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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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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3、讨论决定村级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4、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5、撤销或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6、讨论决定村民或村民代表提出的需要讨论决定的提案; 7、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以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2、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3、兴建学校、道路、水利、植树造林等村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和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征用土地收益分配的使用方案。 4、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村的实际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五、在召开村民会议前要首先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确定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统一思想,做好充分准备。 六、召开村民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并有文字记载,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 七、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遇有重大问题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会议。 八、村民会议一般情况下应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主任主持,并作好会议记录。遇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等村民会议,尤其是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应由村党组织书记主持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代表村民开展村民自治,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决策机构。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三、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四、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其职责: 1、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会议决定,并带领全体村民认真贯彻执行; 4、广泛收集村民合理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6、否决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决议。 五、对相关重大问题决议时,应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遇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不作决议,留作下次会议讨论。 村民代表联户制度 为提高村民代表参与重大村级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真正行使村民代表的职责,加强村民委员会与村民的沟通和联系,确保四个民主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代表联户户数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每位村民代表联系3-5户农户为宜。 2、村民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联系户,经常性地向联系户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传送致富信息,帮助联系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3、村民代表应把村里需要决策的重大村务事先告知联系户,广泛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并将村民的合理意见或建议收集起来,再反馈到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 4、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代表收集的联系户及广大村民反映的合理意见或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并研究解决措施或作出解释。 5、村民代表对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或决定,有义务向联系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决议的顺利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为加强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监督力度,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建立村民委员会激励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1、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共同召集。由村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2、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如遇村民委员会换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涉及重大村务事项可随时报告。 3、村民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年度工作目标,三年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情况;落实村务公开情况;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情况;维护班子的团结、廉洁奉公情况;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决定、决议情况。 4、村民委员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情况,由村财务人员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5、村民、村民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要认真审议、讨论,采取举手表决的形式通过。 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乡镇、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应参照此制度进行民主评议村干部。 二、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乡镇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终或7月份举行。 三、民主评议的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村务管理人员。 四、参加评议人员为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村“五协”协会会长、村办集体经济及学校负责人、特邀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民主评议主要内容是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重点评议以下工作实绩: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情况; 3、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和决议情况; 4、按年初分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5、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6、为村民服务,带领村民致富奔小康情况; 7、工作作风及联系群众情况; 8、服从村党组织领导的情况; 9、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六、民主评议分“村干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等三个步骤进行,测评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评议结果由乡镇统一汇总、公布,并装入村干部个人档案。 七、对评为优秀的村干部,由乡镇党委、政府给予表彰,并与村干部使用和补贴(工资)标准直接挂钩。对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分别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社区居民委员会参照本制度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 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 为搞好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工作,特制定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制度: 1、审计范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撤并村(居)、主管财务领导或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罢免、辞职等需要离任、下任、调任的村干部。 2、审计工作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届支、村委任期中帐目进行全面的清理审查。 3、审计内容主要是村集体资产、村级财务的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及其他收支使用情况。 4、审计结果要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村民委员会换届后的工作移交制度 为保证村民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转,建设好高效、廉洁的村民委员会,特制定本制度。 1、村民委员会在换届及村级区划范围调整后,原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分类别、项目逐项造册登记,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2、届期未满如有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离任、罢免、调任、异动等情况,应在10日内将原负责的工作及时移交给村民委员会。 3、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主持,在村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 4、对拒绝移交或无故拖延移交的,村党组织、乡镇党委和政府应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加以改正。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村干部和村民可以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反映,并及时依法处理,确保移交工作及时到位。 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由镇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 2、村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应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村民委员会印章丢失,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应予补发的由制发机关登记并办理补发。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印章。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会计王建昶同志专人保管。 4、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5、不得以欠交税费等为借口,在村民办理参军、婚姻状况证明、外出务工证明等手续时,拒绝使用印章,也不得借机吃、拿、卡、要,增加农民负担。 6、村民委员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镇人民政府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民委员会。 村务公开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浏政办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村务必须定期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分为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三大类型。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支村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城镇、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公开程序: 第一步: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第二步: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 第三步: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四步:村民委员会通过固定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 第五步:听取和处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质疑或不真实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重新或补充公开。 财务公开之前对财务事项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 第二步: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第三步: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第四步:报经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第五步: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三、公开形式: 以固定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为主要公开形式,让90%以上村民了解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情况。 四、公开时间: 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公开,每季度首月上旬为全市村务公开旬。经常性工作按季度进行公开,阶段性工作到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统一确定全乡镇、街道的村务公开日。 五、公开监督: 各村要在村民代表中推选7-9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必须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内容和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后,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公开。市、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 六、建立固定公开栏、宣传栏、意见栏,设立举报电话。 公开栏、宣传栏制作规格一般长2.2米,宽1.2米,有条件的村要制作铝合金或不锈钢橱窗式的公开栏。 七、村务公开后,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认真解释、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纠正,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一事一议”决策执行情况应特别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使群众满意率在95%以上。 八、在并村或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乡镇、街道要组织人员对离任村干部任期财务进行清理审计,并及时公开后方可进行此项工作。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实行民主理财,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财政、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负责搞好财务工作。 二、坚持一支笔审批报帐和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的原则,切实履行财务人员的工作职权。出纳和会计有权拒绝白纸条入帐和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收未经经手人签字和领导审批的票据。财务人员应主动当好村民委员会的参谋,经常分析财务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财务收支情况。 三、不得以白纸条作库存现金,不得私借或挪用公款,不得将村集体现金以个人名义借贷,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向村民委员会借支现金。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审核会计的财务收支单据,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印鉴的单据,会计不得入帐。 五、财务人员应如实提供财务发生情况,自觉接受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和审计核查。 六、加强民主监督,实行民主理财,财务人员要做到财务相符、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目日清月结,按季公布,年度清理审计。财务收支情况须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立卷归档。 财务审计制度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以下财务审计制度: 一、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在乡镇、街道财政所、经管站的指导下,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 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重大的村务工作,如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及时审计。 四、将审计结果报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要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村级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为加强村级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财务收支发生时必须遵循如下审批程序: 1、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证明人签字(盖章); 2、移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 3、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 4、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 5、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其不合理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6、按照财务公开时间、要求及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以下简称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产生。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7-9人组成;理财小组必须从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3-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人,成员6-8人、2-4人。 第二条 监督小组、理财小组成员的必备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公道正派、坚持原则; 2、熟悉财会业务和村级管理知识,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3、能积极反映群众意见,认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4、具备适应本职工作的身体条件; 5、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理财小组成员。 第三条 监督小组、理财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小组职责 1、认真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2、经常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3、对本村的村务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注重审查财务支出的合理性,监督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4、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二)理财小组职责 1、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2、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3、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4、定期对村级项目投资,包括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向,支出票据等进行审核; 5、及时对村级日常管理开支,包括其必要性、合理性和限度等进行审核; 6、否决不合理开支,对不合理的开支提出处理意见,对改进村级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办法。 第四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参与村务公开监督的主要形式: 1、对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的,或者村民提出的质询问题,监督小组成员有权查阅档案资料和财务收支帐目等。 2、在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村党组织和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组织下,负责监督检查村务公开、组务公开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开程序、形式、内容、效果)。 3、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馈意见。 第五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认为村务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全面而又未及时纠正的,有权向上级和有关机关举报,村民委员会和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 第六条 村党组织应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等民主监督机构在村务公开中的作用,主动接受村务公开工作机构的监督,切实保障村民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七条 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应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意识和合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能力。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竞选演讲规则 为便于选民全面、客观地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提高选举工作质量,让选民选举出自己满意的人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是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作为竞选演讲的主持者。 第三条 参加竞选演讲的人员应是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和自荐候选人。 第四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必须公开进行,要面对广大选民,有礼貌、正确、实事求是地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第五条 主持竞选演讲活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候选人。严格按规定掌握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的时间,保证每位候选人都能用相同的时间向选民宣传、推介自己。 第六条 在竞选演讲时,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主持公道。对于发表不正当言论的候选人,如向选民承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对其他候选人进行人身攻击,应果断予以制止,向选民解释,消除不良影响。 第七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的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研究确定。一般采用在选举大会上集中统一进行;选民居住比较分散的可设分会场进行巡回演讲,也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八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的时间和顺序,原则上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一般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6-8分钟,副主任候选人5分钟,委员候选人4分钟以内。 第九条 候选人发表演讲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年龄、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情况、工作简历、竞选条件);竞选职位及理由;三年任期目标及施政措施、为村民办哪些实事、好事;表明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第十条 候选人的竞选演讲材料,要提前送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得向他人泄露候选人演讲材料的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不评论,不诱导,正确把握、维护好竞选演讲大会秩序。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各村候选人竞选演讲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与补选规则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载体。为进一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随意罢免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年度民主评议为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不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的,本人又不提出辞职或者对终止职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罢免建议;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罢免要求应当提交有罢免理由的文字材料。无论是乡镇人民政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提出的罢免建议或要求,必经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签字才能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条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对提出的罢免案,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群团组织负责人会议讨论,应邀请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到会或提交书面材料,提出申辩意见。与会人员根据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申辩意见,再次进行认真讨论,根据绝大多数与会者的意见,决定是否召开村民会议或印制罢免票给本村有选举权的选民填写。 第六条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党组织主持,乡镇人民政府派人负责指导和把关。罢免表决票应列同意、不同意、弃权三栏或用不同符号表达选民的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时,应坚持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的原则。无论罢免案是否通过,村民委员会应如实填写“罢免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各一份。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有被决定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不必再履行罢免或辞职手续。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告全体村民。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招工,因迁出本村,或者身体状况不佳,工作能力有限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等原因提出辞职的,应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书面辞呈。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或过半数通过方可同意其辞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应视为自动辞职,不必再履行辞职手续,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公告全体村民。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被罢免或提出辞职后,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应包括与被罢免人或辞职人有关的集体财务、本人经办的集体经济项目等。审计小组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必要时邀请乡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财政所派人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因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对村民委员会的正常运转及其职能的正常发挥造成影响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选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再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选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的程序与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程序基本相同。补选结果应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 第二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形式主要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章、节、条、款四级结构形式。即总则为第一章,分则分为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所有章、节、条、款要求完整规范。 第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为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等五大部分。具体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等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劳动积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费用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集约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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