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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业务流程
一、发票领购
(一)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
1、纳税人申请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领购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领购发票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普通统印发票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家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
1、盖有公章、地税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地税发票专用章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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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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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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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5、省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
6、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件的其中之一,包括:《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8、企业经营范围为代理报关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说明:纳税人首次领购总量超过20本或1000份的千位及千位以上手写发票的,领购面额1000元以上的定额发票的,领购电脑发票、电子发票的,还要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为其核定可领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并发售发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发票领购业务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纳税人申请
资料归档
发票发售窗口发票发售
(二)纳税人日常续购发票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领购发票一般采用验旧供新的方式,办理了首次发票领购事项后,日常续购发票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续购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领购发票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普通统印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
1、盖有公章、地税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地税发票专用章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
√
√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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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票领购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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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税控盘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在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范围内发售发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日常续购发票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
发票发售窗口在核定范围内发售发票
资料归档
温馨提示:
1、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盘点发票,不对外供应发票。
2、纳税人购买发票请携带银联卡。
二、发票验销
(一)发票验旧
1、纳税人申请
采用“验旧供新”供票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验销发票,提交以下资料:
发票验旧应提供的发票和资料清单
验旧发票类型
发票、资料清单
统印手写发票、电脑发票
定额发票、企业冠名发票
电子发票
1、原领购且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
√
2、盖公章的《地方税发票业户使用情况表》一式两份
√
√
√
3、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及相关证明资料
√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发票开具金额、发票使用情况,对于需要进行实物验销的发票,验销人员在已审核验销的发票存根联上盖上有人员姓名和日期的发票验销专用章,纳税人才能继续领购新发票。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发票验销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系统,减少纳税人发票库存
资料归档
纳税人提交《地方税发票业务使用情况表》和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发票缴销
1、纳税人申请
对以下情形需要对纳税人发票进行缴销:
(1)用票单位和个人购入的发票,从领购之日起一年内未使用的发票应当缴销;
(2)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注销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对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应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3)税务机关在统一实行发票改版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等事项时,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送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4)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行为或者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收缴;
(5)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已满保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缴销;
(6)因霉变、水浸、火烧、鼠咬等问题而无法使用的发票应当缴销。
纳税人缴销发票提供以下资料:
发票缴销应提供的发票和资料清单
缴销发票类型
资料清单
统印发票、自印发票
1、发票领购簿;
√
2、需缴销的发票;
√
3、加盖公章的《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发票缴销数据,有两名税务人员对发票进行剪角缴销、监销,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发票缴销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录入系统,减少纳税人发票库存
资料归档
纳税人提交《发票缴销登记表》和纸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剪角缴销
三、企业自印发票的申请
1、纳税人申请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简称自印发票):
1、在本市范围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在本市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并已办理税务登记;
3、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发票管理规定;
4、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或单一种类发票一年使用量在1000本以上或10万份以上;
5、对使用计算机开具自印发票的,计算机开票软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能够准确、完整记录开票数据并做到不可更改记录;
(2)能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抄报发票开具明细信息和汇总信息、发票领用存信息,抄报信息的文件格式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3)该软件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要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自印发票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清单
自印发票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自印发票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2、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
5、发票式样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
6、发票专用章印模(地税发票专用章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4.5厘米,短轴为3厘米,边宽为0.1厘米。上半圆刻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全称,第二行刻税务登记号码,第三行刻“发票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仿宋体);
若需要套印发票专用章的提供
7、对申请计算机开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软件及使用说明书备案。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发票领购窗口受理,内部进行文书审批,经市局审批同意印制后,纳税人缴交发票工本费。待发票印刷完毕后,纳税人持受理文书、发票领购簿、工本费汇款单,到发票领购窗口领取《企业自印发票提取证明单》及工本费单据,持《企业自印发票提取证明单》到发票承印企业提取发票。
印制有单位名称发票流程图: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内部文书流转
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缴交发票工本费
市局对纸质资料审批,制定印刷计划
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领取提票证明提取发票
资料归档
四、遗失发票的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理税务机关,并在东莞日报上公告声明所丢失发票哪一联次作废,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遗失在税务机关门前开具的发票时,若收款方未将发票联交给付款方的,应提供由付款方出具未曾收到该发票的书面确认证明,可凭该发票的完税凭证、书面情况说明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若付款方遗失发票,可凭收款方的记帐联复印件或税务机关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税务机关在发票复印件上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2、开具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遗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
3、取得发票一方遗失已填开的发票联,由开票方提供发票存根联或记帐联原件的复印件,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并经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盖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由开票方交取得发票方作为合法凭证入帐。遗失的发票只有发票联的,由开具发票方出具书面证明,内容包括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金额、发票代码和号码等,税务机关加具“与开票数据相符”的意见,盖业务专用章,作为合法入帐凭证。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办理发票挂失手续,提交以下资料:
发票挂失应提供的发票和资料清单
挂失发票类型
发票、资料清单
所有发票
1、加盖单位公章的《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
2、刊登发票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报纸报头和遗失声明合并在一页;
√
3、加盖单位公章的丢失发票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遗失发票的具体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填开情况、是否已申报纳税等;
√
4、丢失门前代开发票的还要提供发票所对应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进行审核,验销发票。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丢失发票流程图:
纳税人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
市局审批,分局录入系统
纳税人在《东莞日报》登报挂失
纳税人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丢失发票
资料归档
五、开具“红字”发票
(一)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6]173号文的规定,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个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对开具红字发票规定如下:
1、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2、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六、门前代开发票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统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统一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个人开票金额不超过50000元的
个人开票金额超过50000元的
单位(包括个体户)
1、合同或者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
√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的要求提供收款方本人身份证明,不是收款方本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原件和收款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和纳税申报表》(单位要盖公章)
√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根据以下特殊情况,除了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上资料外,还要求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代开统一发票特殊情况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统一发票特殊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外来经营纳税人
已缴纳当年客运车辆营业税项的纳税人
减免税
纳税人
1、按照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要求提供资料,若没有《外管证》但声称是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提供证明是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或者近两年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已缴纳营业税项的纳税凭证以及车辆行驶证
√
3、减免税证明文件或资料,例如批文(对于税收政策性减免优惠的情况,无需提供文件资料)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特别说明:纳税人办理代开房地产租赁业务发票,主管税务分局需要为其办理房产土地登记的,按房产、土地登记要求提供的资料办理。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货运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货运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个人开票金额不超过50000元的
个人开票金额超过50000元的
单位(包括个体户)
1、合同或者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
√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的要求提供收款方本人身份证明,不是收款方本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原件和收款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审批和纳税申报表》(单位要盖公章)
√
√
√
5、付款方提供的有收、发货单位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的证明。
√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对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原则上根据身份证或暂住证上的住址判断主管税务分局并申请代开发票;对于未在我市办理暂住证的外省市个人,可由该个人书面说明其发生劳务期间在我市的居住地,并向所在地税务分局申请代开发票。
(三)《建筑业统一发票》
1、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的,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个人开票金额不超过50000元的
个人开票金额超过50000元的
单位(包括个体户)
外来经营纳税人
1、合同或者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以及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
√
2、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的要求提供收款方本人身份证明,不是收款方本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原件和收款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
√
√
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和纳税申报表》(单位要盖公章)
√
√
√
5、按照外出经营报验登记要求提供资料,若没有《外管证》但声称是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提供证明是国税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或者近两年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根据以下特殊情况,除了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上资料外,还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证件资料。
(1)总分包问题
根据新营业税条例,总承包人不再是扣缴义务人。因此,一般情况下,发票开具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分包人自行申报缴纳分包建安工程的税款,按照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一般要求提供资料,向总承包人开具分包部分的发票。对于总承包人,可全额开具建安工程的发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抵减应税营业额后的差额进行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资料。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工程,总包人不得抵减应税营业额。
(2)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符合征收营业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外购设备并提供建筑业劳务
根据新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按照新营业税条例规定执行,开票金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一致,开票金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金额。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特殊情况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总包人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
1、总包合同复印件
√
2、分包合同复印件
√
3、总分包合同已缴印花税的税票复印件(合同上已有印花税讫章的可不提供)
√
4、分包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
5、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上注明从从事货物生产的经营范围;
√
6、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1、纳税人申请
一手房纳税人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的,提供以下资料:
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纳税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一手房交易纳税人(个人)
一手房交易纳税人(单位)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要盖公章)
√
√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申请代开的要求提供收款方本人身份证明,不是收款方本人的要求出示委托书原件和收款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
√
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申请和纳税申报表》(单位要盖公章)
√
√
备注:需要报送的有关证件和资料全部需用A4纸复印;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应同时复印正、反两面。
涉及二手房交易的,提供资料另行规定(见税政流程)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提交的发票和资料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告知其补正。
代开发票业务流程图:
受理
审核申请资料
减免税、不征税?
[是]
[否]
局长审批
打印发票
录入开票信息,征收有关税费
七、发票鉴定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点分两级设置。市局征管科为一级鉴定点;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和各税务分局为二级鉴定点。
对公、检、法等部门因办案需要而要求出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的,对东莞市地税系统内处理发票违章处罚案件、偷税案件等涉及发票鉴定的,由一级鉴定点负责。发票兑奖以及由一级鉴定点负责范围以外的发票鉴定事项,由二级鉴定点负责。
1、 申请鉴定
根据申请鉴定人不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申请鉴定发票应提供的资料和证件清单
申请鉴定发票人类型
证件、资料清单
公、检、法部门
其他单位和个人
1、单位介绍信
√
2、办案人员工作证
√
3、《鉴定发票申请表》(单位要盖公章)
√
4、经办人身份证件
√
5、发票原件
√
√
兑奖发票鉴定无须填写《鉴定发票申请表》。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1)经过鉴定确认送检发票属于假发票的,鉴定员应在假发票上加盖鉴定为假发票的印章;
(2)各鉴定点需要收取送检发票原件用作进一步鉴定或者案件处理的,应填写受理回执,把回执、发票复印件交给申请鉴定人。
(3)对公、检、法等部门因办案需要而要求出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的,由一级鉴定点出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书》,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
八、发票热点问题
(一)发票的定义以及与财政收费票据的区别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财政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
对于非经营性收费收入,广东省财政厅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粤财综[2003]58号文作如下明确:
使用财政票据范围
1、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职工水电费,本系统上下级之间的资金往来和代管资金。
2、上级工会组织收取基层工会集中的会员费和工会经费的缴拨,地方性社团组织(属行改事业单位直属管理)收取的会员费。上级党组织收取基层党组织集中的党费及上下级党费缴拨。
3、以政府、部门和单位名义、地方性社团组织(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管理的团体组织)接受的社会捐赠等。
4、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学历教育(发学历证书)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收取的收费。
使用税务票据的范围
1、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以下收费行为的: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使用增值税票据)。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系统)办的各种培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除外)收取的费用、职工的房租费等,社会团体对外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
3、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社会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等)取得的收费收入。
4、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
5、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6、其他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
(二)地税部门管辖发票的范围
根据发票随流转税的原则,地税部门对以下行业的发票进行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1、交通运输业;2、建筑安装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娱乐业;6、服务业;7、转让无形资产。8、销售不动产
(三)发票的供应方式
我市对纳税人领购发票主要有两种供应方式:
1、验旧供新
验旧供新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交回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交税务机关审验后,领购新票。定额发票的供应方式统一采用验旧供新方式,推广网报系统后,定额发票可以直接在网上验销,不需把存根联交税务机关。为避免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间跨度过长,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于采用验旧供新方式供应的发票,要求纳税人自领购之日起一年内进行验旧或缴销。
2、批量供应
批量供应是指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时,根据其经营业务量的大小和对发票的实际使用量的多少,合理地核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6个月至1年)的发票领购量。主要对象是自印发票(如电信部门的话费发票)的纳税人。
(四)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通过什么途径辨别发票真伪?
从2009年7月1日起,广东省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识别:
1、透光检视法: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发票联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专用发票防伪纸印刷,透光可见黑白水印图案,其中黑色水印为“GDLT”英文字母,白色水印为税徽。黑色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薄而透明、白亮,白色水印线条周围纸质较厚而不透明、灰暗。
2、手指触摸法:手指轻夹发票联滑动触摸,可感觉对黑水印有浮凸感,对白水印有凹陷感。
3、小水珠滴触法:将细小水珠滴触在发票联的水印线条上,若为发票原纸,则纸张逐渐吸水变湿;若是以油墨印刷方式仿造水印的伪造纸,则水珠被油墨阻隔留存在纸面上。
4、发票监制章识别法:发票联采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橘红色光。
5、温变油墨识别法: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广东省地税专用温变油墨印刷“LT”图案。常温下图案呈翠绿色,用手指夹纸摩擦或对图案加温时变成黄色,回复常温后图案变回翠绿色。
6、 喷码印刷识别法: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发票代码的第8位、第12位以及发票号码采用特殊数码喷印技术印刷,号码上虚下实。
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1、可以通过登陆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进入发票查询真伪,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开具单位。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五)发票的开具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票的开具方在整本发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有无缺面、缺号、发票联有无发票监制章或印制不清楚等现象。如发现问题应报送税务机关处理;整本发票开始使用后,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的发票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开具发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逐栏填写,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发票;固定业户领购或自印的发票不得供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使用。
(六)发票违章行为包括哪些,处罚标准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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