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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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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1 工伤保险制度概述21.1 工伤21.2 工伤保险.22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33 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63.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63.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73.2.1 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和事故范围83.2.2 工伤认定程序更为规范化93.2.3 理顺了工伤保险关系93.2.4 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理念的形成103.3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03.3.1实际覆盖范围窄103.3.2 费率机制不合理123.3.3 工伤预防功能发挥不足153.3.4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不合理造成了严重的基金结余163

2、.3.5 立法疏漏173.3.6基金管理174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194.1提高工伤保险法律等级194.2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194.3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费率机制214.3.1 确定行业分类的依据224.3.2 合理划分职业伤害风险等级224.3.3 合理制定行业差别费率234.4 提高对工伤预防功能的认识234.4.1 设置科学合理的预防机构254.4.2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浮动机制254.4.3 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254.5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264.6 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274.6.1 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274.6.2 财产险公司的责任险方案的优

3、势28结论30 摘要工伤保险项目是社会保障各类型中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的。在世界各国,其建立也较为普遍并发展比较完善。作为一项保护劳动者权益,体现现代工业文明的重要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己经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立法。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迄今已有120 多年的发展历程,以德国社会保险立法为发端标志。1884年7月6日, 德国颁布 工伤事故保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德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作为世界上最早的职业伤害赔偿制度, 经过12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一直处于较为稳定良性的运行状态,缓解了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避免了劳资双方的对立,强有力地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工业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财富的

4、增加。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通过对德国工伤制度的研究,探讨我国工商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关键词: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安全生产 工伤康复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1.1 工伤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所造成的死亡。一些国家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与工作相关,也属于工伤。“工伤”,各国的概念不尽相同。第13次国际劳动统计会议所使用的定义是:雇佣事故指由雇佣引起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工业事故和上下班事故)。雇佣伤害指由雇佣事故导致

5、的所有伤害和所有职业病。1.2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的物质补偿。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的职能也在不断地扩展,功能不断地完善。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下述功能:通过安全预防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通过康复工作,使受伤害者尽快回复劳动能力,促进受伤害者与社会整合。工伤预防、工伤救治与补偿、工伤康复,已形成工伤保险三大支柱。工伤保险一般具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

6、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二、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概述1.1背景:1.1.1工业化进程的加快19 世纪40 年代,以电气化为标志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拉开序幕,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正是工业化进程的产物。在工业化社会,大机器生产必然带来比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更多的伤害事故和职业病,为了保证工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必须对

7、因工业生产而产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处理,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正是这一现实的需要。 1.1.2德国新历史学派的兴起19 世纪70 年代,德国新历史学派 (Neo-German Historical School)兴起, 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施穆勒Gustav Schmoller) 和布伦坦诺 (LujoBrentano), 该学派主张国家至上, 认为国家应该直接干预经济生活,负起“文明和福利”的职责。他们认为,当时年轻的德意志帝国面临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是“劳工问题”,如何缓和劳资间的矛盾,填平两者在理想、精神和世界观方面的“深渊”,关系着帝国的命运,这些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对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

8、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1.1.3德国社会文化的多元化发展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仅取决于德国的济发展水平和工业化水平,还与德国的政治和社会文化等背景密切相关。在德国保守而温和的国家专制主义使政府怀有“父爱主义”情节,极其重视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工作条件等基本权利,积极预防工伤事故以及设法解决出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后的各种问题;天主教的宗教理论强调社会成员的互助,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互助性提供了土壤;德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式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强调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这都影响到了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时管理模式的设计。1.2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1.2.1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所有工业及商业部门内

9、的雇员(包括工人、管理人员、学徒培训人员、实习人员等)都享有工伤保险,只要存在雇佣关系,不论其年龄、种族、性别、收入以及是否具有一个临时或者长期的工作,都被强制成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定被保险人;雇主及其配偶、大多数类别的自我雇佣者、家庭雇佣工以及公共雇员都按相关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在覆盖人群上充分体现了普遍性,而在工伤事故的覆盖上也同样体现了普遍性。工伤事故的覆盖范围包括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职业病以及正在从事本职业所要求的工作或与职业有内在联系的活动时因发生工伤事故而引起的对身体造成的伤害。1.2.2管理体制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政事分开的管理原则,在国家法律

10、规定下实行自治管理。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作为经办机构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对工伤保险进行具体管理,德国联邦和社会秩序部对工伤保险进行立法和监督工作。德国在1885年成立了工伤保险同业公会,同业公会以行业来划分,把德国所有行业分为三大部分:工商业部门、农业部门和公共部门,同业公会包括26 家工商业同业公会,9 家农业同业公会,另外还设有33 个公共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业公会不属于德国任何政府部门,是非政府公共部门,具有公共管理部门的性质,其组织机构特点主要表现为两个:一是自我表现管理,二是雇主和雇员享有平等的共决权。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享有充分的决定权和管理权,除非存在违法

11、活动,否则德国政府无法直接或间接控制同业公会。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代表委员会通过每6 年一次的民主选举产生,雇主和雇员双方人数对等,以保证雇主和雇员对与工伤保险相关事务具有对等的决定权。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预防、康复和补偿。同业公会通过颁布安全法规、咨询和监督、 培训和进修、检测和调查、职业病预防、定期检查和产品安全标准鉴定等方面来实现预防。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通过三个康复途径来达到“降低社会总成本”的目的。在预防和康复工作之后要做的就是补偿,按照已经确定的待遇标准对被保险人提供现金补偿或其他补偿。1.2.3待遇 德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目的是支持

12、被保人再就业,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所以工伤保险待遇只根据伤残等级情况发放,不与被保人就业状况联系,不根据再就业后的工资进行调整。德国工伤保险的主要待遇项目如下:1.暂时伤残待遇: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停止工作后,前6 周由雇主支付工资;6周之后,工资停发,由工伤保险同业公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至痊愈或证明其为永久性伤残。2.医疗期间待遇:在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期间发给,依据本人过去净收入发给总收入的80%。3.在参加职业培训和接受就业指导期间发给临时性补贴,标准为医疗期间待遇的68%。4.永久伤残待遇(年金待遇) :根据事故专家的评定和医学鉴定,伤残程度为100% 的,发给本人原

13、平均收入的66.67%(为最高年金);伤残程度为90% 的,发给最高年金的90%;伤残程度为80%的,发给最高年金的80%,依次类推。如需日常照顾,每月还将发给补助金5262100 马克。5.死亡待遇:遗属抚恤金为被保人收入的30%40%;孤儿年金为被保人收入的20%30%;父母年金为被保人收入的20%30%;同时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标准为生前一个月的工资,最低为400马克。(四)基金征缴模式德国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模式,征缴原则是以支定收,征缴采取延后一年滞后收取的模式。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雇主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向第三方追索的赔偿费(主要针对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同业公会资产收益、滞纳

14、金和罚金。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费完全由雇主承担,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构成了基金的主要部分。为了更好地发挥激励机制,有效地促进企业进行工伤预防,实现风险共担,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对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分行业,行内分风险等级和风险等级内再分企业三步来实行差别费率,工伤保险同业公会2005 年平均缴费费率为工资额的1.31%,其中费率最低的为工资额的0.8%(主要是一些低风险行业和部门),费率最高的约8%(如建筑、采矿等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目的是保证基金的稳定运行,进而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但是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是目的,终极目的是有效地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所以德国在实

15、行差别费率的同时也实行浮动工资费率,采用“奖罚并用”的方式:例如按一定精算方式依据事故统计确定一件事故计算作1 个点,一件严重事故计算作50 个点,依此来计算一个企业或者行业的点数,按照点数交纳工伤保险费,O 个点减收保险费的20%,050 个点减收保险费10%,50 150 个点不增不减,150500 个点增收保险费10%,300 个点以上增收保险费20%。在现收现付制逐渐没有生存空间的现实情况下,德国通过以上概述的征缴模式,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稳定的运行,这无疑是极其成功的,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1.3特殊性与成功之处1.3.1无责任补偿机制 德国的工伤事故保险法是基于与民法不同的原则,即“不

16、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补偿的成功的显著标志之一,这些先进理念指导着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向着先进的方向发展,使得原该制度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所体现的先进理念在制度中所彰显的先进理念是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则”,在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后,不需要追究雇员的责任,而以是否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补偿。这种让受害者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保护,使得雇员能够安心积极地工作,保证了社会生产的可持续性,同时使受害者有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康复,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和社会稳定。1.3.2预防优先 在德国社会法典中规定了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同业公会的首要使命和任务, 社会

17、法典 第7章第1条规定:同业公会应该 “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采用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也根据该法典的规定提出了“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行事原则。将过去的事后补偿改变为事前预防,反映出了积极的工伤保险理念。有效的工伤预防可以显著地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率,进而减少工伤补偿,从根本上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补偿和康复的经费支出,减少年复一年的伤残补偿支出,这是降低德国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成本的治本之策。同时,积极预防也减轻了劳动者的恐慌和压力,使

18、其持续有效地进行生产工作,减少了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而导致生产停止而带来的损失。1.3.3康复优于补偿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遵循“康复优于补偿”的行事原则,他们认为,在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之后,重要的不是进行经济补偿,而是尽最大努力采取一切适合可能的手段提供最好的康复服务,使受害者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治疗期间的费用多少和治疗时间的长短都是次要的,因为成功的康复才是最好的结果。这种康复优于补偿的理念和做法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统计,经过康复服务后,大部分受害者伤残等级得到降低,减少了补偿支出,使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发生后给社会带来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程度。经过120多年

19、的实践,德国工伤保险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安全。以德国工伤保险同业公会在历史上公布的部分数据为例,在1960年至1995年间,工伤事故人数减少了50%,造成残疾的工伤事故减少了66%,死亡事故减少了75%;2003年德国发生工伤事故882500起,比2002 年下降了9.4%,事故死亡人数比2002 年下降了4.3%。这无疑证明了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是很成功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正在改革完善过程中,如果能选择性地借鉴德国的一些制度内容和先进理念,肯定会产生积极效应。三、德国的工伤社区康复模式 德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具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公民的法律意识很强,一切行为均以

20、法律为依据。德国的“康复”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他们认为康复优于补偿,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适合的手段,对职工进行最好的康复,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岗位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政府非常重视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通过职业康复早期介入、设立康复培训基地、资助改善康复人员生活条件等措施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31高度重视康复立法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事故保险法、伤残老年保险法三项立法。于189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

21、工伤保险法”工人灾害赔偿法。1923年建立矿工社会保险制度,1927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38年起手工业者只要没有参加私人保险,也可以纳入法定社会保险的范围。在德国的工伤保险中极为重视兴办康复事业。社会法典第1卷第10条最早把残疾人康复作为法律上的概念确定下来,在社会法的意义上界定了使残疾人或者使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参与到社会,尤其是工作或职业中去的措施即是康复的措施。尤其是社会法典第1卷第29条第3项明确规定了一般社会康复待遇。德国于1974年通过康复补贴基准法,目的在于确保残疾人得到康复医疗。康复的目的是防止、消除、改善残疾,防止残疾恶化,减轻残疾后果;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恢复职业提供保障。3

22、1奉行“社会事社会办” 劳动和社会秩序部是德国社会工伤保险最高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或修订社会工伤保险法规,经联邦政府议会通过立法后执行。该宏观管理部门不直接管理社会工伤保险具体运作事务,也不下达任何指令性指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去执行、贯彻;而是各同业公会社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去办理社会工伤保险事宜,体现出宽松的社会工伤保险的宏观管理。自1884年7月6日颁布灾害赔偿法并于1885年10月1日生效后,德国政府在社会工伤保险具体业务上,就基本采取了“社会事社会办”的管理办法,由社会团体独立自主去管理和运行。同业联合公会,是个非政府管理体系的社会团体组织,组织结构的特点主要

23、表现为两个:一是自我管理,二是雇主和雇员享有平等的共决权。联合公会管理者也是通过民主选举而产生的,其议事的方式也主要通过对话和民主协商解决,表现出其宽松的管理方式。该机构下设劳动保护、职业病两个研究所,65的经费来源于联合公会征集的基金中提取部分管理费,35来源于研究所的创收。全国性的同业公会共有35个,以行业自成体系进行工伤保险管理,各同业公会根据需要在各地设办公室,作为同业公会的派出机构,各同业公会设在全国各地的办公室共有139个,这一组织的代表委员会6年选举一次,由劳资双方代表大会选出代表组成委员会。同业公会在德国的康复事业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33践行职业康复 德国工伤康复非常重视“早期

24、康复”。这种“早期康复”实质上就是职业康复。在德国,职业康复是与医疗康复同时进行的,在工伤发生之后同业公会由负责职业康复的专门人员立即同工伤人员及其家属保持联系,了解具体伤残和家庭情况。工伤患者住院治疗期间,职业帮助人员会同负责医疗的医生和伤残者本人制定出各项计划以及需要进行的锻炼活动,并且对病人今后的职业前景进行详细的建议咨询。这种咨询的目的是使伤残人员或职业病患者可根据自己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其实现再就业的愿望合理结合,从而选择今后可能从事的职业。医学治疗、运动治疗、语言训练、假肢安装、体能测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都是经常使用的康复手段。职业康复的形式有:同业公会设有转业培训基地进行转业(

25、转岗)培训,给培训证书,为择业做准备;同业公会给雇主支付安置(伤残人员)补助费,使其在原单位或原岗位工作;帮助伤残人员到劳动市场找工作或安排其在残疾人工厂工作;提供受伤害人员及其家庭在再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等等。培训基地提供电脑、财务、销售、文员、机械、自动控制、机床机械加工等劳务市场需要的专业培训,同时伤残人员也可在实习中得到锻炼,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做法,可以使伤残人员较好地习得职业技能,增加实践经验。通过早期康复的介入,伤残人员得到很好的职业技能恢复,大部分康复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34提倡“社会康复” 德国不仅重视对工伤患者的职业康复,也提倡“社会康复”,使他们有能力参加社会、家庭及文化活动

26、。同业公会出资帮助提供或改建适合工伤残疾人员居住的房屋,帮助他们改装特殊类型的汽车,并帮助他们练习开车;帮助重残人员做家务、维修家庭设施、改造门、电梯和轮椅等,还为他们提供参加残疾人体育运动的路费补助,使他们能够通过体育活动稳定身体健康状况,参加社交活动,增强自信心及社会适应能力。德国共有70多所相应的职业培训基地,能提供30000多个培训岗位,70年代创建时,由国家、州政府及工伤保险机构各出资金13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及购置设备”“。这些康复基地培训了大批工伤事故伤残人员,使这些人能够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四、 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4.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自20世

27、纪50年代初建立起,经历了一个曲折的“之”字形发展历程,即由最初的工伤社会保险到工伤企业保险,再到现在的工伤社会保险。我国政府在195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至此结束了中国没有法定工伤赔偿制度的历史,创建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该条例中确定了工伤赔偿(补偿)法律制度模式为社会保险加单位(雇主)责任制度,即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缴费,建立劳动保险基金,工伤待遇中的因工残疾抚恤费用和因工伤残补助费用从基金中支付,其他工伤补偿由企业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后来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出来,1957年2月28日,卫生部又制定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将职

28、业病列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至此,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末,由于历史原因,社会保险逐步演变为“企业保险”,提取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被禁止了,社会保险支出一概由企业负担,工伤保险社会化发展也不可避免的进入了停滞阶段。 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复苏带动了各项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而与此同时,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的提高与工伤事故伤亡数的上升都在呼唤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在对一系列立法和地方试点经验总结的基础上,1996年8月劳动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印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作为配套标准,同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了职工工伤与

29、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这两个部门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初步确立了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为目的的工伤保险制度,推动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迈进。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确定的工伤补偿制度不仅仅是简单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和单位(雇主)责任相结合”,其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立法理念、工伤待遇项目与标准等方面都有了质的改变。但是,其在实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最重要体现就是原则性比较强,可操作性弱,法律地位比较低,缺乏权威性。为此,国务院将工伤保险纳入了立法计划。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实施,这为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确立了法律框架。目前,

30、我国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基金管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范围扩展至境内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5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8478万人,比2004末增加1633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65万人,比上年增加13万人。2005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93亿元,支出4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8.7%和42.7%。年末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164亿元。4.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实施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与工伤保险相关联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颁布了

31、工伤认定办法职业病目录等规章,初步形成了工伤保险及防治职业病危害的法律法规体系。4.2.1 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和事故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一规定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主体适用范围。从权利主体角度看,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义务主体角度看,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32、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涵盖了所有制性质和企业组织方式各不相同的所有企业。工伤保险条例特别指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一规定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理性精神。1996年制定的试行办法对于企业中的临时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这些大量工作在第一线而受职业伤害机率最高的人群是否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中则没有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将属于工伤的事故分为两类:即认定为工伤和视为工伤。这“认定”和“视为”规定扩大了工伤事故的涵盖范围,也使得对属于工伤情形的规定更明确、合理化、人性化。例如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33、伤害的,属于工伤;而原试行办法却要求,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属于工伤。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工伤事故除外情形比原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的情形减少了。如将原规定的“犯罪或者违法”改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将“违法”缩小为“因违反治安而伤亡”,将使大量按原规定因违法而被排除在工伤事故范围之外的事故,纳入到工伤事故之中;又如将“因酗酒导致伤亡的”改为“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这样规定,更为科学合理,因为醉酒是一种喝酒所造成的状态,是可以界定的,而酗酒则是一种行为,并不一定导致醉酒的状态。4.2.2 工伤认定程序更为规范化

34、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认定程序的缺陷主要是申请时间短、劳动行政部门决定时间短。过短的申请时间使工伤职工容易丧失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过短的决定时间更容易使劳动行政部门面对复杂情况难以做出正确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过程中的受理、调查核实及回避等事项作了规定,并赋予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申请的情况下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权利。此外条例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这是对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理性认识的表现,该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弱者地位,同时有利于加强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及时处理工伤认定中的争议。4.2.3 理顺了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企业破产、无

35、照经营、借调职工等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关系的认定、工伤保险责任的划分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处理工伤保险争议提供了法律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

36、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规定解决了试行办法只规范合法企业而不管非法企业所造成的越是违法,法律越是无能为力的不正常局面,也是对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落实。4.2.4 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理念的形成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安全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企业安全文化在企业安全管理中不断发展和优化的体现。企业安全文化不仅在安全科技的物质领域,还在人对安全的生理、心理、社会、道德、习俗、修养等无形的上层建筑的精神领域为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了顺应时代发展的基础和成长的环境。运用工伤保险计划促进安全生产是对传统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理论的一种突破。2002年6月29日颁布,同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

37、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了其立法宗旨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这说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着内在的密切联系,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职工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规定赋予了工伤保险强制执行力,将企业或雇主重视安全与否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来促使企业经营者增强责任感,使经营者增加改善劳动条件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38、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最终形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文化理念。4.3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4.3.1实际覆盖范围窄(1)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工伤做出一般性界定,只是列举了属于工伤保险范围的9种情形,范围较窄。对此,笔者以为现行制度仅以列举方式规定是不妥的。由于社会分工、职业分工的日趋细密化,工伤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性、复杂性,列举的方式难以也不可能穷尽工伤的各种情形,再加上法院不能造法,判例也没有取得法律效力,实践中给有关机构认定“工伤”带来困难,易造成本属工伤情形的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对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所表现的“公平、正义”带来较大的冲击,影响社会安定。(2)实际参保比例

39、仍然很低。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农民工参保比例,我国当前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较低、企业逃保漏保现象严重。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到了1.2亿人之多,其中每3名产业工人就有2名来自农村。从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上看,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以及制造业。总体上看这些行业又都属于劳动密集型,而且发生职业伤害的风险较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中国城市化建设乃至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都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针对此问题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明确地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通过调查发现,在我国城市中无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有

40、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中参加工伤保险或有些许工伤医疗补助的仅占20.2%,而有76%的农民工却没有工伤保险,有3.8%的农民工还根本不知何谓工伤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如此之低,着实令人堪忧。(3)另外,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无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则仍只能遵循既有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就说明工伤保险条例是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制定的。只有第62条才有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41、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这也更加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的认定标准和费用补偿渠道与工伤保险条例无关。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工伤方面的制度主要是一些零散模糊、明显滞后的规定,且不同地方、不同行业政策各异,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部门、待遇等等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4.3.2 费率机制不合理工伤保险费率是指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与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比率。(1) 世界各国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主要有三种方式:统一费率制。统一费率制即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的预测开支需求与相同范围内企业工资总额的比例,求出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都按照

42、该比例缴费。这种方式是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平均分散工伤风险,不考虑行业与企业工伤实际风险的差别。世界上实行工伤保险国家的约37%采用此制度,如以色列、埃及、巴西等就采用统一费率制。差别费率制。差别费率制即对单个企业或某一行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提缴比例。目的是要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分担上体现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和行业实行差别性的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并适当促进其改进劳动保护措施,降低工伤赔付成本。目前世界各国实行此种费率的国家约占41%,如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浮动费率制。浮动费率制是建立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

43、进行分析评价,根据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该行业或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其目的是促进企业注重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2)我国的工伤保险费率制主要采用差别费率制和浮动费率制,因为我国各类行业的事故风险和职业伤害差别很大,主要表现在:我国是一个岩石地貌结构为主的国家,开采业和基础加工业占我国工业的比重较大。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机器、设备、技术相对落后,导致这类行业的工伤与职业病发生率很高。不同行业、企业由于生产性质、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同,其工伤事故发生频率、严重程度以及经济损失存在较大的差别。如果规定统一的费率进行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一方面将会损害那些工伤频率小的企

44、业的利益,从而使它们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另一方面,那些工伤频率大的企业也不会关心如何降低企业的工伤风险。目前我国对工伤风险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高的行业征收的费率高。对工伤危害风险小,工伤事故频率低的行业征收低费率,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做法为,第一,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第一类行业一般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

45、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第二类行业包括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

46、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第三类行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

47、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第二,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O%,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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