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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
一九八三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储量计算
第一节 储量的分类和分级
第二节 各级储量的圈定
第三节 储量计算标准
第四节 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第五节 可采储量计算
第三章 储量动态与损失
第一节 储量增减
第二节 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三节 损失率
第四节 储量变动及损失的管理
第四章 保护资源,减少损失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责任制度
第三节 业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附录一 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及台帐
附录二 用统计产量代替实测产量改正计算公式
附录三 永久煤柱损失量摊销方法
附录四 储量及损失量报表的填报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搞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是与地质、设计、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等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并由主管生产的局、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地质测量部门要负责了解、掌握矿井储量的数量、质量、分布、损失等及其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
第3条 储量数字是矿井设计、改扩建、开拓延深和安排生产接续的主要依据,任何人必须严肃对待。矿务局、矿掌握或上报的储量,必须以地测部门提出的经过审核的数字为准,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
第4条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内容是:
一、查清生产矿井煤炭资源情况,定期测算并上报储量的变化及开采、损失情况,为矿井生产建设提供技术依据;
二、根据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的要求,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对违反技术政策,破坏和丢失煤炭资源的行为,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三、积极寻找煤炭资源,扩大可采范围,增加可采储量,为矿井正常持续生产、扩大生产能力和延长矿井服务年限提供物质基础。
四、进行储量报损、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转出、转入的呈报和审批工作;
五、参与制定和检查、分析各种回采率设计指标及其执行情况,为合理开采和利用地下资源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二章 储量计算
第一节 储量的分类和分级
第5条 根据我国的能源政策和煤炭资源能利用程度,煤炭总储量分为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内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平衡表外储量)。能利用储量中又分为工业储量和远景储量。工业储量包含可采储量和设计损失。它们的关系可用下表形式表述:
可采储量
能利用储量 工业储量 设计损失
煤炭总储量 远景储量
暂不能利用储量;
第6条 各类储量的含义:
一、总储量:指生产矿井井田技术边界范围内,通过地质手段(物探、钻探、巷道、地质调查等)查明,符合煤炭储量计算标准要求的全部煤炭储量。
二、能利用储量:指煤层的厚度、质量符合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储量。
1、工业储量:在能利用储量中,可以做为设计和投资依据的那部分储量。
可采储量是指在工业储量中,可以采出来的那部分储量。工业储量减去设计损失量,即为可采储量。
2、远景储量:指在能利用储量中,研究程度不足,只能做为地质勘探设计和矿区发展远景规划依据的那部分储量。
三、暂不能利用储量:指煤层的厚度、质量不能满足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要求,或因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等原因,目前开采很困难,暂时不能利用的储量。
第7条 储量级别的划分:根据对煤层勘探和研究程度不同,并考虑设计、生产的需要,煤炭储量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D级。A级和B级称为高级储量。
第8条 确定各级储量的条件:
一、A级储量。是经过详细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A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的储量。列为A级储量的条件是:
1、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
2、煤层产状已经查明,底板等高线已控制,较大的褶曲和落差大于(或等于)30米的断层已经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基本查明;
4、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5、煤层顶、底板牲及开采技术条件已了解清楚;
6、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种已经清楚。
二、B级储量。指经过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B 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者A级外推的储量。它是煤矿建设时设计和投资的依据。列为B级储量的条件是:
1、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
2、煤层产状已经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大于(或等于)50米的为层已经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初步查明。
4、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初步查明。
5、煤层顶、底板特性及开采技术条件已初步了解;
6、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种已经查明。
三、C级储量。是对煤层用足够的钻孔在C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或者B级外推的储量。列为C级储量的条件是:
1、煤层层位、厚度及变化情况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可靠;
2、构造及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
3、水文地质条件已做初步研究;
4、煤质和煤种已初步查明。
四、D级储量。是根据地质调查、物探成果及有关地质资料推定,并有少量勘探工程揭露证实的储量。D级储量的条件,应达到对煤层层位、厚度、煤质、煤层产状、构造等均有初步了解。它一般可作为地质勘探设计的依据,有时也可配合C级储量作为小型煤矿建设或一般矿井建设总体规划的根据。
第9条 储量类别和级别的关系:
能利用储量包括A级、B级、C级、D级各级储量,即是A、B、C、D各级储量之和。暂不能利用储量无论对其研究程度如何,一律不再分级。
工业储量是指A、B、C各级储量之和。
即:工业储量=A+B+C
只有工业储量中才包含可采储量。可采储量不再分级。
远景储量即指D级储量。
第二节 各级储量的圈定
第10条 圈定和级储量,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圈定各级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必须符合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丙级孔以上的规定;圈定A级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一般应符合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甲、乙级孔的规定。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钻探工程,不能做为圈定各级储量的依据。
二、在煤层稳定和较稳定的地区,允许在A级块段的外围,以不超过A级基本线距二分之一的距离外推B级储量;在B级块段外围,亦可以不超过B级基本线距二分之一的距离外推C级储量。A级和B级块段,均不得连续外推。不稳定煤层一般不能外推。
三、在构造简单和中等的地区,一般可以跨越已经查明的落差不大于50米的单个断层圈定高级储量,若断层密集,不能跨越断层划分高级储量。
第11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圈定高级储量:
一、 小构造发育的地段;
二、 在设计和生产中实际意义不大的小而孤立的块段;
三、 与老窑采空区或与风化带边界相邻的块段;
四、 临近不可采边界的块段;
五、 在大断层两侧各30-50米的地段。
第12条 圈定各级储量的基本线距
一、 构造类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如下表:
构 造 类 别
基本线路(米)
A级
B级
C级
第一类简单
750
1500
3000
第二类中等
375~500
750~1000
1500~2000
第三类复杂
250
250~500
二、 煤层型 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如下表:
煤煤层型别
基本线距(米)
A级
B级
C级
第一型稳定
750~1000
1500~2000
3000~4000
第二型较稳定
375~500
750~1000
1500~2000
第三型不稳定
250
500
1000
250
250~500
第三节 储量计算标准
第13条 各类储量计算标准如下表:
一般地区储量计算标准
类别
煤种
项目 倾角
能利用储量
暂不能利用储量
炼 焦
用 煤
非炼焦
用 煤
褐煤
炼焦
用煤
非炼焦
用 煤
褐煤
最低可采厚度
(米)
﹥25°
0.7
0.8
0.6
0.6
0.7
0.8
25°~45°
0.6
0.7
0.5
0.5
0.6
0.7
﹥45°
0.5
0.6
0.4
0.4
0.5
0.6
最高可采灰分Ag(%)
40
50
注:根据1958年中国煤分类方案,将我国煤分为十大类。其中气、肥、焦、瘦煤为炼焦用煤;长焰、不粘结、弱粘结、贫、无烟煤为非练焦用煤。
缺煤地区储量计算标准
类别
煤种
项目 倾角
能利用储量
暂不能利用储量
炼焦
用煤
非炼焦
用 煤
褐煤
炼焦
用煤
非炼焦
用 煤
褐煤
最低可采厚度
(米)
﹥25°
0.7
0.8
0.6
0.6
0.7
0.8
25°~45°
0.6
0.7
0.5
0.5
0.6
0.7
﹥45°
0.5
0.6
0.4
0.4
0.5
0.6
最高可采灰分Ag(%)
40
50
40
40
60
50
最低发热量QgDW
(大卡 /公斤)
3000
2000
注:1.非炼焦用煤和褐煤,在灰分和发热量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符合标准即可。
2.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用煤,不能做炼焦用煤时,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计算储量。
第14条 对于达不到能利用储量标准的劣质煤或石煤、泥煤以及油页岩等,若当地有关工业部门认为可以开采利用,经省(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算为能利用储量,但需在矿井储量表中单独列出。
第15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虽符合暂不能利用储量计算标准,亦不计算其储量。
一、能利用储量外围,用插入法圈出暂不能利用储量;
二、孤立或狭长构造地段中的暂不能利用储量;
三、煤层群中承受开采已经破坏的暂不能利用储量。
第四节 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第16条 储量计算要根据煤层的赋存条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储量计算必须在专门的图纸上进行。计算时,一般应以等高线、断层面、剖面线或各类技术边界等为界,将井田和煤层分成若干块段分别计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60度时,可在平面投影图上计算储量,煤层倾角大于60度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计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5度时,煤层的厚度及面积均不必进行换算。
第17条 计算块段范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矿井储量计算范围应与批准的设计井田边界相一致。在现阶段,矿井储量计算。在现阶段,矿井储量计算的最大深度,一般不超过1000米,小型矿井不超过600米,老矿井深部不超过1200米。
二、划分储量块段时,应考虑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厚度、产状等自然因素,尽量利用勘探线、煤柱边界线、井田和采区边界线、巷道、水平标高线、底板等高线等,使储量块段形状简单、计算方便。
三、当见煤点的煤层厚度和灰分不符合矿井储量计算标准要求时,在稳定和较稳定并具有渐变规律的情况下,一般可采用插入法求出可采边界。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如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或有古河床冲刷、岩浆岩侵入、烧变区等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圈出可采边界。
四、对未见煤钻孔,一般可用相邻钻孔连线的中点为零点,再用插入法求其可采边界的圈定。
因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打丢打薄的工程点,综合评价不能利用的,不参与可采边界的圈定。
五、沿煤层露头应圈出风化带范围。一般不计算风化带储量,但当风化带煤中总腐植酸含量大于20%时,则应估算其储量。炼焦用煤还应圈出氧化带,并单独计算其储量。
六、如发现井田内有老窑或陷落柱时,应在查清后圈出其范围。在老窑或陷落柱范围内的,不计算其储量。
七、高灰分煤层块段,绘出灰分等值线图后,再确定最高可采灰分边界。
八、当同一煤层有多个煤种时,应圈出煤种分界线,并分煤种计算储量。
第18条 确定采用厚度的原则如下:
一、煤层中夹矸的单层厚度不大于0.05米时,夹矸与煤可合并计算,不需扣出。但全层的灰分或发热量指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煤层中夹矸的单层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被夹矸所分开的煤分层应作为独立煤层,一般应分别计算储量。
三、煤层中夹矸的单层厚度小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脚底板度时,煤分层不作为独立煤层。煤分层厚度等于或大于夹矸厚度时,上下煤分层加在一起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四、复杂结构煤层,当各煤分层的总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同时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为煤分层总厚度的二分一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五、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二分之一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采用厚度。夹矸单层厚度不受最低可采厚度的限制。
第19条 容重确定的原则
新投产的矿井,容重可沿用最终地质报告提出的容重数据。生产矿井应随着修改地质报告和进行全面储量核实重新测定容重,获得新的容重数据。
实测容重的方案应由地测部门和化验部门配合提出。实测容重的结果需报省(市、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20条 在储量计算中,面积以平方米(m2)、厚度以米(m)、容重以立方米吨(吨/米3,T/m3)、储量以吨(T)为单位。储量汇总时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21条 储量计算结果必须经过检查。检查应在原计算图上以相同的计算方法进行。检查结果若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应以原计算结果为依据;如果超过允许误差,应查找原因予以更正。
储量块段面积的量测,需由他人抽查。抽查的比例应大于总块段个数的10%。每个块段两次面积之差,不得超过求积仪的允许误差。在抽查的块段个数中,有30%以上超过允许误差时,应全部重算。
第五节 可采储量计算
第22条 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Q采=(Q工-P)(1-n)K
式中:Q采——可采储量
Q工——工业储量
P——永久煤柱储量
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K——设计采区回采率(%)
可采储量还可用下式计算:
Q采=Q工-qs
式中qs为设计损失,等于永久煤柱储量、预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预计开采损失之和。
以上两公式既适用于全矿井可采储量计算,也适用于任意一个块段的可采储量计算。如是计算全矿井的可采储量,式中的各个参数就是全矿井的。反之,即是各块段的。
第23条 可采储量计算公式中各项参数的确定:
一、永久煤柱储量:指在工业储量中,按设计规定并经过正式批准不回收的煤柱储量。已确定将来回收的各类煤柱,应作为独立可采块段处理,不能当作永久煤柱。
在计算期末可采储量时使用的永久煤柱储量,是扣出摊销损失量后剩余的储量数字。
二、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采取类比法,用实际发生的损失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如在一个井田内构造发育不均衡或局部复杂时,可分区段、分煤层计算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三、采区回采率应按采区设计规定的数字。如设计上无这一规定,可用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数字。
第三章 储量动态与损失
第一节 储量增减
第24条 由于补充勘探、采勘对比或井界变动、重算等原因,引起储量数字上的变化,经过审查批准后,即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一、补充勘探引起的储量增减。即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验证或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发生变化引起的储量增减。
二、采勘对比引起的储量增减。指采后总结时,已开采区域内的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等与原地质报告比较,发生变化引起的该区域内的储量增减。
三、井界变动引起的储量增减。指由于调整井田边界而引起的储量增减。
四、重算所引起的储量增减。指经年未储量核实而引起的储量增减。包括:
1、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
2、容重数据改变;
3、储量计算工业标准(如最低可采厚度、最高灰分等)的规定有了改变。
第25条 在储量增减量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转入、转出和注销处理。
一、转入。原暂不能利用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灰分已符合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或灰分虽超过规定,但有固定销售对象,或洗选后可以达到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开采的,均可转入为能利用储量。
二、转出。指原能利用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但尚能达到暂不能利用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转出为暂不能利用储量。
原能利用储量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目前开采很困难,经批准也可转出为暂不能利用储量。
转入、转出只能在能利用储量和暂不能利用储量之间进行。
三、注销。在已开拓区域内,原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厚度或灰分,既达不到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又达不到暂不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经批准后可按注销处理。
煤层灰分虽超过了暂不能利用储量标准但有销售对象,或经过洗选,灰分能达到规定的标准,经济上合理,可供工业或民用需要的储量不能注销。
第26条 申请注销和转出的范围,必须有足够的勘探工程(包括巷道)证实。可根据井田的地质条件、实际勘探网密度和见煤点的情况用内插法圈定,但不得从不可采见煤点外推圈定。
第二节 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27条 在开采过程中,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与损失量之和,称为开采动用储量(简称动用储量)。动用储量包括采出量和损失量两部分。
根据开采区域的不同,动用储量又可分为全矿井动用储量、采区动用储量和工作面动用储量。
第28条 采出量。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煤量,即实测产量。分析储量动态、计算损失率时,必须用实测采出量。只有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时,才可以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进行水分、灰分、和矸石量改正。(改正方法见附录二)
第29条 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上的不同需要,其中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按损失发生的范围分类,可分为:
1、工作面损失;
2、采区损失;
3、全矿井损失。
二、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
1、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3、落煤损失;
4、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5、设计规定的永久煤柱损失;
6、开采技术条件达不到造成的损失。
三、按损失的形态分类,可分为:
1、面积损失;
2、厚度损失;
3、落煤损失。
第30条 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定,允许丢失在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设计损失由如下内容构成:
一、设计工作面损失。包括: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落煤损失。
二、设计采区损失。包括:
1、设计工作面损失;
2、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这里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三、设计全矿井损失。包括: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第31条 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包括实际工作面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实际全矿井损失。
第32条 实际工作面损失是指发生在工作面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指由于开采技术条件的限制,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2、采用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按规定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因支护高度限制,工作面设计采高不能采全厚而丢失的顶底煤;
3、掩护支架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的实际丢失的顶底煤;
4、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
二、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指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违反开采程序或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包括:
(一)面积损失
1、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2、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瓦斯灾害造成的损失;
3、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4、工作面未采至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5、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二)厚度损失
1、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实际已留设的护顶煤;
2、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顶底煤;
3、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4、工作面示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第33条 实际采区损失是指发生在采区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工作面损失。指采区内各工作面损失之和。
二、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巷道保护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之间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储量。
(二)厚度损失
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即不合理损失),包括:
(一)面积损失
1、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2、各类煤柱超过规定尺寸的损失;
3、采区内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4、采区内因水火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
5、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放弃不采的块段。
(二)厚度损失
1、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2、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来的煤量。
第34条 实际全矿井损失是指发生在矿井内的全部各项损失。
一、实际采区损失。指矿井各采区内损失之和。
二、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储量,包括:
(一)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
1、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2、煤层极不稳定或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3、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二)在开采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需留下的煤柱或狭小块段:
1、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褶曲;
2、煤层顶底顶由含水层或有含水小窑并有突水危险,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
3、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蚀、陷落柱、自然烧变区等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
4、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小块段。
三、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副、风井井筒保护煤柱储量;
3、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全矿井或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保护煤柱储量;
4、设计规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储量;
5、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储量;
6、含水层或积水老窑防水煤柱储量;
7、设计规定的断层、钻孔附近的防水煤柱储量。
四、报损储量
在已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报损处理:
1、煤层顶板破碎,管理困难,开采后经洗选灰分仍超过规定标准,且无销售对象的煤层或块段;
2、采空范围内因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遗留下来的无法再利用的孤立块段;
3、风氧化带至回风水平之间的煤层,虽采取措施仍无法采出的储量;
4、极近距离煤层,采动其中一层,就会破坏另外的煤层以致无法再开采的煤层储量;
第三节 损失率
第35条 在某开采范围内,损失掉的那部分储量占该范围内全部储量的百分比,称为损失率。它是考核资源利用和开采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
损失率分为设计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两种。设计损失率是根据设计规定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实际损失率是根据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所计算的损失率。设计损失率和矿井损失率都可以分工为工作面损失率、采区损失率和矿井损失率。
第36条 实际工作面损失率的计算公式为:
一、公式使用范围:
本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单个工作面损失率的公式。
1、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累计工作面回采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工作面内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工作面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2、计算全矿井平均工作面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全矿井各个工作面(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和已经结束的工作面)的损失量之和;式中的采出量亦应是全矿井各个工作面(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的和已经结束的工作面)采出量之和。
二、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
1、工作面采出量。即回采工作面内根据实测结果计算出来的采出煤量。计算公式是:
Q面=S面·h·d-R
式中:Q面——工作面采出量;
S面——工作面实际采空面积(即工作面运输机巷内侧到回风巷的内侧,开切眼内侧到工作面煤壁这个区域的面积);
h———平均实际采高。如其变化较大,应按分块、分段的不同采高计算。平均实际采高,不包括大于0.05m夹石的厚度;
d———煤的容重;
R———工作面内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2、工作面损失量即实际工作面损失(解释见本章第二节第32条)。
三、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可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工作面损失率可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工作面动用储量,即工作面已开采空间范围内的储量。
计算公式为:
C 面=S面·m·d
式中:C面——工作面动用储量;
S面——设计工作面面积;
m———工作面内平均煤厚;
d———煤的容重。
第37条 实际采区损失率的计算公式为:
一、公式使用范围:
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单个采区损失率的公式。
1、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累计采区回采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采区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采区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2、计算全矿井平均采区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全矿井各个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的和已经结束的采区)的损失量之和;式中的采出量亦应是全矿井各个采区(包括报告期内正在开采的和已经结束的采区)的采出量之和。
二、采区损失率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
1、采区采出量。即采区内各工作面实测出煤量与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之和。即:
Q区=ΣQ面+ΣQ掘
式中:Q区———采区采出量;
ΣQ面———采区内各工作面采出量之和;
ΣQ掘———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出煤量之和。
采区巷道掘进出煤量可用下式计算:
Q掘=S巷·L巷·d
式中:S巷———实际巷道断面平均见煤面积;
L巷———采区见煤巷道长度。运输机巷和回风巷的长度应计算到报告期未回采工作面停止的位置。超前掘进不能参加计算;
d———煤的容重。
2、采区损失量。即实际采区损失(内容见本章第二节第33条),其中设计规定不回收的煤柱储量,在这里是指在报告期内应摊销的部分。
采区煤柱损失量摊销方法,可根据开采方法和地质条件自行选择。(具体方法可参照附录三进行)
三、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采区损失率可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采区动用储量构成如下:
1、采区内各工作面动用储量(见本章第三节第36条)之和;
2、采区巷道的储量,即各采区已开采部分巷道掘进出煤量与各采区巷道内损失量之和;
3、采区煤柱损失量(即采区煤柱应摊销的损失量)。
四、采区内巷道煤柱原则上必须采出。凡能采出或部分采出的煤柱,均不参加损失摊销,只有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出,需全部遗留在地下的煤柱,才参加损失量摊销。
规定回收的采区煤柱,可做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如因受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的影响,原计划全部或部分回收的采区煤柱已无法再采出,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开采损失计算,一次计入参加该采区结束时的损失率计算和全矿井的损失率计算。
第38条 实际全矿井损失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公式使用范围:
本式是计算报告期内矿井损失率的公式。当计算从开采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累计矿井损失率时,式中的“损失量”应是矿井从投产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损失量;式中的“采出量”应是矿井投产到报告期未(或结束)的全部采出量。
二、矿井损失率计算公式中各项的含义是:
1、全矿井采出量。即全矿井各采区实际采出量之和,再加上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的掘进出煤量和巷道维修煤量。这些数字除维修煤量外,均应按实测结果计算。
2.、全矿井损失量。即实际全矿井损失(见本章第二节第34条)。其中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在这里是指在报告期内应摊销的部分。
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量的摊销方法,可根据开采方法和地质条件自行选择(具体方法可参照附录三进行)。
三、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和损失量时,采出量可用改正后的统计产量代替。此时,全矿井损失率可用以下公式计算:
全矿井动用储量的构成如下:
1、各采区动用储量之和;
2、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见本章第二节第34条之二);
3、经正式批准报损的储量(见本章第二节第34条之四);
4、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掘进出煤量;
5、巷道维修煤量;
6、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量(即应摊销量)。
四、准备全部或部分回收的全矿性煤柱,可做为独立块段进行损失率计算,不参加全矿井损失量摊销。
原设计规定矿井结束前进行回收,但经开采影响或自然条件变化已无法再采出,这部分煤柱储量全部按实际损失处理,参加矿井结束时损失率计算。
如全矿性永久煤柱,按原设计规定允许全部丢失,但在矿井结束前又打算回收一部分,回收的这部分储量按复采处理。
第39条 复采的损失率计算。
凡已参加过损失率计算的块段,又进行复采回收的,当期可不再计算,以免重复。但在计算采区或全矿井“从开始到报告期未累计”或“到结束”的损失率时,须从采区或全矿井的损失量累计数中扣出后再进行计算。
第40条 损失率和回采率的关系是:
回采率(%)=1-损失率(%)
第四节 储量变动及损失的管理
第41条 储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煤炭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改动。
储量变动的审批,由局、矿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召集生产技术、地测、计划、安检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局、矿长提出最终审查意见,并对此负责。
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由地测部门主办;储量报损由生产技术部门主办。
第42条 储量变动的审批权限必须遵守下表规定。审批意见须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一次变动储量
审批单位
转入、转出、注销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报 损
矿
设计能力30万吨(不包括30万吨)以下
2000吨以下
(包括2000吨)
设计能力30万吨以上
5000吨以下
(包括5000吨)
矿 务 局
2000万吨-20万吨
(包括20万吨)
5万吨以下(包括5万吨)
省(区)煤炭局(厅)
20万吨以上
5-30万吨(不包括30万吨)
煤 炭 部
30万吨以上
第43条 申请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等,必须实事求是,并有足够的工程证实。凡应一次处理的,不准化整为零分次处理。
由于违反开采程序、乱采乱掘等原因,煤层被破坏,或无充分理由丢弃并不能再采的煤层或块段,一律按不合理损失处理,不能报损。
第44条 转入、转出、注销、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的储量,经上级批准后,应在地测原图上注明批准文号、日期、储量核减的范围及数字,并将其批准文件和原始资料一并妥善保存,在矿井报废时上交矿务局。
第45条 各生产井、矿、矿务局都必须随时掌握矿井、采区、工作面的损失情况,并对损失及损失率的动态、各项损失所占的比重及生成损失的原因等,定期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46条 储量管理人员必须经常进行工作面调查,并填绘损失量计算图,按规定的格式定期上报。
水力采煤的矿井(或采区),每月月未应测算一次水采煤堆(库存)煤量及验算煤泥流失量。
当工作面、采区、矿井结束后,应对其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重新计算验证。核实的结果要与上报的数字进行比较,如差异较大,要找出原因并及时反映。核实报告应附图纸和文字说明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47条 工作面调查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工作面调查和丈量,一般情况下10天一次。当工作面推进较快或构造复杂时,应适当增加丈量次数。工作面丈量应沿倾斜每10-15米丈量一点,并要求:
1、工作面丈量的内容必须包括:
①工作面实际进度、长度、采高;
②工作面煤层产状要素、煤层厚度、夹石的层数及厚度;
③工作面丢失的顶、底煤及浮煤厚度;
④工作面、采区内出现的主要地质构造、及出水、自燃等地质现象。
2、采高丈量的地点尽量选择在靠近煤壁处,皮尺应垂直于顶底板,点位尽量分布均匀。点距根据煤层稳定程度而定,一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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