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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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
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HNZQ-AQGL008-2012
反违章管理标准
2012-01-01发布 2012-01-01实施
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前言
为加强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违章管理工作,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违章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培养员工遵章守纪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习惯,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华能集团公司《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华能国际《本质安全体系管理手册》,结合华能左权煤电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领导小组提出。
本标准由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编制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初审人:
本标准审定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标准由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以下简称“安监部”)负责解释。
反违章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华能左权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违章管理的职责、分类、管理内容和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反违章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10年8月1日实施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安全管理规范》
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华能国股安[2011]742号 关于印发《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反违章工作重点要求》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状态。
3.2 反违章:是指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和消除违章行为和状态的工作。
3.3 从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这个角度讲,违章分为人的行为性违章、物的装置性违章和管理性违章;根据行为性违章的主体不同,又可将行为性违章分为作业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3.3.1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公司以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3.3.2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设计、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的法规、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指挥性违章的主体是生产指挥人员。
3.3.3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有关的安全工作规程、设计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施工现场安全规范等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4 管理性违章:是指从事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公司、本单位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管理性违章的主体是负责制定和落实规程、制度的管理人员。
3.4 从违章的性质和可能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违章分为一类违章、二类违章、三类违章。
3.4.1 一类违章:指一旦造成后果,对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或可能对设备造成严重损坏的违章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严禁……”的行为;或者性质恶劣的违章行为,属于碰不得的“红线”。
3.4.2 二类违章:指对自身的健康带来伤害的行为;有可能造成设备停运的行为;违反《安全工作规程》中“应……”的行为。
3.4.3 三类违章:指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一、二类违章的其它违章行为。
4 职责
4.1成立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负责反违章管理的日常工作。
4.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主体,各部主任是反违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2.1负责组织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章程、标准及集团、公司和本单位颁布的制度、规程、各项要求和措施;
4.2.2负责相关制度的宣贯、培训,监督管理反违章工作;
4.2.3充分发动全体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
4.2.4亲自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现场工作过程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主持反违章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违章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把查处违章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4.2.5各级人员之间应互相带动、互相监督。
4.3安监部职责
4.3.1负责对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3.2负责每周汇总、曝光本单位出现的违章情况,如设立违章公告栏,及时公告违章和“四不放过”处理情况。
4.3.3每月3日前向华能国际安监部上报上个月反违章情况表,详细列出违章类别、发生地点、是否已整改等。上报的表格见附表1。
4.3.4定期分析存在的违章现象,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控制违章事件的发生。
4.3.5 负责建立违章档案,作为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
4.4 策划部负责组织反装置性违章工作,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公司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的监督、考核。
5 风险分析
5.1 控制点
本规范中的风险控制点:反违章类别不清、反违章执行不力、统计上报不及时、不准确。
5.2 风险分析
5.2.1 反违章类别不清,把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混为一谈,归类不对,造成针对性分析不准确,无法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5.2.2 反违章执行不力,不能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开展反违章工作不力。
5.2.3 统计上报不及时、不准确,没有按时上报违章情况统计表,上报的表格中统计不准确。
6. 管理内容和方法要求
6.1 总体要求
6.1.1违章是事故的根源,“违章就是事故”,为了提高对反违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司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的措施,加大反违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反违章管理工作,从本质上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6.1.2公司各级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要到岗到位,把反违章工作的责任融入到各级人员的工作标准中去,使反违章工作做到“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尽责”。
6.1.3开展反违章工作重在取得实效,各级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要有所作为,领导带头,全员参与。
6.1.4 反违章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要标本兼治,各部门要建立并落实本部门的反违章工作机制。
6.2 各级人员生产到位要求
6.2.1基建、生产等方面的重大作业(如大型起吊、倒送电等)、重大操作三级主管领导到位;
6.2.2严重影响机组安全运行的缺陷,如锅炉严重结焦等重大隐患的处理时,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生产部门专工到位;
6.2.3在检修、备用、故障等停运后的机组启动时,从锅炉点火至汽机冲转、发电机并网全过程,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生产部门专工到位;
6.2.4重大设备试验如锅炉水压试验,电超速试验(含小机超速试验),主机甩负荷试验,RB试验,主变、高厂变、启备变冲击等试验过程中,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部门主任(副主任、助理)、生产部门专工到位;
6.2.5电气6KV及以上电气系统母线倒闸操作过程中,运行部主任(副主任、助理)、专工到位,不允许上岗三年内操作人员进行重大电气系统倒闸操作;
6.2.6一级动火作业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安全措施票签发人到位;
6.2.7其它有重大事故风险的作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必须到位。
6.3 反作业性违章
6.3.1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了解掌握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6.3.2 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分级建立反作业性违章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6.3.3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6.3.3.1 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6.3.3.2 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6.3.3.3 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6.3.3.4 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6.3.3.5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
6.3.4 定期对各类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曝光,定期对本单位常见的作业性违章现象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遏制措施。
6.3.5 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宣传作业性违章的危害。
6.3.6反作业性违章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员的作用,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义务。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6.4 反指挥性违章
6.4.1 查禁指挥性违章,人人有责。
6.4.2 各级领导发现下级违章指挥应立即制止。
6.4.3 任何人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应拒绝执行,并报告或越级上报安监部。
6.4.4 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违章指挥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6.5 反装置性违章
6.5.1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6.5.2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6.5.2.1 保证国家、行业、公司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6.5.2.2 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6.5.2.3 安监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6.5.3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6.5.3.1 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主要检查设备的状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正确执行,包括安全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施工工器具和设备、脚手架等是否满足了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
6.5.3.2 各级安监人员主要履行监督职责,检查有无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是否履行了职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作业场所环境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检查装置性违章的整改情况。
6.5.4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
6.5.4.1 装置性违章的检查与消除按本单位设备缺陷管理制度执行。
6.5.4.2 对新增设备、设施,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新的装置性违章。
6.5.4.3 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的装置性违章,设备主人、有关责任部门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消除。
6.5.4.4 生技部门应把装置性违章列入月度工作计划或大小修、临修计划安排消除。一般性装置性违章由生技部门在月度计划中安排消除。
6.5.4.5 对需要花费较大财力、物力或需要变更设备布置才能消除的装置性违章,影响设备安全的由生技部门列入年度反措计划予以消除,影响人身安全的由安监部列入年度安措计划。
6.5.4.6 在特殊条件下,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装置性违章,因设备结构、布置难以消除的,应采取以下措施:生技部门提出装置性违章确实无法整改的技术论证分析报告,分管生产的副职批准;针 对存在的装置性违章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编入有关规程制度,将其列为危及人身、 设备安全的“危险点”。措施应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安监室,同时还应抄送本单位安监部备案。
6.5.5 生技部门应每月汇总反装置性违章检查活动开展情况,报安监部(反违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安监部上报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
6.6 反管理性违章
6.6.1 查禁管理性违章,应建立以分管生产副职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和责任,并检查每个管理岗位工作质量。制定管理岗位的各种标准和管理制度,按标准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岗位的考核制度。
6.6.2 管理性违章现象被查处后,应及时责令相关人员进行整改消除。
6.6.3 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要经常搜集群众对管理性违章的反映,并在反违章领导小组会上提出意见并监督处罚的执行情况。
7 检查与考核
7.1 反违章考核实施细则及处罚标准:
序号
内 容
考核标准
(单位:元)
备注
1
一类违章行为
1.1
违反《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公司反违章工作重点要求》第二部分管理要求中的“7个必须到位”中任意一条。
1000
下岗培训1个月
1.2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和执行工作票、动火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00~3000
下岗培训3个月
1.3
电气倒闸操作时不填写操作票(电力安全作业规程2.3.16条规定可以不用操作票的工作除外)或不执行监护制度,操作时擅自解除“五防闭锁”装置。
800~3000
下岗培训3个月
1.4
合接地刀闸或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800~3000
下岗培训3个月
1.5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600~2000
下岗培训1个月
1.6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600~2000
下岗培训1个月
1.7
不具备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00~2000
下岗培训1个月
1.8
酒后在厂区内驾驶机动车辆或进入现场作业。
800~3000
下岗培训2个月
1.9
在氢站、油库等严禁烟火场所或防火重点部位等一级动火区域吸烟。
600~2000
下岗培训2个月
1.10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600~2000
下岗培训2个月
1.11
特殊时段及重复发生的二类违章。
800~3000
下岗培训2个月
1.12
其它类似一类违章的行为。
600~3000
下岗培训2个月
1.13
外包人员发生一类违章。
800~3000
责令辞退违章人员,不得再进公司系统工作
2
二类违章行为
2.1
违反规程规定,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500
离岗培训两周
2.2
用身体的任何部位触摸或蹬踏运行中的动设备或跨越运动中的输送皮带,或在静止、转动、移动等设备或输送皮带上躺、坐、站立、行走等。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3
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4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5
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6
采取措施或无人监护下进入落煤斗/积灰斗清理积煤/灰或进行检修作业。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7
无人监护且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检修作业。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8
现场动火作业无监护人即动火。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9
运行人员不带操作票或工作票到现场执行安全措施或工作票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0
接受电气操作命令后不作复诵即操作。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1
操作6KV电气设备时操作人、监护人未戴防护面罩。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2
电焊机一、二次线破损、未接地线或接地线虚接,有严重安全隐患。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3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破损,无防压、防砸措施。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4
搭设和使用无扫地杆、无爬梯、工作面无双栏杆的脚手架。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5
特殊作业(如:酸碱作业、焊接、安全阀校验等)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不穿合适的工作服、戴护目镜、耳塞。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6
电气测绝缘、挂接地线操作未带绝缘手套,在户外操作电气带电设备未穿绝缘鞋。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7
检修中拆移设备或移开沟盖板,使地面出现孔洞时,未设遮栏、不加盖板,无警示标志者。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8
在二级动火区域等非吸烟场所吸烟。
5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19
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3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20
坐在高空栏杆上或在高空建筑物边缘休息。
3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21
特殊时段及重复发生的三类违章。
5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22
其它类似二类违章的行为。
2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2.23
外包人员发生二类违章。
300~1000
离岗培训两周
3
三类违章行为
3.1
违反规程、制度,尚未构成一、二类违章的其它违章行为。
200
批评教育
3.2
外包人员发生三类违章。
200
批评教育
7.2 本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落实、监督、考核由安监部负责。
7.3 为促进公司内各部门、班组(包括生产、基建、外包等各单位,下同)的全员反违章活动,反违章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章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监护、检查验收、教育培训等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违章行为实行连带考核
7.4 对于反违章工作组织不力和重复发生违章的部门和人员,由反违章领导小组提出考核意见。
7.5本标准执行之时,其它相关反违章标准同时废止,如有与本标准内容相类似的以此为准。
附录
附表1:《反违章情况统计表》
附录A: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附录B:典型安全禁令和安全规定
附表1:
反违章情况统计表
( 年 月)
单位名称
违章现象
发现时间
违章类别
整改状态
整改措施
计划完成时间
整改责任人
现整改情况
备注
附录A: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 作业性违章
(一) 防触电类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 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 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
(7) 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 使用一类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 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
(15)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16)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17) 漏电保护器动作后,没有检查分析动作原因,就合闸送电。
(18) 无资格人员单独巡视高压设备。
(二) 防高处坠落类
(1) 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 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 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天使用前未对脚手架进行检查。
(4) 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6)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 搭乘载货吊笼;
(8)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 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 使用未经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 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 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 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 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 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 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 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18) 酒后登高作业;
(三)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 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 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物件,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 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 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 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 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 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 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
(13) 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 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 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 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 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 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 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短裤、背心、裙子等,女同志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25)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四) 防火防爆类
(1) 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3)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 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 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 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 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13)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 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15) 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可燃气体检测仪。
(16) 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17) 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
(18) 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危险化学品。
(五) 防止中毒、窒息
(1) 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未接受防中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 在氧含量不足20%的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进行工作。
(3) 在有毒场所作业时,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
(4) 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未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 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未制定急救措施、未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 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未定期检测。
(7) 使用没有定期检验的监测毒害物质的仪器。
二、 装置性违章
(一) 防触电类
(1) 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 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 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 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 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 防高处坠落类
(1) 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 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 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 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 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 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 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 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 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 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 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 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 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 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 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 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 防火防爆类
(1)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部位,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 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 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 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 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防火罩;
(6) 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
(7) 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 控制室、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 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 指挥性违章
(1) 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2) 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电力生产工作;
(3) 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电力生产相应工作;
(4) 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 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6) 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 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 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 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凭兴趣插手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或代行下属人员的指挥权;
(10) 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 管理性违章
(1) 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 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 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 制定规定、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 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 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会导致生产人员仍按原来规定执行出现不安全事件;
(7) 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8) 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9) 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10)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1) 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2) 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3) 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4) 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5) 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6) 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技术、安全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8) 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9) 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20) 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1) 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附录B:
典型安全禁令和安全规定
第一条 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1) 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 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 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 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 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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