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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各项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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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发办[2004]17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的内容: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三)村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 (四)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 (六)村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情况; (七)水、电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八)优抚、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和村干部报酬与补贴情况; (十一)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承发包情况; (十二)税费收缴情况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十三)招待费支出情况; (十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及实施情况、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入和支出、收益使用分配、集资项目的收入和使用等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务公开的形式: (一)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将公开事项逐条予以公布,并设置意见箱; (二)通过村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民主听证会,发放公开簿或明白卡等形式进行公布,但不得取代公开栏。 三、村务公开的时间: (一)一般每年定期四次。每季度的前一个月公布。 (二)下列事项要定期公开: 1、村干部任期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年初公布,完成结果在年底公布; 2、村财务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布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公布; 3、计划生育相关的生育政策作常年永久性公开,生育审批结果和实际生育结果及计划外生育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4、宅基地审批,上报审批前和审批结果各公布一次; 5、水、电费收缴每月公布一次。 (三)下列事项要随时公开: 1、经济项目承包; 2、优抚费、救灾款物的发放; 3、国家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4、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村务公开的程序: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每次村务公开后,应听取村民反映和意见,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绝大多数村民不赞成的事,应坚决予以纠正。 五、村务公开的监督: (一)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组成一个(5-7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全程监督;同时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三)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在村务公开栏旁设立意见箱,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听取和接受村民群众的意见和投诉,组织调查、核实、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五)接受上级村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对采取不同方式搞假公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于纪律处分;对不按规定进行村务公开,造成群众集体上访,产生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制度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解释,自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尖山村村民自治章程 (2008年5月10日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正确使用民主自治权利,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保证各项政务工作正常运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委员会是负责对村的政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的机构,包括政治、经济、科教、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和其它社会事务。 第三条 本村委会在上级党政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实施政务管理活动,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四条 本村委会设主任1名,委员3名;下设经济管理、治保、调解、计划生育、社会事务等机构,分设6个村民小组,依法选举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机构。 第五条 本章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政务管理的工作规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本村委会干部、村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本章程在村民代表会议监督下实施。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本村委会最高决策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的重大问题。村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为便于召集,我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次数不少于二次,召开时间由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开会建议。 第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3、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4、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5、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6、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7、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8、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提出的建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提出,村委会负责答复。 第十条 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设会议专用记录本,到会代表签名,并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必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有效。 第十二条 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各村民小组长负责本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的召集工作,向本组村民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传达会议精神,实事求是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村委会反映和向村民解释,代表村民意愿,决定村委会事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村干部管理的对象为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经联社干部、妇代会、共青团、民兵等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主管会计、计生专干等人员。 第十四条 村干部要坚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树勤政廉政作风,做人民群众公仆。建立村干部会议制度,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和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村政务工作。 第十五条 村干部实行上班工作制度,实行工资报酬和年度考评奖金制度,具体按镇党政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 第四章 村民小组管理 第十七条 本村委会从实际出发,以便于管理为原则,划分为6个村民小组,各设小组长1名,由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小组是村委会下属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领导。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长负责对涉及村民政务各项工作管理、组织和教育,完成好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不脱产)报酬实行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办法,经费在村委会财务开支,计入村民负担,补贴数额由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村委会设立经济联合社。集体经济,包括集体企业、集体工场、渔池、第三产业等经济实体收入,以及承包、租用金收入和集体资金、土地、山林等资产,都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经济联合社作为村委会经济实体法人单位。经联社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以及对其他经济实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村委会作为财务管理经济核算单位,实行集体积累,村民收益分配制度,财务应如实、准确、及时反映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务工作应接受区、镇农业(农经)办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建立财务年度审计制度。村委会换届或主任离职前,应对财务进行审计,结果张榜上墙,并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务人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高度负责,勤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由村财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每月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的开支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和予以处理。 第六章 治安调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设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治保会下设保安队,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及时调处各种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和治安案件发生。 第二十六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推进法治步伐,实行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安全文明村。 第二十七条 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引导教育村民积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为维护社会安定作贡献。 第七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责,配合计生专干队伍,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居住在本村辖区内的人员,包括常住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要服从本村计生各项管理。 第三十条 本村委会应贯彻执行中央、省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从行政、经济、福利、教育、户口、婚姻和其他方面加强计划生育的配套管理,采取措施,实行计划生育制度,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 第八章 社会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每年应增加对教育投入,设立“奖教奖学”基金,更好地培养造就更好人才。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增加投入,做好规划管理和建设,切实做好环境卫生和村民卫生保健工作,促进环境净化、美化、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发展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和使用资金,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在集体经济中开支,也可在村民中筹集,具体由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地村民成立社团,必须经村委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坚决取缔非法社团和迷信活动。外地社团到本村进行活动,须向村委会报告,否则,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切实做好“五保户”供养,扶贫济困,助残救灾;积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完成征兵任务。 第三十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政关于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实行遗体火化,严禁土葬,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村委会根据本章程制订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尖山村村民委员会管理制度 (2008年5月10日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村委会勤政廉政工作制度 为把村委会建设成为团结协调、拼搏进取、勤政廉政的坚强班子,充分发挥村委会领导班子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特制订以下工作制度: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班子每月召开一次班子会,每半年分别召开一次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村民代表会,组织讨论通过村(居)委会三个文明建设规划,并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在碰到重要或紧急事情时,应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班子要落实职务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按章办事,全方位服务群众。 二、坚持政治学习,提高干部素质。在党支部统一安排下,每月召开一次干部、工作人员学习会,加强自身建设,树立为民服务思想,自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反对腐败现象,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三、坚持勤政为民作风。班子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群众观点,密切联系群众,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反对办事推、拖、压、扎实高效地为群众服务,按时保质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四、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班子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以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为目标,大力搞好教育、文化、卫生和公益福利事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新风,扬正气。 五、坚持民主监督。村委会设置公开栏、意见箱、监督栏, 对涉及政务计划实施, 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不同形式列榜公布。财务收支、收益分配、一事一议等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六、坚持教育和鼓励机制。年终按勤、德、能、绩对干部进行评比表彰;对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村民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给予批评教育或报镇党政、司法部门处理,弘扬良好社会风尚,为建设民主、文明、高效的村委会而努力。 财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经济核算及公开监督 1、会计核算(包括科目设立)按潮阳区会计制度执行,同时要做好当年收支预算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如实、准确、及时地反映经济活动情况。 2、村委会的收支要日清月结,坚持做到账证、账物、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逐月由监督小组审核,并列榜上墙公布;年终收益分配方案应通过“两委”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 3、对渎职、失职或违反财经制度,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现金管理及审批权限 1、财务开支坚持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原则,一切收支由分管财经领导一支笔审批,审批权限为500元以下,超过限额的由班子会议审定。重大项目开支,由村“两委”干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向支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布。所有开支凭证都要注明开支原因,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印齐”,如违反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财务人员有权拒付款限。 2、严格执行现金借支手续。任何人不准以集体名义代为私人或其他单位担保贷款;集体资金任何人不得借支挪用。因公出差借支,须按规定手续报批,经审批人批准方可支借,借支人应在限期内返纳清结。否则,审批人要承担责任追讨。集体大宗生 产性或非生产性、公益事业性资金投入,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有计划预算,按工程进度比例付款,付款时须履行审批手续。 3、本村委会的征地补偿款和接受捐赠举办公益事业的款物,要分别设立专门和科目账,按有关规定和专项需要列支,实行专款专物专用。 4干部(包括退休)的工资待遇要根据镇党政有关文件确定的人数和报酬标准支付;军烈属统筹金和差额补助按政策规定支付。 5、出纳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在正常情况下,现金库存不得超过5000元,余下当天存入银行。 三、村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或文书记账。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公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村干部不得挪用公款,不得私自外借资金。 四、财产管理 集体所有财产要造册登记、专人管理,定期清理,及时保养和维修,逐年按规定合理计提折旧。 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家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合法利益,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制订以下制度: 1、本村的耕地、鱼池、山林、基建项目、厂房、铺位出租及各种承包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泄露标底,不得搞内定,更不准私下变相答应承诺。承交时,立即签订合同。 2、各项承包方案,均应在广泛征求党员、村民代表或户代表的意见、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方可实施。 3、各项经济合同应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进行签订。签约时应明确承包(包括承租)的起止时间,承包款收取方式,对违约者的处理办法。 4、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应以“ 村经济联合社”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约,加盖经联社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保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5、落实合同统一管理,专人专管。每年应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拖欠承包款、租金的,应组织追讨;对不履行条款的,将采取措施,按违约处理,确保集体经济不受损失。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现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区、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作如下制度: 1、逐步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新条例规定中“六种人”,方可生育第二胎,严禁抢生、超生。 2、育龄对象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应到村委会登记;生育一个子女的,在一个月内应自觉上节育环;符合政策规定,间隔期48个月后方可向村委会和有关部门申请生育第二胎;生育第二胎的,应主动落实绝育措施。 3、村委会对育龄对象实行一季一清查,对应实施“四术”对象,分类列榜公布;每个计生高潮,应将未落实节育对象上墙公布。 4、对外逃对象,村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法,促进落实节育措施。村民需村委会出具各种证明和有关手续的,均需经计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违反计生政策的不许作为参与承包、招标、租赁的合法代表人。 5、任何人不得容留、窝藏、包庇计生对象,更不准威胁、伤害执行计生人员,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6、双农户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经申请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按上级规定,村委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给予办理夫妻养老保险及节育奖,解决后顾之忧。 土地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有效保障集体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农业用地管理 要十分珍惜耕地,切实抓好农用地的保护和使用、规划和管理,按上级的规定,结合实际,实行专业土地承包,耕地有偿租用,签订合同。承包、租用土地,不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同时动员组织走“科学种养”,创“三高”农业的新路子,提高农业用地的效益。 二、开发建设用地管理 1、集体土地要坚持有偿使用原则,集体土地合作开发建设、租用等都应依照规定报批,各个签订协议书;村委会设立专项科目及档案,年终将出租、转让等用地情况列榜公布。 2、凡在本地征地搞非农建设厂,其四周道路(含予留用地)均计入用地面积,计算用地款。 3、因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用地,应无条件服从拆迁。 4、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占地违章建设的将给予处罚、拆除、取消用地,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在公共地方乱占乱建影响自然景观和村镇规划的违章建筑物要坚决清理拆除,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村民宅基地建设管理 1、宅基地以土地详查为依据,确认产权,进行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2、规划给个人使用的土地,应服从村镇规划,报批后才能使用,任何人无权答应和批准用地;新建和改建的应办理报批手续,批准后,按总体规划施工建设,不得乱建乱占。 治安、调解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以下治安、调解制度: 1、村民要认真学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有关规定和村民公约,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和村委会治保、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做守法公民。 2、任何人不得参与赌博、抢劫、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私藏凶器,吸毒贩毒,包庇窝藏嫌疑犯,更不得聚众闹事,违者治保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听劝阻或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3、村民发生纠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处。调解会要坚持合法、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调查,掌握事实,及时调解。 4、凡在辖区内暂住的外来人员,应遵纪守法,服从当地管理,到当地派出所或治保会办理“暂住证”。否则,坚决处理清退,雇主和出租屋主应承担一定责任。 5、保安队在治保会领导下,自觉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加强治安防范,确保一方安全。 6、对检举揭发违法活动或抓获违法犯罪嫌疑犯的人;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中有突出成绩,以及见义勇为等有功人员,村委会将给予表彰奖励。 社会福利管理制度 根据区委、区政府颁布的做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要求,村委会将竭尽全力,切实做好社会福利工作,促进社会稳定,特制订以下规定: 1、每年要组织一次村民代表评议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做到准确无误,并列榜公布,对评为对象的,按区规定标准及本村实际,定期发放补助,保障他们的生活正常。 2、切实做好防灾救灾。对受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袭击的受灾户,要及时组织查灾救灾,根据灾民的实际情况和受灾程度,争取多方面给予救济,提高抗灾复产能力。对上级发放救济款物,都要经“两委”会议讨论决定分配,大宗的要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保证救济款物到户到人。 3、助残济困。对无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列入特困户,解决生活和治病的困难;对在学残疾儿童,每年组织慰问,生活困难的给予免费就读。 4、实行“五保”供养。根据政策规定,村委会给予补足到当地群众人均生活水平线以上。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美化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经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订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要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干部专抓。成立环卫队伍,专门负责负责辖区内主要路道、公共场所的垃圾清运工作。 二、村民要增强环境卫生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约和卫生公约,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耻辱、爱我玉路、美化玉路、从我做起”的新风尚。 三、落实卫生管理责任。卫生专职人员,要划范围、包地段,按规定认真地做好卫生清扫工作,逐巷逐户收集垃圾。各住户、商户、企业要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切实做好卫生管理工作。 四、家庭日常垃圾由各户统一送至村设置的垃圾坑由环卫工作人员收集、拖运。环卫工作人员每天要对本辖区内公厕、道路前前后后进行清理打扫。保持沟路畅通无阻。 五、坚决取缔脏、乱、差。不准乱搭乱建、乱画乱贴;不准乱堆放垃圾、杂物、建材。家庭大清理或修缮、建筑等大量垃圾应自行处理。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到200元。 六、支持环卫工作。任何人不得防碍环卫人员开展工作,对刁难、辱骂、殴打环卫人员者,将按法律从严惩处。 殡葬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潮阳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本辖区管理,反对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土葬,推行遗体火化,特制订以下制度: 1、本村委会的常住村民要坚决执行《潮阳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反对乱埋乱葬,坚决实行遗体火化。 2、党员、干部要教育亲属带头执行政策,违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社会团体要加大支持上级和村委会的工作,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做细致思想工作,促进殡葬管理制度的落实,树立文明办丧事的新风尚。 3、对实行遗体火化的,须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将给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4、对不实行遗体火化的,一经查出,要采取措施,强制挖尸火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一切经费由事方负责。 5、要求知情者举报,举报电话: 、 。 对举报人,村委会将给予保密,并予以奖励。 尖山村村规民约 (2008年5月10日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种外,报镇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四、实行计划生育。计划外生育者,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品;严禁吸毒、贩毒。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不准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们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违反者,或作价赔偿、或予以清除、修复和补种,情节严重,损失重大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五、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 十六、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不得违法违规上访。 十七、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3、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各种优惠待遇。 十八、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九、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二十、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2008年5月10日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 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 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讨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讨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对需要作出决定或决议的议题进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决定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进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内容包括:参加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讨论的主要意见,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等。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进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广播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在讨论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决定、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2008年5月10日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情况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第二条 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则上二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第三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是经村民会议授权确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要建立村民代表联系农户制度,真实反映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 村民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举手)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 第七条 村民代表具有联系村民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八条 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议事内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涉及的事项。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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