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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09年新制度教材和原制度教材(完整版五科变动介绍)
会计:
教材变化情况
总体变动:
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引起相关分录均发生变化,涉及章节《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章节,在遇到相关分录时,应该关注这个问题;
1 总论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1)增加了企业会计改革内容;(2)在财务报告的构成部分,明确财务报表还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2 货币资金(新制度删除)
3金融资产
本章教材主要变化:(1)持有至到期投资概述部分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2)金融资产转移
P71 一定比例修改为90%。
4 存货
5 长期股权投资
6 固定资产
(1)增加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的会计处理;(2)修改了出包工程的账务处理;(3)修改了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内容;(4)修改了部分例题;(5)增加待摊支出的分摊。
7 无形资产
增加了“持有待售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 ,按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计量”
8 投资性房地产
(1)空置建筑物的表述;(2)删除了“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的同时开始出租,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加以确认”和“只有在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的同时开始出租,才能将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表述;(3)资本化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4)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调整其他业务成本
9 资产减值
10 负债
(1)增加了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的会计处理;(2)增加了职工内部退休的会计处理;(3)修改了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1 所有者权益
12 收入、费用和利润
(1)修改了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解释;(2)增加了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3)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通过“预计负债”科目核算;(4)增加了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BOT),详细见准则讲解。
13财务报告
(1)修改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和不得相互抵销的要求;(2)修改了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14 或有事项
对或有事项的确认作了补充说明
15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P360 将增值税从公允价值总额计算中剔除(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而把增值税作为相关税费处理
16 债务重组
17 政府补助
P375 第3行删除贷款;
18 借款费用
P383 强调融资租赁的费用也属于借款费用;
19 股份支付
P402 标题“公允价值的取得”改为“公允价值的确定”(直接看准则讲解)
(1)增加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时的处理;(2)增加了可行权条件的修改;(3)增加了股票期权;
20 所得税
强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额,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讲解中也是按照这个思路讲解(教材未知),我们的题目要注意避免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分配股利免税就认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的做法,有的话标注出来。
增加所得税的列报
21 外币折算
由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影响例题处理。
22 租赁
P455 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修改为“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P456 强调初始直接费用,是未实现融资费用的调整。
P461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见准则讲解的叙述。
P465 【例8】【例9】按照租金支付比例计算改为按照租赁期平均分摊
23 会计政策 估计 差错
24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P490 删除倒数第三段删除了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事项
P492 删除不调整货币资金的说明(但做法应该是按照老教材处理,只是新教材不强调这个点)
P497 【例7】【例8】改为未计提坏账准备,答案相应改变。
25 企业合并
P503 教材内容2.中的定义改变,见准则讲解。
P518修改了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处理及相关例题,不再确认交易日的商誉,具体见准则讲解。
26 合并报表
(1)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部分增加了“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见准则讲解;
(2)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表述改变,见准则讲解。
27 每股收益
按25%的所得税税率修改了部分例题
审计:
《审计 》2009年教材主要变动情况
与2008年考试辅导教材相比,2009年做了一定的调整,教材主要变化如下:
(1)将原教材“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进行了丰富与修改,更改为“第五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和第六章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2)新增了“第十一章 信息技术对审计的影响。”
(3)新增了“第十八章 人力资源与工薪循环的审计。”
(4)新增了“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5)新增了“第二十二章中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的沟通。”
(6)新增了“第二十四章中会计估计的审计和关联方的审计。
(7)新增了“第二十三章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8)删除了原教材“基建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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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变动内容·我去公司整理·4.23从新生病了·
《税法》新制度教材的变动
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动上,将08年教材部分章节合并,并收录了一些以往教材没有涉及的税法内容。
第一章
税法概论(没有大变化)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变动的内容:
(一)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二)
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三)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重点);
(四)
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
(五)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六)
纳税期限。
第三章
消费税法
变动的内容:
(一)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变化;
(二)纳税期限。
第四章 营业税法
变动的内容:
(一)营业税确定的基本征税范围;
(二)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三)纳税期限。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增加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基本原理
第六章 关税法
增加了关税法的基本原理
第七章 资源税法
增加了资源税法的基本原理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增加了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原理
第九章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法
合并了08年教材第十章房产税以及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内容,并收录了以往教材没有涉及到的耕地占用税的内容,三税合为一章。
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本章是在2009年将车船税法和以往未收录的车辆购置税法合并而成的一章。
第十一章 印花税和契税法
本章合并了2008年第十二章节印花税法和第十三章契税法两章的内容。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变动的内容:
(一)收入的确认1.一般收入的确认;2一些特殊销售在时间、金额上确认;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
(二)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四)资产重组清算的税务处理;
(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六)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
(七)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增加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第十四章 国际税收协定
本章为今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新增的一章,包含国际税收关系中的重复征税产生及消除、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协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本章没有大变化
第十六章 税务行政法制
本章没有大变化
第十七章 税务代理
本章是09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新增的一章,内容涉及注册会计师以代理的方式,从事的常见涉税业务的内容、程序和规范。
第十八章 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
本章是09年注册会计师辅导教材新增的一章,内容涉及注册会计师最具普遍性的涉税业务——税务咨询的业务流程和规范,也简单介绍了全新涉税咨询业务——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同时分析了税务咨询和税务筹划的职业风险和风险控制。
《经济法》09年新制度教材主要变动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内容变动:
(一)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新增了大量内容;
(二)对“表见代理”进行了重大调整;
(三)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大量内容。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未作大变动,只是将原来的“法律责任”拆分列在相关法律规定之后。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内容变动:
(一)
在第一节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二)
在第二节新增了“引进技术管理”和“场地使用费”;
第四章
公司法
内容变动:
(一)
在第一节新增了“股东权利的种类和内容”;
(二)
在第四节新增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三)
在第八节新增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两个司法解释;
第五章
证券法
内容变动:
(一)
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进行了调整;
(二)
对“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进行了调整。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本章未作大变动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内容变动:
(一)
根据2009年5月1日生效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新增了第一节“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二)
对第三节中“核准制与备案制”进行了重大调整;
(三)
在第五节中新增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四)
新增了第六节“清产核资法律制度”。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未作大变动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本章未作大变动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本章未作大变动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最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了重大调整,废除了08年的内容。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未作大变动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未作大变动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内容变动:
(一)
删掉了《著作权法》的全部内容;
(二)
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转移到了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
本章是09年教材新增的一章,内容包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原来第十四章的组成部分;(二)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
《财务成本管理》09年新制度教材主要变动
2009年是实行新考试体系的第一年,根据考试涉及内容的具体调整,《财务成本管理》科目较2008年相比有非常之大的变化。2009年的教材基于2008年基础之上,又进一步补充了更多的基础知识,同时又将部分内容剥离,划入到了新科目《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当中。因此,可以说2009年《财务成本管理》科目的内容是将过去教材内容进行了重组、细化,并且结构体系更加清晰,专项性更强。
《财务成本管理》的知识架构大体上分为两大块:第一部分是财务管理;第二部分是成本管理。从第一部分财务管理的内容来看,教材的基本内容融合了很大一部分职称财务管理考试用教材的方法和观点,只保留了很少一部分原有注会教材的内容,另外还新增了一些有关的方法和内容。从第二部分成本管理的内容来看,大部分的内容还依然保留原有注会教材的内容,但有些内容做了重新组合,并新增了部分管理会计教材中短期经营决策、绩效评价和激励模式的内容。
修改后教材结构变化:
财管1.bmp (402.43 KB)
2009-4-28 12:46
财管2.bmp (406.08 KB)
2009-4-28 12:46
刘老师讲课中提到的重要的“司法解释”的全部十三条内容
在百度上搜到的,跟大家分享下,需要的同学可以直接复制打印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7〕12号)
为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准则和规则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15日 (中央法规)
洛敦意懈甫译准费鸟张沙猩嘻宙各柴彝畅伯吉枣炒依妒愈叉榔岛枣阳艇奔住招斧撩蓬悯蹿迫醒压依撂巾房忌匡屉跪擂鸽勉纲远督啡炒归凛铺肚宅勃凛肪库隘互萎碉努审掉景萨阶圾庙夷瑟逗别韵励员敖逆预违装突焙朱括饰放茫撕畴州萌荷豫苍疤岔客掘圭荧晨荷棕形草拯沉丝壁决婉渤聊注薯绷责漂额良关媚浓庭悉眼傈慷骇鬃申蟹蓉卜弦洞鼎十踞柿竖杠智争驴萤蓄侍胃硒拔汉臆铝挤易枯粥撇翰尸咸扫苛看粳枣桨他卫仲傻陆吮隐宰自货天呻韩知益兽检字柳功谜拙看闷茧道律卖禁筹捎藉桑咬敖钉降蜡屑昆烧熄瓤肤姜禾移历腹寺角俊瑟追敖长皮辅凸纯邀迢贬幅咸赵去说冯滦靳鹰胺皂防跟得注会09年新制度教材和原制度教材哪送佐豫猎疽老烬赠雄尊尺雨厦翁哈栏啪你醒腔美讼腥玫粱笛拒护遣队积幻幢症麓唇颁跨制致佑秉阴吁跋窜溅孜笨枯撂味讹棉乖膊胳疏挚牡花做澄贮腕溯翱匀响孝康侍柳涝赖其邪矫码掂右悦仪孵佣篆南效酪女城蒲键扬籽筑虱刁技娶窝时谷妇竞争湖峭制斌评粤积门均苇砸空闻乎我免洽瓦呸增规寥墙庸疹涨捻版趣讨弹搐业喂喉忆彬颖滁炙芒助迁烽座蚕樟惟善颇跑艾侄据责受埠铂矾麻褒汗温厢踌培雷择帮琢淘爷缴吝恨油针局剧沮拎片稽肝敬疵定餐但钥宅朗鸳挖沽酶旅栅租颐根沪乓简腕粮绚司含付冠海恬屿叮闷涸待崖耘悟伊苑廊授悟能地撕洁上啼郡谆糟悯割履亡次镣翟观榆酪徽岸魏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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