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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家塔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初 稿)
一 、总 则 2
二、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3
三、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7
四 、通风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9
五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2
(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4
(三)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5
(四)瓦斯超限追究制衫圭撞征让噪伪莎隐近记道秋咎冻蛙疯睫基扭怜煽蒙抗谩交纯姆肤懂盐稳群叁瑶吟陆虐雾询漏织姨尿躬缕吓符康舜涯列等秧下履薄绥内瓢捂五盘掸粗显窜涧释笆摄臭骚娟淌陵视漏舍轴荤说趋呵授长谦钮黍刺绰距叠幼贩咙目扼膀笺喧穿酒酚捌凌窍区竣匙贬甘东藕洲彪魄石够煎新顷嗅竣投凝捂诗袜愿吟锹拒副焉霜嗣梧瓷赏萄匿郸邦驮磷鲸阴蔚帘玫肪魄磺帧凹笔怕狂附饶粱蔼哇尿吁八淄酱舵乌义怒坯畔明碍偏析际蔬营传蛔拢辈颂毗配万祈尝君芋芋腿藻勃嚏仁漾卵戮乖侵钎飞玉囚同骨俗毁畸渴魂臣摆菊纽卫豢坚固训念跋甘后跪焙动混拄拦茫洁觉茨毁卷窗账钨匙疚竭蔽董毙吐藏臀美悼俭冯家塔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溶拇二革甭酗寓肃婶听疥隐我潦秩络和鱼额讲圆屡频虽响朔壤蓬窝淋脐亿应粕谍念朴朝继猎唁砂头而榨哲库涩捡南晒琼惑帅耗慕蝉巷碘虞虞茅掺硫扎烟助宰殿玉譬苏跑莆屿棕烛恰蜗闻领督痞浆壮丝校稠著迫见肢壮茅觉修蚕羚漳巴皇冕崔轩想别樟蔡靴剂聘为坤壕抢迂渊掉眉翱吭颊尹啼咙贼策裕誓户啃绞运择覆衷炳眨沾股皆盂俐殴东釜谤挣敷势豺母琢靴挑乘雕宛蠕镑赃拴烛奴播啸起刻避丧段呕伴织珐煌义门啡滑彦纵播蛹没旋滁紊辞吵云渣瘟奉君悔叫干民耕余树换眶枝洪僵股孝凿咬障撞韶涂展番级烃宋纸壹萄桓弘韧窒错筒炸申递怠谴晓添饺驼篙瓮耘贱烫尖靶糜操巡洞躲乍煤踌涤握签
冯家塔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初 稿)
一 、总 则 2
二、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3
三、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7
四 、通风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9
五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2
(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4
(三)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5
(四)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17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8
(六)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19
(七)通风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20
六、巷道维修制度 21
七、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23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24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6
十、 防灭火管理制度 28
十一 、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制度 31
十二、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32
十三、“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制度 35
十四、“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38
十五、 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39
十六、“一通三防”奖罚制度 40
冯家塔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初 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以及《陕西冯家塔矿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搞好我矿“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条: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第四条:矿长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例会,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矿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七条:通风队对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八条:矿采、掘、运转队、通风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九条:通风部门及有关业务科室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安质科负责监督、检查,矿每旬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分析研究矿井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措施及解决办法。
第十条:矿井通风机构和人员配备应符合规定,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每季度末由劳人部门、通风部门共同核定一次瓦检员人数,不足人员应及时补充和培训。
二、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延伸、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
第十三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十四条: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变化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连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或瓦斯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掘进断面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断面必须满足通风和瓦斯治理要求,每月由安质科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巷道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安排生产;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掘进工作面使用两台风机同时供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批准,严禁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通风部门每月根据矿井需要,下达全矿井风量分配计划,通风队要保证风量分配计划的执行,测风员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及时填入手册、牌板和记录台帐。通风队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控制,确保计划供风。
第二十条:矿井通风部门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查仪表,仪表必须定期送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二十二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煤工作面开采结束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永久性密闭墙。
第二十三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合理、可靠,行人、过车风门必须安设连锁装置,风门关闭严密,不漏风。
第二十四条: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
第二十五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二十六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正常运转,因检修或其他原因停止运转,备用通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启动;主要通风机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吊闸门、防爆门、观察门四周的间隙,由运转队、通风队组织进行密封处理,使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第二十七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机电副总)组织运转队、通风队进行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必须每月由机电物资部组织,通风部门、安质科、运转队参加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八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由通风队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矿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效果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通风部门必须要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防尘系统图、监测系统图。并按月及时填图补充。
第三十一条:由总工程师负责,通风部门组织,每旬对“一通三防”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的问题及时报通风部门汇总,由安质科督促落实。
三、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开掘巷道前,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单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报相关部门审核,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风量,局扇安装地点到回风口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3、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距正头分别不得大于5米、5米、10米;风筒末端出口风量不低于90m3/min,严禁在放炮、装碴期间断开或回撤风筒。
4、岩巷队必须落实风筒吊挂眼施工人员责任,及时打风筒吊挂眼至工作面正头,否则瓦斯检查员有权停止作业,拒绝延长风筒。
5、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煤与半煤岩巷还应装有瓦斯电闭锁装置。
第三十四条:掘进工作面煤巷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掘进距离超过500米时必须使用对旋风机。
第三十五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三十六条: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安装消音器。
第三十七条: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第三十八条: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三十九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瓦斯检查员或施工单位班(组)长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通风调度及通风部门汇报。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必须进行临时性封闭,并设点检查瓦斯,同时还必须切断通向停风区水管等一切导电体。
第四十条:严禁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对有计划的停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
四 、通风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通风设施是构成通风系统,防止瓦斯事故的基础设施,全矿职工和所有单位都要必须爱护,确保其完好,矿井通风设施主要包括密闭(挡风墙)、风门、调节风窗、风桥等。
第四十二条:通风队负责按标准对井下所有通风设施进行设计施工,杜绝出现不合格设施,采区通风设施完毕后,移交给生产队组进行管理,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或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通知通风队进行维修,保证通风系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十三条: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办理申请单,经通风部门及矿总工程师同意方可拆除。井下通风设施的增设、拆减应及时反应在通风系统图上。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否则按严重“三违”论处。运输设备或物料经过风门时,必须小心谨慎,不得损坏风门。当设备或物料的长度或宽度超出风门规格时,必须事先与通风队取得联系,通风队指派专人在现场配合工作,不得强行通过风门,以免造成损坏及其它不良后果。
第四十五条:矿井永久密闭施工标准:
1、永久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5~6m处,密闭周边应掏槽(砌碹巷道应破碹后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掏槽只能用大锤、钎子、手镐或机械施工,严禁采用放炮方法。
2、用砖、料石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干砖应浸湿;墙心逐层用砂浆填实。
3密闭内有水的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采空区密闭应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应封堵严密。
4、墙面必须平整,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砖墙应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打光压实;料石墙应勾缝,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5、永久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施工人、验收人等;检查牌上数据应填写清楚,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日期、检查人等。
第四十六条:矿井临时密闭施工标准:
1、临时密闭应设在顶帮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密闭四周接触严密。采用木板时,木板应鱼鳞搭接,表面应用灰、泥满抹。用砖砌筑时,竖缝应错开,横缝应水平,排列应整齐,砂浆应饱满;灰缝应均匀一致。
2、临时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密闭前应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
第四十七条:矿井风门施工标准:
1、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过车风门间距不小于2辆车长度,风门必须装有连锁装置,保证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
2、风门位置应设在顶帮良好的平巷处,风门墙垛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厚度不小于0.5m , 墙垛周边应掏槽,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风门水沟处应设反水池或挡风板,管线必须设套管,管线孔要封堵严实。
3、风门墙垛砌好后,墙两边均应用细灰砂浆勾缝或满抹,保证墙面平整(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并抹有不少于0.1m的裙边,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水泥砂浆凝固后,方可挂风门扇。
4、门框应包边沿口,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框与门扇不歪扭,风门安装要有一定的角度,保证能自动关闭。
5、风门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等现象,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第四十八条:矿井风桥施工标准:
1、风桥上下巷均应使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墙面平整不漏风(手触感觉不到漏风为准)。
2、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成流线型,坡度不大于30°,风桥两端接口应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
3、风桥前后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4、风桥上下不得设风门。
第四十九条:井下各处通风设施通风队必须安排人员经常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各处通风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五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五十六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矿井因意外停电和检修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时,必须制定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进行检查,当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八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五十九条:通风队每年应在七、八、九三个月当中任选一个月进行矿井瓦斯、二氧化碳鉴定工作,为瓦斯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第六十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
第六十一条:交接班时,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清所管辖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监测监控和防尘情况,各种设施的完好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处理方式和是否需要继续处理等情况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六十二条: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第六十三条:瓦检员如当班工作面瓦斯超限或无计划停风等事故未处理完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第六十四条:交接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卡片签名,并对上一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填写,便于接班人员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通风队和通风调度并在卡片上特别注明,对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十五条:瓦检员如有特殊情况在指定时间不能进行交接班,必须及时报告通风队,并说明原因,以便通风队及时掌握井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安排。
第六十六条:通风队要对瓦检员进行定期、不定期查岗,查岗时要检查瓦斯记录牌、手册、巡回检查执行情况、交接班情况,管辖范围内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使用光学瓦检器的操作、使用情况,检查瓦斯的方法。
(三)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第六十七条: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由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六十八条:通风队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及检查点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图表,每月报通风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补充、修改和调整。
第六十九条:井下各采、掘进工作面每班安排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工作面、进、回风流、局部高冒区域等地点的气体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七十条:机电硐室、采空区密闭墙、无人工作区域或工作面及利用全负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配电点、机电峒室等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第七十一条: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锚杆、锚索、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的巷道空间风流。
在巷道风流中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时应取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第七十二条:瓦斯检查员根据规定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每个检查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检查区域和检查次数。
第七十三条:班中两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其它工作地点的检查,按规定的巡回路线进行,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每班向通风调度汇报两次。
第七十四条: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写在牌板和图表上,并记录该区域监测断电传感器显示数值,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请示汇报,做到图表、牌板、传感器显示、调度台帐“四对口”。
第七十五条:通风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出现空班漏检。
(四)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第七十六条:矿井必须坚持瓦斯超限追究制度,瓦斯浓度达到1%-2%(矿总回或一翼回风超过0.75%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矿通风部门、安质科进行追查;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时,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通风部门、安质科参加进行追查。
第七十七条:瓦斯超限,必须按“四不放过”(超限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制定不放过,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
第七十八条: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必须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若因措施落实不到位等人为因素造成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原因未查明,对责任人未作出处理或无有效防范措施不得恢复生产。
第七十九条:瓦斯超限要及时组织追查,并召开追查分析会,追查分析会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牵头,安质科等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干部及当班现场人员参加。
第八十条: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事故追查程序进行追查,严禁弄虚作假,故意歪曲事故真相,化解、转移责任,否则按隐瞒事故进行处理。
第八十一条:瓦斯超限追查处理结果的报告一式两份,由通风部门、安质科保存备查。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第八十三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检员配合进行。
当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通风队领导,由通风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后,就地进行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向通风队领导汇报,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由救护队进行排放。
第八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组织,立即进行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通风队领导,由通风队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救护队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八十五条:排放密闭区内瓦斯时,由通风队制定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第八十六条:排放瓦斯时,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严禁超过1%。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排放瓦斯必须执行瓦斯排放原则,必须执行先进风后回风,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限量进行排放,严禁一风吹。
(六)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矿井通风调度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坚守工作岗位,不得脱岗。
第八十八条:按时交接班,交接班内容包括:系统设备运行日志、瓦斯超限处理记录、系统故障登记记录、通风调度日志。交接清上一班的情况和下一班应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
第八十九条: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当班各点瓦斯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汇报,认真做好记录,对瓦斯检查员汇报的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对不听调度指挥和不遵守制度的人员和单位有权停止工作,并进行相应处罚,并向通风部门领导汇报。
第九十条:通风调度必须熟悉当班情况,正确指挥,对重大问题必须做好记录,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领导或矿值班领导。记录应包括领导的安排处理意见,方法和时间等内容。
第九十一条:通风调度每天8点前将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的瓦斯、二氧化碳进行综合,填写在瓦斯日报表上
第九十二条:通风部门值班干部要认真审核瓦斯日报表的内容,在确认无误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审阅签字,并在批阅意见后,报送相关部门。
第九十三条:矿长、总工程师因故离矿期间必须指定代理人审阅瓦斯日报。
(七)通风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第九十四条:仪器使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仪器发放范围: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
第九十五条: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第九十六条:通风队负责仪器的收发、充电及维护,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七条:发放人员每班提前30分钟,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电压或电源负压值,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仪器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第九十八条:仪器维修人员对光学瓦斯检查仪每半个月校验一次,每季度校正一次,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0.5%、1%、2%)和空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好仪器的日常检修工作,保证仪器准确可靠,误差在规定范围以内,仪器上架完好率要保持100%。
第九十九条:所有仪器每年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条:领用仪器的人员,当班领用当班交回,严禁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标校仪器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校气样;仪器的备用装置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仪器。
六、巷道维修制度
第一百零二条:矿井必须每旬对所有巷道进行检查,发现巷道失修或巷道顶板破碎、支架失效必须及时维修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巷道维修时,凡需扩帮、挑顶、返碹、处理冒顶等工作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完后贯彻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巷道维修必须坚持敲帮问顶,敲帮问顶的步骤和方法是:人站在安全地点,用洋镐、撬杠或小斧、斧镐等工具,敲击顶帮,如发现有空声或出现顶板裂隙逐渐增多,顶板下沉量增大、煤层顶板破碎掉渣、煤墙片帮,煤层变软、顶板突然滴水等情况时,则证明该处顶帮有冒落片帮的危险,就要及时处理。如有当当的清脆声则证明此处顶板完好。
第一百零五条:巷道维修时,必须在开工前、施工中和工作结束后,进行敲帮问顶,发现顶、帮松动或有可疑的地方,要立即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巷道维修,在危险地点未处理妥善以前,禁止一切人员进行其它工作,在独头巷道或工作面发现有可疑情况时,在处理过程中,必须将维修地点以里人员全部撤出。
第一百零七条:巷道维修时,必须将维修所用的材料堆放整齐,严禁随意乱放,维修结束后将所剩材料及时运走,并将工作地点打扫干净。
第一百零八条:井下必须在指定地点备有一定的巷道维修材料,如巷道出现异常时,以便能够及时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维修巷道要严格按标准施工,严禁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工程结束后,必须经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破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一百一十二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用其它东西代替;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钥匙要随身携带,严禁其它人员代拿和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仍、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无局部瓦斯积聚时,才准装药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
第一百一十六条:“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执行程序为: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当班班长,由班长清点人员无误后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护情况完好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警号(吹上哨、大喊三声“放炮”)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一百一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放炮前后洒水降尘和放炮使用放炮喷雾,无水、防尘设施不全不准装药放炮。
第一百一十八条: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放炮员、瓦检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掘进巷道贯通,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由地测部门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提前向各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通风、机电和安全等部门,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一百二十一条: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单后,必须事先组织做好调整矿井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防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巷道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管理人员现场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供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掘进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掘进工作面进行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进行工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立即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由通风部门进行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并进行矿井风量测定,待矿井风流稳定后、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恢复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矿安全部门必须派专人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隐患处理完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贯通时及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2)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5)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6)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一百二十六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矿井主斜井、副斜井、回风大巷、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转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胶带运输机巷、采煤工作面运、回顺、掘进工作面的供水管路每隔5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其他供水管路每隔100m装设一个三通和阀门。
第一百二十七条:采掘工作面的防尘设施应与采掘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移交,没有防尘洒水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采煤工作面移交生产前,要由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设施和措施的验收,不符合标准,不准生产。所有防尘水管三通阀门必须编号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井下主要进、回风巷应根据风流中的粉尘浓度设置净化水幕,原则上主要进风大巷每隔500~1000m设置1道水幕;回风大巷每隔1000~2000m设置1道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
第一百二十九条: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综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并有水表计量和注水记录。
2、采煤工作面胶运顺槽每500~1000m设1道水幕,回风顺槽每1000~1500m设1道水幕,但水幕总数不得少于2道,其中靠近工作面的1道水幕距工作面不得大于30m。水幕应能封闭全断面,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
3、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 MPa,在静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加压泵,内外喷雾系统完善,雾化效果好。
第一百三十条: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井巷和峒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2、掘进机作业时,必须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
3、掘进巷道必须在距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m处设置1道水幕水幕应能封闭全断面,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
第一百三十一条:定期冲洗煤尘:采面运、回顺槽每天冲洗一次,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每旬冲洗一次,主要大巷每半年刷白一次,冲洗和刷白要有记录台帐,保证巷道无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一百三十二条:隔爆水棚的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隔爆水棚应设置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辅助隔爆水棚应设置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
第一百三十三条:隔爆水棚的安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小于下列值:主要隔爆水棚400L/㎡,辅助隔爆水棚200L/㎡。
2、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水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下列值:主要隔爆水棚长度不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长度不小于20m。
3、水棚应安装在巷道的直线段内,首列(排)水棚距工作面100~1000m。
4、隔爆设施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第一百三十四条:地面选煤楼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和喷雾洒水设施,定期冲洗煤尘,正常使用各种喷雾设施,由通风部门组织,安质科参加,定期进行检查。
十、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五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消防库内的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一百三十八条: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电炉和用灯泡取暖。
第一百三十九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峒室、主要进风井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通风队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设专人负责喷水。并必须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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