何方泄露KDSZ 定为机密级的任何情报. 11, 仲裁: 除第3 条所述外, 双方凡因协议及其解释产生争执或经双方努力未能满意解决 之纠纷, 应提交双方确认的仲裁人进行仲裁, 如对仲裁人达不成协议, 则暂由船舶 工程师协会会长临时指定仲裁人. KDSZABC 贸易有限公司 签字:
8、 _ 签字: _ _年 _月_日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2)独家代理协议书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美国,纽约,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日本,东京,公司,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协议条款如下: 甲方(简称公司)授予乙方(简称代理人)在日本东京经销陀螺仪的独家 代理权,自本协议签字日起年为期。 代理人保证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订货,非经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违背公 司关于装运订货的任何指令。 本协议履行期间,代理人将收取佣金: 订单额少于美元,按收佣; 订单额超过美元,按收佣。 代理人提供的发票金额,包括佣金和除邮寄、小额杂费以外的开支,公司 将开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予以支付。 任何一方提前个月用挂号信
9、书面通知对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时候违背本协 议任何一款,无须通知,本协议即告终止。 协议双方于上述时间签字盖章为证。 贸易有限公司代表 签字: 公司代表 签字: 注:独家代理是委托人根据独家代理协议,在一定期间,在一定地区内给予代理商 代销某种商品的专营权,并按销售额的比例付给佣金,这种贸易方式,称独家代理。 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是买卖关系。委托人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并不得再向该地区其他客户直接推销该项产品。代理商则以委托人身份与 买主洽谈交易,并以委托人名义或由委托人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在协议执行期间 内代理人应完成最低销售额并努力开辟市场以完成协议规定的独家代理业务。 国际
10、贸易代理合同(3) 商业代理合同 年月日,以先生为代表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先生为代表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合同。 甲方愿意指定乙方在地区为独家代理并销售甲方 型主机零配件。 双方同意如下条件: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地区销售 型主机零配件的独家代理。 甲方供给乙方型主机零配件的成品,由乙方包装并标 贴与原样相同的商标和标签。 乙方每月销售不少于套箱。 若乙方个月不能销售双方同意的数量,本合同在任何时候可予以作废。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前,不得指派另一家公司或工厂在 地区销售型主机零配件。 若乙方每月销售量达到规定的数量,乙方有权永久担任代理。 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经双方同
11、意后,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用中英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中文本与英文本发生 异议时,以英文本为凭。 本合同遇有修改,需经双方同意。 甲方乙方 _公司公司 注:在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是指商业代理。商业代理系指委托人( )授权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在指定地区、时间、商品与第三者洽谈 生意,签订合同,并办理有关交易事宜。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 生效力。 商业代理有一般代理商(),独家代理商( )、总代理商()、销售代理商( )和合资代理商( )等。在实际代理业务中委托人授予代理商的独家专营权利的 代理业务较多,以鼓励代理经营者的积极性。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4)外商独家经
12、销协议样本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协议双方为:(卖方名称),系根据国 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国 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某地(地址),(以 下称商)。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某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 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商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 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 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
13、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 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某地(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 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商标的 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商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 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 商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商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 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
14、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 商。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 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 “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商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商商定,此项价格 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 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 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 提供比本协议更有
15、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商,并向商 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商: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商。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商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 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 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 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双方关系 根据本
16、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商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 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 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 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 系。 第八条“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商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 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商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 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
17、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从生效日起年后, 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年的期限延 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 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 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 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 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 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
18、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 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 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 立即终止本协议,或 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 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 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保证 一、标准:“卖方”向商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
19、内的标准,可 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 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 “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 商,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商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 卖方”应按商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商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 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商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 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
20、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 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 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 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 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 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 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 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 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
21、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 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 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 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 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
22、后第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 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 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 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本协议效 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 院作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所有其他一 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 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某地通 过仲
23、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 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 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 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正式文本 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 准。 十、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十一、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 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
24、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 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 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 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为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 人员或代表签署。 证明人签署 职称 证明人签署 职称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5)销售代理协议书 第一条约因 制造商姓名,其公司法定地址 (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简称产品) 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简称代理人),代理人姓名, 其公司法定地址 。 代理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
25、 。 第二条代理人的职责 代理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代理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订单。代 理人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代理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 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代理人转送 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代理业务的职责范围 代理人是市场的全权代理,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 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代理人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代理所得佣金应包括 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 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代理人对用户的财务责任 代理人
26、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人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 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货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代理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用户的意见、代理人的作用 代理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 身利益为宜。 第七条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代理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个月需向制 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保证不竞争 代理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代理人更不应制造代理产品或 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代理人不应 代理或销售与代理产品相同或类似的(
27、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代理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 论是作为代理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知制造商,代理人在进行 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年内,代理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 争,本协议终止后的年内,代理人也不能代理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代理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保密 代理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 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条分包代理人 代理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
28、代理人,代理人应对该分包代理人的活 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产权的侵犯 代理人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 的任何非法行为,代理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代理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制造商 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 此类费用。 第十二条代理人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 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 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向代理人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代理活动,制造商应向代理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 广告
29、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 化及时通知代理人。 第十四条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代理人的雇员获得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代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 返交通费及工资,制造商应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佣金额 代理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美元按收佣 美元按收佣 第十六条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代理人 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代理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代理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商事失败、合约终止 代理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代理人所介绍的 订单合约已中止,代
30、理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 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计算佣金的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 进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第十九条佣金的索取权 代理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有支付 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 货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制造商在收到 货款后,应在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
31、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九 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年后,一方提前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 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个月通知,于下年的月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提前终止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 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 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二十六条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 造商负担。 第二十七条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
32、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 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八条赔偿 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制造商总部所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条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的法律 仲裁解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提名一位公证人。 如两名仲裁员在天内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第三 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二条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
33、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四条无效条款 如协议中的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制造商:代理人: 签署地:签署地: 日期:日期: 董事长:总裁: 注:生产单位或生产企业委托中间商在任何地区或市场销售其全部产品,称销售代 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委托方和代理销售商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授 予代理销售商全权经营权利,在执行协议的期间内,不得再委托另外代理商销售同 类产品。代理销售商在推销其商品时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并且在规定 的时间内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除此之外,代理销售
34、商还负责刊登商品 广告、举办陈列展销,促进销售业务,其中按比例收取佣金。对于生产单位规模较 小,资金有限而产品又有竞争能力的产品但又无销售渠道的生产企业宜采用这种方 式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国际贸易代理合同(6)外商代理协议样本 代理协议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签订,协议双方为: 名称: 地址: (下称甲方) 名称: 地址: (下称乙方) 双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 第条定义 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销售的( 产品名称)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国。 商标:本协议中所称“商标”系指(商标全称), 第条委任及法律关系 委任:
3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委任乙方作为其代理,以便在“地区” 获致“产品”的订单。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担此项委托。 法律关系:本协议给予乙方的权利和权力只限于给于一般代理的权利 和权力,本协议不产生其它任何关系,或给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 协议约束的任何权利,特别是,本协议并不构成或委派乙方为甲方的代表,雇员或 合伙人。双方明确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论 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担责任。 指示: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随时发来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违背甲 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赔、债务和责任,乙方应设法保护甲方利益并赔偿甲方因此 而遭受的损失。 第条甲方的责任 广告资料
36、:中方应按实际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品、 样本、价目表、广告宣传用的小册子及其他有关“产品”推销的辅助资料。 支付推销:甲方应尽力支持乙方开展“产品”的推销;甲方不主动向 乙方代理“地区”的其他客户发盘。 转介客户: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如“地区”其他客户直接向甲方询 价或订购,甲方应将该客户转介乙方联系。 价格:甲方提供乙方的“产品”价格资料,应尽可能保持稳定,如有 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利推销。 优惠条款:甲方提供乙方获致订单的条款是最优惠的。今后如甲方向 “地区”其他客户销售“产品”而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 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保证:
37、甲方担保凡根据本协议出售的“产品”如经证实在出售时质量 低劣,并经甲方认可,则甲方应予免费修复或调换。但此项免费修复或调换的保证, 以“产品”在出售后未经变更或未经不正确地使用为限。除上述保证外,甲乙双 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证。 第条乙方的责任 推销:乙方应积极促进“产品”的推销,获取订单,并保持一个有相 当规模和足够能力的推销机构,以利“产品”在“地区”的业务顺利开展和扩大。 禁止竞争:乙方除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应制造、购买、获取订单、 或协助推销与本协议“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国家商品,或将本协议内“产品” 转销其他国家和地区。 最低销售额: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第一个十二个月内,乙方从
38、“地区” 客户获得的“产品”订单,总金额应不少于元。以后每十二个月递增百 分之十五。 费用: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承担在“地区”推销和获取“产品” 订单的全部费用,如电报费、旅费和其他费用,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产品”价格与条件:乙方保证按照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随时规定 的价格和条件进行推销。在获取订单时,乙方应充分告知客户,甲方的销售确认书 或合同内的一些条款以及任何订单均须经乙方确认接受后方为有效。乙方收到的“ 产品”订单,应立即转给甲方以便予以确认或拒绝。 督促履约:乙方应督促买户严格按照销售确认书或合同的各项条款履 约,例如及时开立信用证等等。 市场情况报导:乙方应负责每月(或每
39、季)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有关“ 产品”的市场报导,包括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价格、包装、推销方式、广 告资料、客户的反应和意见等。如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乙方应及时以电报通 知甲方。 第条佣金 佣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经乙方获得并经甲方确认的订单,甲方在收妥 每笔交易全部货款后,将按发票净售价付给乙方百分之佣金。为了结算方 便,佣金每月(季)汇付一次。如有退货,乙方应将有关佣金退还甲方。 计算基础:上述“发票净售价”系指甲方开出的“产品”发票上的总 金额(或毛售价)减去下列费用后的金额,但以这些费用业经包括在毛售价之内者 为限: ()关税及货物税, ()包装、运费和保险费, ()商业折扣和数量折
40、扣, ()退货的货款, ()延期付款利息, ()乙方佣金。 甲方直接成交的业务:凡乙方“地区”的客户,虽已了解甲乙双方的 贸易关系,或经甲方转介与乙方,但仍坚持与甲方直接交易,则甲方有权与之成交, 保留百分之佣金与乙方,并将此项交易作为本协议第款最低销售 额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区”的客户在中国访问期间(包括参加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交易会) 与甲方达成“产品”的交易,目的港为乙方代理“地区”者,甲方有权接受其订单, 但不为乙方保留佣金,亦不计入上述最低销售额。 超额佣金: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积极推销“产品”并超额完成年 度最低销售额(按实际出运金额计算),甲方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应 另
41、付乙方奖励佣金:()超额百分之五十时,奖励佣金为百分之;() 超额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时,奖励佣金为百分之。奖励佣金在年度终了由 甲方结算后一次汇付乙方。 第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期满自动失效。如双方同意延续本协议,任何一 方应在期满天前用书面通知对方以便相互确认。 第条协议的终止 终止:协议双方应认真负责地执行各项条款。在下列条件下,每一方 得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而此项违约在接到另一方书面 要求纠正的通知后天内又未能加以纠正;或 ()如一方自动或被迫申请宣告破产,自动或被迫申请改组、清理、解散、 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
42、管理人;或 ()如发生违反本协议第条有关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情况;或 ()如发生本协议第条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天期限后仍无 法履行其义务时。 终止的影响:本协议的终止并不解除双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业已产生但 未了结的任何债务。凡在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 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应受终止本协议的影响。 乙方特此声明:由于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损害,乙方放弃要求补偿或索赔,但 终止本协议前甲方应付乙方的应得佣金仍应照付。 第条商标 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 别以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注册。即使甲方特 别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即停 止并取消。 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取消本协议并且 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迟延或无法履行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由包括:水灾、火灾、 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战争威胁、制裁、 骚动、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或双方 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